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2. 成立和生效条件不同。抵押权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部分动产抵押除外);质权以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可成立。
3. 占有方式不同。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权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留置权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 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谁享有
1. 抵押权:抵押权是由债权人享有。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时,债权人就成为抵押权人。例如,甲向银行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就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
2. 质权:质权同样由债权人享有。不过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为前提。比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丙质押,丙就取得手表的质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维修店为顾客维修汽车,顾客到期不支付维修费用,维修店就对该汽车享有留置权。
三、留置权和抵押质押的区别
留置权与抵押、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一)成立条件不同
1. 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就可成立留置权。例如,修理厂合法占有汽车进行修理,车主不付修理费,修理厂可依法留置汽车。
2. 抵押的成立通常需要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且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或特定的动产,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如房屋抵押,抵押人仍可居住使用房屋。
3. 质押的成立需订立质押合同,质物需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物多为动产或权利,像以存单质押,存单需交付给质权人。
(二)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不同
1. 留置权人在留置一定期限后,可以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无需与债务人协商折价等,如法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可直接拍卖留置物。
2. 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需与抵押人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3. 质权实现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商以质物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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