汽车以租代购可靠吗,汽车以租代购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玲

汽车以租代购可靠吗,汽车以租代购是什么意思

大家好,由投稿人孟玲来为大家解答汽车以租代购可靠吗,汽车以租代购是什么意思这个热门资讯。汽车以租代购可靠吗,汽车以租代购是什么意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10日电 (谭伟旗 崔鹏坤)近年来,随着汽车交易市场的持续扩大,汽车融资租赁(即“以租代购”)产业也因灵活便捷等特点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在逐渐显露。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八里堡法庭法官崔鹏坤审理一起车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

据悉,曹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以租代购合同,双方约定曹某按\"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汽车一台,并付首付款。租期3年,从2022年6月起至2025年6月止。租期内车辆所有权归租赁公司,租期结束后车辆所有权归曹某。租期内曹某负责该车的附加税、保险、商检、GPS费用、车辆常规保养以及其他维修费用。

在租赁期间如曹某不能在租赁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按每月缴纳费用,超过规定日期30天,租赁公司有权将车辆收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均由曹某承担。若曹某自行终止合同,则租赁公司将车辆收回,不予返还车辆首付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曹某未按期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出具《结算单》一份,列明车辆维修金额。2023年3月,曹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租赁公司,予以返还。庭审中曹某自认使用车辆7个半月。双方均认可曹某已向租赁公司给付首付款及5个月的租赁费。

法官介绍,车辆买受人(承租人)以长租的方式,按月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并支付全部租金后,出租人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承租人。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按照合同条款,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向承租人主张逾期租金、违约金等并有权收回车辆。此种情况下,承租人交付的车款变为租金,承租人很可能“车钱两空”。

最终,该院判决租赁公司主张曹某支付租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贷款购买二手车要分清“贷款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性质大不同。部分销售公司虽口头承诺贷款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找借口让买受人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合同内容。(完)

汽车以租代购是什么套路

自汽车新零售开始成为行业热点,“零首付”“万元购”、“以租代购”、 “零利率”等各种购车的广告不断冲击消费者的低价购车甚至免费用车的心理。

最近,湖南省新宁县李先生就因为相信以租代购模式,在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后出现拖欠租金行为而被诉至法院,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李先生一次性付清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合计49250.84元。

案件经过

2017年8月,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生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原告购买的长安福特汽车一辆,购车额133245.04元,融资额107596.03元,首期租金25649.01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按月支付每月租金3695.27元。

并约定:被告如连续两期或累计六期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取回标的车辆,若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被告另须向原告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的违约金,计算出违约金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同时,被告作为抵押人以租赁车辆为抵押物与作为抵押权人的原告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应由抵押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等;被告在付清全部租金后再加1元,则有权取得车辆所有权。

2018年11月,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共计55429.05元后出现拖欠租金的行为,原告催收未果。2019年4月,原告将车辆收回、鉴定、寄卖,得价款38200元。案外人找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才得知车辆已被原告处置的事实。

法院认为

原告在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后,未主张解除合同,而是直接将租赁物收回并进行了处置,被告不能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车辆,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有违公平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只需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之间产生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25244.59元,而原告收到的租赁物处置款已超过其应得的租金及违约金总和。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

家庭消费型汽车融资租赁,是近来我国出现的一种新型大额分期购车方式,特点在于将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形式上予以分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客户指定的车辆,将车辆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首付款并将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后,按月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可选择变更汽车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该合同行为实质上是租赁公司为规避金融法律监管规定,以合法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掩盖其非法商业借贷行为。

现阶段我国汽车以租代购行业并不规范,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想买车钱又不够的时候,尽量通过国家金融机构办理相关的贷款业务,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租代购”,一定要看清“套路”,避免掉入消费陷阱,最终“车财两空”。


来源: 湖南高院微信公号

编辑:田璇

汽车以租代购平台

● 记者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检索发现,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投诉,主要分为强卖高额商业保险和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两类

