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有什么区别,著作人身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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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包括
来源:找法网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那么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著作权是保护作者的一种权利,作者发表自己的作品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若他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虽然两者都是属于著作权,是对作者权利的一种保护,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差别的。
一、著作人身权性质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二、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归属不同
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
2、两者的保护期不同
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而著作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应当注意:此处所说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3、两者的内容不同
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则是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两者所受的限制不同
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四项
5月6日,备受关注的阅文作家恳谈会召开,CEO程武、总裁侯晓楠、总编辑杨晨等新管理团队出席,多位网文作家参加。会议就网络文学生态、创作环境优化,以及备受争议的“作家合同”等问题展开讨论。
明确“著作人身权”属于作者
程武和侯晓楠表示,2019年启用的合同在近期收到了大量的反馈和批评,引发风波。事实上,这是多年来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一个商业规则的问题。网络不少传言将其误读为管理层实施的新政。这些传言都是误读,新团队不可能在4月27日刚接手,就在28日不了解具体情况下推出新合同或任何新动作。
“但无论历史问题有多严重,这都是我们当前最首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过去多年来合同中遗留下来的不合理之处,应该也必须修改,对于作家应有的权力应该明确在条款里。希望结合作家恳谈和调研的意见修改优化,以保障作家的对等权益。”
对于最受关注的“著作权”条款,程武明确表示,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属于作家独有。阅文绝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分享或获取这种权利。对于包括改编版权等各种衍生权利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将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为作者的授权匹配对应的权益。
“对等是根本原则。我们也感谢很多作者对我们的信任,愿意把作品授权给我们进行推广和增值。”他提到,“同时,也考虑到作家群体广大,具体到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未来我们会考虑提供多版本的合同选择,对授权权限分级,把选择权交给作家。”
付费模式继续巩固,免费阅读机制尚在讨论
关于付费和免费模式,侯晓楠表示:“目前关于免费阅读的机制还在讨论中。付费阅读肯定要继续巩固并且做大,而未来在考虑免费模式时,也会有明确的作家收益。同时,需要为付费和免费规划不同的作品内容库,匹配不同的产品渠道及对应的收益体系。当然,无论哪种模式,都由作家自主选择。”
会上,新管理层表示将继续保持在作家福利方面的投入和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18年来,阅文最大的优势并不是流量,而是可以源源不断地支撑更多优秀作家的成长、孵化出更多元的优质作品。”总编辑杨晨表示,“包括全勤奖、半年奖等由阅文首创并已经运行多年的作家福利,不会取消。同时,我们将联动更多资源和平台,不遗余力拿出更多举措狠打盗版。”
新合同一个月内推出
程武表示,对于多年来一直存在的行业问题,新团队不能闭门造车,而是开放和广大的作家伙伴们一起商讨合理的发展模式、生态规则及权益规范。对于现有合同中在著作权授权、免费模式下的分成权益、作家福利和打盗版等方面,已经明确了修改方向,更具体的修改将在系列恳谈会和作家调研后确认,并在1个月内推出新版合同。
同时,他认为阅文对作家还有更大的合作空间,未来可以通过公司在财务、法务等方面的专业力量给予作家群体更大的支持。
“作家是阅文平台的根基。内容生态不只是阅文的,更是属于作家的。4月27日的管理层调整就是希望通过联动包括腾讯在内的广大行业合作生态,不仅继续巩固扩展付费阅读,为IP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通过更多资源支持新模式探索,为更广泛的作家创造更多元的回报。作家的收益和创作环境的提升,是健康生态的保障。”程武表示。
附:阅文作家恳谈会FAQ
问:为什么要举行恳谈会?今日恳谈会与会成员有哪些,讨论了什么?
阅文:系列恳谈会是为了倾听网络文学作者发展诉求,深入了解行业发展现状,更好地解决大家所关心的各项问题,推动行业更繁荣的发展。
今日,阅文集团新任CEO程武、总裁侯晓楠、总编辑杨晨等新管理团队与多位作家参加了首场作家恳谈会,恳谈会就网络文学生态、创作环境优化,以及近来备受关注的“作家合同争议”等商业规则领域的问题,展开了交流讨论。
问:如何筛选出出席恳谈会作者?
阅文:由作家自主报名,根据作家的时间安排来最终决定。当然,我们也会选择不同经验、不同影响力的作家来共同沟通,深入理解网络文学作家的多元化诉求。
问:阅文对免费和付费如何考量?免费阅读是否意味着作者收益无法保障?
