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谁享有,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春志

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谁享有

1. 抵押权:抵押权是由债权人享有。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时,债权人就成为抵押权人。例如,甲向银行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就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

2. 质权:质权同样由债权人享有。不过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为前提。比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丙质押,丙就取得手表的质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维修店为顾客维修汽车,顾客到期不支付维修费用,维修店就对该汽车享有留置权。

二、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抵押权存在以下区别:

1. 产生依据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是法定担保物权,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产生留置权。而抵押权是由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设定,是约定担保物权。

2. 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以及某些权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抵押。

3. 占有状态不同。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并且在留置期间持续占有该动产。抵押权的设定通常不需要抵押人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等。

4.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需先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优先受偿。抵押权的实现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2. 成立和生效条件不同。抵押权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部分动产抵押除外);质权以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可成立。

3. 占有方式不同。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权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留置权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 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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