● 租赁双方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理性判断自己的经济能力,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一旦发生纠纷,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杨蕙嘉

汽车“以租代购”靠谱吗?近期,几起与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新闻让“以租代购”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以租代购”是指一种汽车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购车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汽车从租赁公司处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

“以租代购”模式实际效果如何?一位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蓝牌货车的车主告诉记者,3年来,他共支付了16.92万元,月供是4700元,“该车原价13万余元,多付的部分相当于还了利息,还比较划算”。但在采访过程中,也有不少车主跟记者反映了自己遭遇的许多问题。

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虽然融资租赁目前已经为我国法律所保护,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如何厘清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关系的性质、违约救济如何保障等。双方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理性判断自己的经济能力,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一旦发生纠纷,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信门槛较低

零首付可购车

“不看资质,当天提车,首付2999元起开新车……”记者通过网络搜索“以租代购”关键词,在网页上看到了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多条广告。

该公司金华分公司在网页上还明确标注了“征信不好,逾期,法院起诉,呆账,外面办不了;统统可以办理!”的字样。

网页信息显示,此种购车方式的提车费用包括4部分:一成首付、手续费、一个月月供和年保险费用。同时还提示,资金充裕者可选择在12至15期后提前付完余下款项,并称这种方式是“国外很早就有的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俊岩介绍:“汽车融资租赁总体上是一种金融服务,许多消费者通过这种新型的购车方式,从事网约车等服务。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现代营销方式,本身是合法的,民法典也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月颁布的《汽车金融管理公司办法》对汽车融资租赁进行了界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记者以购车者的身份与销售联系。喜相逢的一名销售告诉记者,“以租代购”可以为征信不好的消费者提供方便:“汽车融资租赁是和汽车融资公司贷款,对购车者的征信要求较低,但是需要购车者支付一成首付,不能零首付购车。”

该销售告诉记者,以一辆官方指导价为16.98万元的新车为例,通过“以租代购”的模式购置该车约需19万元,首付需要1.5万元左右,购车者可分4年47期进行贷款,月供3999元,贷款结清后免费过户。

当被问及还款过程中遇到困难不能及时还款如何解决时,该销售表示可以申请暂缓还款,但是具体操作需要与公司售后联系。

实际上,“以租代购”并非只受到征信存在问题的消费者青睐,很多为了从事网约车或其他营运车辆行业的人,也会选择“以租代购”模式购车。

来自河南郑州的陈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2021年的一段辗转求职经历:当时,处于求职过渡期的陈先生通过某网络求职平台面试过多家4.2米蓝牌货车司机岗位。几轮面试之后,陈先生发现,不少公司出具的合同并非工作合同而是购车合同,购车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其中部分公司与购车者签订的就是“以租代购”合同,货车会落到公司名下。同时,公司承诺购车后会提供业务保证其收入。

随后,记者进入该网络求职平台看到,在部分网约车招聘信息详情页中,确实标注了提供零首付购车的服务,所有车型均可先租后买,但是并未出现“以租代购”“汽车融资租赁”等字样。

“一开始,物流公司表示他们有固定运输线路,按照线路跑,一个月收入可达1万元至2万元。紧接着,他们便引导你买车,签订购车合同时,上面会写明首付款和每月分期还款的金额,价格也比市场上高不少,可以落到个人名下或公司名下。”陈先生说。

后来,陈先生从车友处了解到,这些公司良莠不齐,普遍存在设置线路、任务量不合理,甚至无货源的问题。“听说不少司机购车后并没有稳定收益,最终难以偿还贷款,所以我没有同意签订购车合同。”陈先生说。

汽车行业从业者李先生也表示,此类招聘公司通常会给车主配置超重的货量,让司机运输成本提高,并且对车的寿命也有影响。长此以往,司机如不愿按照公司安排的任务工作,公司便称是车主个人原因,而不是公司不安排工作。

没有明确约定

强卖高价车险

广西南宁的肖先生曾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因个人原因逾期未还款,车被公司收回,现在正在法院上诉,希望追回首付款和超额保险金额。

