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学作品著作权属于人格权吗,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案并非如此,版权实际上被归类为人格权之下的特定类型。
这种身份权涉及到公民在具备某种独特身份后所自然产生的法律权益,构成了人身权体系的重要分支。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人都能获得该项权益,身份权主要涵盖了诸如荣誉权、版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范畴,此外还包括了监护权、亲属权等相关内容。
具体来说,版权包含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其中,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而著作财产权则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及其他应当由版权所有者享受的各项权利在内。
二、著作权法对抄袭的认定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抄袭被定义为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或仅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作品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此举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同时亦成为著作权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剽窃和抄袭行为的判定需要考虑以下四个具体标准:
1.考察作品发表时间的先后顺序;
2.评估作品本身的原创程度;
3.判断剽窃或抄袭的客观可能性,例如是否存在接触他人作品的机会;
4.参考作品间的特征对比,如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主题思想以及细节设定等方面是否一致。
而针对那些情节错综复杂且涉嫌剽窃或抄袭的案件,可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根据规定法人如何成为著作权人
在版权体系中,版权的主体可被划分为两大类别:第一,权利人群体,其中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人士或机构:
1.原创作者;
2.依据相关法律享有所得版权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还有继受者,他们是通过转让、继承、遗赠等法律认可的形式获得版权的人群。
而版权的客体则是所谓的作品范畴,这涵盖了从文学、艺术到科学等各大领域的原创性创作成果。
概括来说,版权的核心要义就是明确权利人和客体的具体归属,同时,也规定了版权所有者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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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根据规定法人如何成为著作权人,法人有著作人身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