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2025,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抚养权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若协议不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抚养方存在不宜继续抚养的情况,并据此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二、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法律分析:1、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如下:1、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符合怎样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分析:变更抚养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准予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六、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呢
1、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法院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依据
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本站点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例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是什么意思
●变更抚养关系审理要点
●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
●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
●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变更抚养关系的司法解释
●变更抚养关系案件
●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及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例,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