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王某,男,台湾人,2004年经人介绍与李某(女,深圳人)相识,王某为与李某结婚,送李某父亲30万元,李某父亲为他们举办了婚礼,当晚王、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和,李某拒绝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诉之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彩礼30万元。王某辩称:彩礼是王某自愿赠送,未办结婚登记的原因是王某所致,不愿返还,并称该彩礼已大部分花在举办婚礼上。
争议焦点:
1 如何认定王某为结婚目的支付给李某父亲30万的法律性质,李某是否需要返还30万。
2 李某父亲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
3 李某父亲为王、李举办婚礼花去的8万元,是否可以在退还彩礼时扣减。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彩礼30万元,李某父亲为王、李举办婚礼花去的费用8万元,应在30万内扣减。
裁判规则:
本案婚约的当事人为王某和李某,如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父亲实际占有该笔彩礼,李某父亲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王某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李某父亲30万元,是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视为所附条件不能成就,王某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李某父亲为王、李举办婚礼,也是基于王、李成为夫妻之目的,其花费的8万元也应当在30万内扣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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