阅文:目前关于免费阅读的机制还在讨论中。付费阅读肯定要继续巩固并且做大,而未来在考虑免费模式时,也会有明确的作家收益,阅文在合同里对于相关权利的获取都是会支付对价。
同时,需要为付费和免费规划不同的作品内容库,匹配不同的产品渠道及对应的收益体系,包括微信读书等腾讯自有分发渠道。当然,无论哪种模式,都由作家自主选择。
问:对于外界关注的合同,其中有条款支出,作者将获得平台自有渠道按单章订阅电子销售净收益的50%作为销售分成,如果净收益为负,是否还要倒找平台?
阅文:给作家的电子阅读收入分成净收益,指的是扣除渠道费和运营费用,而非财务上的净利润概念,净收益高于净利润。净收益即使经成本核算后为负,阅文也将自负亏损。
问:作家与阅文平台是什么关系?聘用还是其他?
阅文:作家与阅文平台是合作关系,合同中采用的“聘请”这样字眼系不当表述。作家是阅文平台的根基,内容生态不只是阅文的,更是属于作家的。作家是阅文最宝贵的财富。
问:为什么要明确点名,作家与平台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作家福利政策是否还会继续运行?
阅文:作家与平台的确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且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表述本身是从作家角度出发,该条款是为了避免双方的合作关系被误认为劳务关系,导致作者纳税时稿酬等收入被计为劳务报酬。同时,阅文的作家福利政策包括全勤奖、半年奖等由阅文首创并已经运行多年的作家福利,不会取消。
问:合同中写道“在授权方面,乙方(作者)将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权、改编权、复制权、翻译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独家授权予甲方(阅文),并允许甲方自行使用或者进行上述权利的分/转授权以及商业推广、销售、并签订相关协议。”是否是阅文集团侵害作者版权,如何解读?
阅文:系误读。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作者和阅文在各种改编过程中收益的分配方式,即如果作品获得版权方面的收益,我们均将相关收益根据约定与作家进行分成,而这部分被断章取义了。同时,大部人可能认为网站对版权的开发就使作者失去了作品的著作权,但此情与事实不符,阅文是依据作者的授权,对著作权进行开发,为作品创造价值,并且与作者共享收益的。
问:关于合同中有关“著作权”的表述,作何解释?
阅文:1、著作权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且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故阅文系通过合同获得了运营作者著作财产权的权利。
2、阅文集团长期致力于版权运营,放大网络文学作品价值,不断开拓版权开发的类别,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合同中对于作者授权阅文合作的相关内容项非常丰富,且每一项授权均有清晰的收益分配约定。而对于合同中引起巨大争议的相关细则,我们也将基于系列调研后,进行修改。
3、阅文也将考虑到作家群体广大,具体到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未来我们会考虑提供多版本的合同选择,对授权权限分级,把著作财产权的授权选择交给作家。
问:如果作品交由腾讯旗下公司开发,是否会出现左手倒右手、低价甚至免费授权的情况?
阅文:绝对不会。阅文作为独立上市公司,为业绩和股东负责,同时受外部审计及政府部门监督。且从商业逻辑上来讲,这样做相当于自毁长城,不会有作家愿意在阅文平台上写作。
问:将去世作家的作品免费?QQ删除手机相关照片?更改作者更新时间?有167人被送进派出所?……
阅文:谣言、断章取义、恶意P图……呼吁大家明辨真假、理性发声!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5月6日下午,阅文集团新任CEO程武、总裁侯晓楠、总编辑杨晨等新管理团队与多位作家参加了首场作家恳谈会,就网络文学生态、创作环境优化,以及近来备受关注的“作家合同争议”等商业规则领域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2019年启用的合同在近期收到了大量的反馈和批评,引发风波。事实上,这是多年来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一个商业规则的问题。网络不少传言将其误读为管理层实施的新政。刚刚接任的阅文集团新管理层在恳谈会上直言,这些传言都是误读,新团队不可能在4月27日刚接手,就在28日不了解具体情况下推出新合同或任何新动作。但无论历史问题有多严重,这都是我们当前最首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过去多年来合同中遗留下来的不合理之处,应该也必须修改,对于作家应有的权力应该明确在条款里。希望结合作家恳谈和调研的意见修改优化,以保障作家的对等权益。
对于最受关注的“著作权”条款,作家普遍指出有不合理和不近人情之处。程武明确表示,事实上,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属于作家独有。阅文绝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分享或获取这种权利。对于包括改编版权等各种衍生权利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将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为作者的授权匹配对应的权益。“对等是根本原则。我们也感谢很多作者对我们的信任,愿意把作品授权给我们进行推广和增值。”他进一步提到,“同时,也考虑到作家群体广大,具体到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未来我们会考虑提供多版本的合同选择,对授权权限分级,把选择权交给作家。”
关于付费和免费模式,侯晓楠坦言,“目前关于免费阅读的机制还在讨论中。付费阅读肯定要继续巩固并且做大,而未来在考虑免费模式时,也会有明确的作家收益。同时,需要为付费和免费规划不同的作品内容库,匹配不同的产品渠道及对应的收益体系。当然,无论哪种模式,都由作家自主选择。”
