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人的责任都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 编辑:施涵玲

一、交通事故行人的责任都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行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可以支持?

交警叔叔们在处理事故时,他们会看大家犯错误的大小和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影响来决定谁责任大谁责任小。

大概可以分成三大部分,第一种就是一方做错了事引发了这个悲剧;还有,有人或多个人也都有做错事;最后一种就是每个人都没做错什么。

(1)假设说,这场事故完全是因为某一方犯了个大错才弄出来的,那就全是这一方的问题,只能由他一个人负责。

但是,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比如说,那个做错事的人逃跑了,或是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捏造假证等等这些让人无法容忍的行为,那他就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2)如果是两个或更多的人都犯了错,那就得看看他们的错误到底有多大,然后再按照这个标准来分担责任。

比如,有的人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有的人和他一样也要承担责任,而有的人可能只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3)如果说,每个参与者都没有做错什么,那这个事故就被称为“意外事故”,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不用负责,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特别提醒一下,如果是某一方故意制造了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就必须由他自己承担,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范围

误工费乃是指向相关责任方提出要求赔偿的司法权力所有者所提供的补偿,此项补偿金额应包含赔偿请求权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直至完全康复期间,由于无法进行正常职业活动而实际降低的经济收入。

关于误工费之具体数额的计算,因其涉及的行业、岗位、受害人是否具有就业能力等因素各不相同,故而收入来源的形式亦有所差异,因此误工费的计算依据也会因个体情况而有所区别。

误工费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长及收入水平来确定。

其中,误工时长则需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若受害人为因伤致残而导致长期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误工时长可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为止。

至于收入水平的评估,主要关注受害人是否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如受害人具备固定收入,则误工费将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

反之,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则需参考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标准;若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赔偿标准

更改后的文本如下:

1.鉴于受害者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方面的情况,残疾赔偿金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进行核定,并从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期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多个因素进行确定。

3.关于医疗费用赔偿款项,它会包括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支出费用。

4.误工费赔偿金额是基于您的误工收入与其误工时间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结果。

5.护理费的支付将会依据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状况以及护理服务的次数与期限来确定。

6.交通费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为准绳来确定。

7.至于住宿费赔偿金额,我们将会参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和实际的住宿天数予以核算。

8.与之相似,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也将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所需的伙食补助标准和您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基础。

9.营养费取决于医疗机构根据相关医疗建议所提出的数额标准。

10.如果您受伤导致了身体上的精神损害,我们将会提供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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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可能出现的后续治疗费用,我们也会给予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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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外,我们还会对您的车辆及财物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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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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