据肖先生回忆,2019年7月,他通过“以租代购”在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开始跑网约车。双方约定首付8000元,月供4750元,供36个月,共计17.9万元。当时该汽车的市场价为13.68万元。

从2019年7月起,肖先生正常支付月供至2021年6月,已实际支付给该汽车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款项11.4万元,加上首付款8000元,共计12.2万元。

肖先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标明,首付款不计入租金,并不属于租金的性质,但也并未对该笔首付款的性质作出具体说明。

关于超额保险金额的问题,肖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与销售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的第六项关于保险与事故的约定第一款写道,“租赁期间保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肖先生告诉记者,第一年的保费双方协商由汽车租赁公司代为购买,但是第二年该公司仍强制肖先生购买保险。根据2020年的车保全国平均收费标准和2020年的全国车辆商业险平均价格,该公司的保险价格高于市场价30%。

“逾期是我不对,但公司强制购买保险属于违约在先。公司提供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共计8617.91元,市场价是4650元。后来我觉得这是公司的一种套路,其实就是打着‘以租代购’的幌子高价租车,还强制购买保险。”肖先生愤然说道。

对此,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汽车价格是构成合同重要的因素,因此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当对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买方认可的话,那么高于市场价也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强制车主购置高价商业车险,则涉嫌构成强卖保险行为。

王艳辉说,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中,除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外,其余险种均为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险范围。也就是说,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汽车承租人购买。

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及时偿还贷款而导致车辆收回,购车者是否有权利追回首付金额?

张俊岩表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看合同约定。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出租人为了控制风险,保证收回部分成本和收益,常采取让承租人先行支付总租金10%至30%的首付款,剩余部分款项向出租人融资的模式,这属于常见的商业交易模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通常是根据出租人的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的,若租赁首付款是租金的一部分,则在车辆被收回后不应返还。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租赁首付款+每月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院也应以合同约定为主要审查依据。”张俊岩说。

张俊岩说,这种强制车主购置固定渠道高价商业车险的做法值得商榷。一方面,租赁公司未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说明车险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通过合同约定限制车主购买商业保险的渠道,也是对车主自主选择车险权利的侵犯,这种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约定,法律并不支持。

款项结清以后

汽车无法过户

记者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检索发现,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投诉,主要分为强卖高额商业保险和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两类。

来自广东东莞的王先生就遭遇了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的情况。2019年3月,王先生通过网络求职平台应聘网约车司机时,通过“以租代购”模式购入了一辆汽车,合同中标价为14万多元,已于今年4月还清贷款,但截至7月8日仍未能过户。

王先生说,当初是在招聘方劝说下,他才与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首付过后,王先生才发现车子还牵扯第三方公司,但由于租赁公司称放弃购车要扣1.6万元,所以王先生没有当即反悔。

今年4月,王先生结清款项后,该公司以车辆涉及第三方公司为由迟迟不给王先生办理过户,王先生多次与公司联系仍未解决问题。

王先生说,他周围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和他同批购车的网约车司机都面临着贷款还清却不能过户的问题。“很多车主都放弃过户了,他们打算继续跑网约车业务赚钱,直至把车跑报废,车子废了就没必要过户了,也有未结清款项的司机听到没法过户的消息,就和公司协商多跑一个月业务将车退还给公司。”

让这些司机苦恼的是,车不能过户便意味着要继续承担高额的商业险,并且存在驾驶者局限等问题。“我现在不干网约车司机,但因为这辆车未过户还是商用车,不仅要继续买高额商业保险,我家人也没法开。”王先生说。

今年4月以来,王先生多次联系租赁公司进行协商,也尝试了解了各种不同的维权方式,但至今仍未解决问题。其间,他曾想起诉,但诉讼成本也不低,而现在这辆车卖掉也不值几个钱,所以放弃了。