会上,新管理层表示将继续保持在作家福利方面的投入和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18年来,阅文最大的优势并不是流量,而是可以源源不断地支撑更多优秀作家的成长、孵化出更多元的优质作品。”总编辑杨晨表示,“包括全勤奖、半年奖等由阅文首创并已经运行多年的作家福利,不会取消。同时,我们将联动更多资源和平台,不遗余力拿出更多举措狠打盗版。”
程武表示,虽然刚上任就遇到了本次风波和挑战,甚至其中有故意抹黑和造谣,但新团队就是要来解决问题的。对于多年来一直存在的行业问题,新团队不能闭门造车,而是开放和广大的作家伙伴们一起商讨合理的发展模式、生态规则及权益规范。对于现有合同中在著作权授权、免费模式下的分成权益、作家福利和打盗版等方面,我们已经明确了修改方向,更具体的修改将在系列恳谈会和作家调研后确认,并在1个月内推出新版合同。
程武和侯晓楠认为,作家是阅文平台的根基。内容生态不只是阅文的,更是属于作家的。4月27日的管理层调整就是希望通过联动包括腾讯在内的广大行业合作生态,不仅继续巩固扩展付费阅读,为IP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通过更多资源支持新模式探索,为更广泛的作家创造更多元的回报。作家的收益和创作环境的提升,是健康生态的保障。现场作家对此充分认同:“作家和平台是鱼水关系,大家一路相互扶持,才有了产业今天的局面。大家的价值方向是一致的,应该一起做大蛋糕。”
同时,通过和大家的沟通,程武认为阅文对作家还有更大的合作空间,未来可以通过公司在财务、法务等方面的专业力量给予作家群体更大的支持。
著作人身权是什么意思
编者按:近年来,因为著作人身权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时常进入公众视野,尤其是在涉及影视作品的改编权纠纷中,原作者往往会起诉制片方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比如2016年的《鬼吹灯》改编权纠纷案等案件引发广泛热议。那么著作人身权究竟该如何保护呢?看看业内人士的观点。
原标题:著作人身权该如何保护?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而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谓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所谓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所谓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近年来,因为著作人身权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时常进入公众视野,尤其是在涉及影视作品的改编权纠纷中,原作者往往会起诉制片方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比如2016年的《鬼吹灯》改编权纠纷案,在这个案子中,已经转让了著作权的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未给其署名,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遂将导演陆川及中影公司等几家被告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再比如著名作家金庸曾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采访时,谈及自己作品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台湾地区的大量影视改编版本,对一些改编表达诸多不满。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看来,对于呕心沥血而成的作品,作者往往视如亲生骨肉,很难容忍他人摆布。但在拍摄影视作品前,制片者通常已经通过订立合同获得了小说等作品作者有关改编、摄制的授权,甚至不惜重金予以“买断”。在此情况下,原作者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因牵涉影视作品改编的自身特点,如作品类型的变化以及创作规律、表现手法等不同,改编者的水平和认识差异,甚至市场开发和拍摄预算等诸多因素,往往将不可避免地改变原有表达,甚至改动的数量和幅度会很大。对此,原作者应有充分的预期和较高的容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也就是说,除非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否则这种改动就是法律所允许的。
杨德嘉还强调,同样是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但改编行为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将导致适用“双重标准”:即对未经许可的改编,采用从严的认定标准;而对经过合法授权的改编,采用相对从宽的认定标准。对于影视作品这种往往需要汇聚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方可启动创作的特殊作品,在合法获得改编许可的情况下,对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应当进一步从宽,即须达到德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粗暴歪曲或割裂”的程度方可构成。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指出,在影视领域,还存在署名不规范问题。署名是认定权利主体的依据,但目前影视作品上的署名还是比较乱的,诸如出品、联合出品、联合摄制等。她呼吁从业者应规范署名方式,划分清楚权利类型。(本报记者 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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