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商标权无效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商标权的手段不正当,如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例如,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
2.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比如与他人在先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等不良影响的。
3.缺乏显著特征,商标本身过于简单或通用,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4.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他人已经在先享有著作权、姓名权等,而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这些权利。
总之,当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时,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商标评审机构申请宣告该商标权无效。
二、商标权无效和撤销的区别
商标权无效和撤销存在多方面区别。
1.事由不同:商标权无效的事由主要是商标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如违反禁用条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等;而商标撤销的事由通常是商标注册后,因商标使用不当或其他特定情形而被撤销,比如连续三年未使用等。
2.时间不同:商标权无效可以在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间提出,不受时间限制;商标撤销则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法律后果不同:商标权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商标从注册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商标撤销是导致商标在被撤销后失去法律效力,通常是从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效。
三、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禁用条款:商标若包含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如国家名称、国旗等,可能被宣告无效。
2.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采取欺骗手段,误导商标局作出注册决定,这种情况下商标权可被宣告无效。
3.缺乏显著性:商标本身缺乏独特性,不能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难以起到商标应有的作用,可能被宣告无效。
4.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如果商标与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等相冲突,他人有权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5.已注册的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注册后,逐渐成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失去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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