对此,张俊岩认为,若承租人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并拒绝履行车辆过户,则构成违约,承租人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民法典中对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也确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作为车主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车款结清后,如果租赁公司未能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租赁公司涉嫌违约。”王艳辉说,车主可凭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艳辉提醒,购车者选择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时,应当注意合同格式条款中是否有明显增加买方义务而减轻卖方责任的霸王条款,约定租期届满时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条件以及违约后的相关违约责任,以免今后产生纠纷。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模板免费

又到年底购车高峰期,完成任务的4S店纷纷收紧让利政策。那边厢,各类新零售平台“以租代购”新品却风生水起。住宅小区电梯区、街头灯箱广告的“1成首付”、“3000元首付”,都越来越吸引人们,尤其是年轻人出手。

不过,针对这些商业模式的各类投诉也随之而来,“买车成为租车”更让不少消费者有一种被套路的感觉。这种“以租代购”方式,真是一个大坑?

对此,业界人士道出了真相。

三四线城市成“以租代购”平台发力新战场

正当人们对弹个车“一成首付”的广告词不再陌生,日前毛豆新车的“3000元起把车开走”又一次让人们看到购车难度大大降低。现在,一二线城市的汽车消费市场基本饱和,相比之下,三四线及五六线城市的潜在消费者群体数量庞大,已经成为以租代购平台发力的新战场。

对于那些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群体,一成首付就能拿到新车钥匙,而且无需银行征信之类的束缚,短短几分钟即可完成审批。一下子,这种以租代购模式,确实促成了不少交易。然而,围绕着这类“以租代购”的消费投诉,却开始逐渐增多。南都记者注意到,人们普遍不满的,在于质疑买车成了租车、汽车产权不归属自己,甚至不理解实际费用高于普通购车方式。

到底是“租车”还是买车?

实际上,有些消费者在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方式开上一辆新车后,他们才发现,车辆行驶证上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当初自己购车时签约合同公司的名字。对于他们来说,不理解行驶证上的名字为何不是自已,而且每个月都在缴“租金”。

广东省二手车商联谊会主席何启明表示,现在华南地区一些大型二手车商都与国内知名新零售平台有业务合作,尤其是提供以租代购的“低门槛”购车方案。实际上,作为一种新兴的购车方式,汽车融资租赁一般规定首年为租赁期,租赁期届满后进入购车期。汽车融资租赁的最大特征是首付低,有的平台低至“1成首付”甚至零首付。而且,这种汽车融资租赁方式,采用了汽车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方式,租赁期内用户享有使用权,结束后,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剩余款项的方式,或者在通过银行信用审核后办理银行贷款,就能获得汽车所有权了。

正是因为用户购车支付周期拉长,资金支付压力降低,才实现了低首付。而且,用户签署汽车融资租赁协议的目的是购车,对方也是以销售为目的,而且租赁期结束后,用户在正常情况下均能通过支付剩余款项,或者办理银行贷款,来获得车辆的所有权,所以汽车融资租赁归根结底就是买车。

正由于分期贷款购车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贷款”+“购车”的交易,是消费者(借款人)支付一定的首付后,向金融机构(贷款人)借贷剩余款项向供货商购买车辆,并按期向金融机构还款的交易活动。而相比之下,融资租赁的显著区别在于,以融资+租赁为手段,购买车辆是消费者最终目的。而且,由于两者在车辆采购主导权上截然不同。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消费者几乎可以买到众多品牌新车,而通过租车,只能在租车公司已经购买的车辆范围中选择“二手车”。

哪些人不适合“以租代购”?

