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劳动关系与双倍赔偿条款问题
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和双倍赔偿条款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是签约义务还是合同保管义务。
二是仅仅因为合同内容协商不成造成双方签约的情况,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我认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是订约与续约的义务,若用人单位不能其已经履行法定义务,则承担法律规定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因为合同内容协商不一致,那么书面合同订立不成则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档,视为双方已经订立相关合同,内容根据实际履行的内容来确定。因此,一个月内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可以解除,一个月后,应区别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合理解释处理。
三是事实关系解除的法律责任。如果认为事实关系由于企业未履行签约义务而处于违法状态,那么企业应当承担双倍赔偿,但是违法状态的终结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责任。如果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于双方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而视为合同已经订立,内容按照实际履行确定而确立其合法性,那么就不应当发生双倍赔偿的问题,则企业如果违法解除,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官认为:要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有书面合同,在这个出发点的允许下有两种例外,第一种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各给一个月的宽限期限,除了法律允许的,应该不存在其他宽限期。第二种是《劳动合同法》不得不承认或者事实上会出现的,即事实关系满一年的,直接视为订立的书面合同,而且是无固定期限的。法律允许的宽限期只有这两种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有订立和保管合同的义务。但由于通常用结果来证明保管的义务。一旦没有保管,但能证明签约结果,可以豁免。如果只能证明签约过程,就无法获得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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