正因为以租代购对首付要求极低,因此对那些资金不足以支付购车款的消费者来说极具诱惑力。它的需求者画像,基本上有以下几种:短时间内资金紧张,但长期来看具有偿还能力;购车资金紧张,但当前对用车有刚需;在银行体系比较难过征信和不想占用银行信用额度(比如那些没有可抵押的资产,工资收入相对较低,找银行办理额度稍大的贷款比较困难);还有些嫌办理贷款手续、办购置税、上牌等太麻烦,选择融资租赁,能够保证车辆证牌、保险、税费齐全;因公司用车而想要合理避税的人,办理以租代购满足用车需求后,第一年车辆的产权尚未归使用者的公司。

但是,如果未来两到三年收入不稳定的人群,就不适合使用这种以租代购的方式了。因为,对于这些收入不稳定的人群来说,不仅存在欠租问题,更难以支付将车“买断”的费用。

“租期”过后被收车正常吗?

在南都汽车近年收到的投诉案例中,不乏有些选择了“以租代购”方式用车的消费者,租期内就被收车的现象。其实,这种情况下,往往收车方并非提供“以租代购”模式的公司,而是对方采购车辆的供应商。当那些中小型公司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欠商家钱后跑路,就容易导致供应商强行收回尚在消费者手中在用的车辆。因此,在选择对方资质时,最好选择那些口碑较佳、规模较大的平台或者实体店相对保险。

也有部分“收车”案例,是选择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消费者),在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采取以租代购的企业或者其合作方)取回自己的东西。毕竟,融资租赁中的消费者,在完成还款前尚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企业一方有权收回车辆处置后偿还消费者欠款。而分期贷款则不一样,车辆所有权属于借款人,所以贷款人不能随意收车,只有借款人抵押了车辆,贷款人才可通过诉讼的形式处置车辆。

观点

律师:消费者不理解合同比例高,部分经销商没做好告知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曹培杰律师告诉南都记者,根据他平时受理过的多宗汽车融资租赁领域消费者投诉案例,消费者不懂的比例会比较高。但也有一小部分,主要还是经销商的告知义务没有做好,导致出现纠纷。曹培杰指出,签合同时不看合同不理解合同内容。后来却以为对方骗自己,其实是不愿动脑子理解合同。也有可能是销售人员懒得对买家进行解释,买家也不想弄懂。

知情人士:销售培训不到位

已经离职的某知名以租代购平台一名管理层人士表示,融资租赁在国内起步本身就晚,他原来所在的以租代购平台,让更多人接触到了汽车领域的融资租赁,这也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至于这种产品本身的设计,也需要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联系起来,至于发展成什么样,就看产品设计的思路了。

但他觉得,融资租赁的概念大多数国人还是比较陌生,也反映出很多问题,不管是融资租赁的用户、商家还是普通消费者,都应该有足够的知识储备。

一家二手车金融平台的负责人称,这种以租代购,既然是“超低首付”,就相当于前期降低购车的首付压力,但是实际上需要花更多的钱去购买一辆新车。该负责人认为,这其实是一个选择,如果有足够的钱,可以直接买辆新车,既然选择了低首付不交全款,分期慢慢来供,也需要考虑要多花一部分的钱。这其实和4S店提供的分期付款类似,之所以出现各类纠纷,这与平台合作方的销售培训是否到位也有关系。

以租代购的需求者画像

以租代购的需求者画像,基本上有以下几种:短时间内资金紧张,但长期来看具有偿还能力;购车资金紧张,但当前对用车有刚需;在银行体系比较难过征信和不想占用银行信用额度(比如那些没有可抵押的资产,工资收入相对较低,找银行办理额度稍大的贷款比较困难);还有些嫌办理贷款手续、办购置税、上牌等太麻烦,选择融资租赁,能够保证车辆证牌、保险、税费齐全;因公司用车而想要合理避税的人,办理以租代购满足用车需求后,第一年车辆的产权尚未归使用者的公司。

解读:汽车融资租赁归根结底就是买车

广东省二手车商联谊会主席何启明表示,用户签署汽车融资租赁协议的目的是购车,对方也是以销售为目的,而且租赁期结束后,用户在正常情况下均能通过支付剩余款项,或者办理银行贷款,来获得车辆的所有权,所以汽车融资租赁归根结底就是买车。

采写:南都记者 梁罗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汽车以租代购可靠吗,汽车以租代购是什么意思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