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证办理咨询电话,天津居住证办理需要多久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锦毅

天津居住证办理咨询电话,天津居住证办理需要多久

大家好,由投稿人柳锦毅来为大家解答天津居住证办理咨询电话,天津居住证办理需要多久这个热门资讯。天津居住证办理咨询电话,天津居住证办理需要多久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天津居住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想在天津扎根?居住证是关键!2025年最新政策显示,持有北京或河北居住证的外地居民,符合稳定就业、住所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直接申领天津居住证,无需再等半年居住期。这一政策为京津冀“通勤族”和学生群体大开绿灯,助力无缝融入天津生活!

申领条件分两类:

常规途径:在津居住满半年,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就业或就读证明;

快速通道:持京冀居住证者,凭原居住证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即可“跨省直通”,省时又省力。

所需材料精简:身份证、合法居所证明(自有房产、租赁合同、单位住宿证明等)及近期照片是核心材料。线上办理更便捷,通过“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小程序提交,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10天内拿证!

实用技巧:

照片规格:358像素×441像素,背景干净清晰,避免返工;

电子证效力:与纸质证同等,手机一键生成,随身携带不愁;

积分落户必备:居住证是申请天津积分落户的“敲门砖”,早办早加分!

划重点:无论是租房族、借住亲友家,还是单位宿舍,只要材料齐全,均可轻松办理!赶紧转发给需要的朋友,别错过政策红利!

(注:政策动态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详询“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

天津居住证办理流程

今年,天津对原有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进行了修订,作为配套政策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相应修订,两个细则今天正式施行,其中都有哪些新变化,一起来看看——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市公安局对2016年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确保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一、适用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进一步严密了居住证办理流程、放宽了办理条件、缩短了办理时限、推广电子居住证应用。


1.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适用人群由“境内来津人员,含自然人和法人”调整为“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


2.来津公民短期在旅馆、民宿、医疗、救助机构居住的可不办理居住登记,此条作为来津公民应当办理居住登记的免责条款,允许此类来津人员不主动进行居住登记。


3.放宽了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申领条件由“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改为“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来津公民,可以通过承诺制办理居住证


4.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定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直接申领天津市居住证


5.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优化,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无需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受理单位可以从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6.缩短制证周期。居住证制作发放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日内。


7.推广电子居住证应用。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来津公民成功申领居住证后,可登录“天津公安”手机应用自动生成电子居住证。


8.居住证每年签注 1 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逾期未办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在7日内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9.收费标准。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三、如何实施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我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等相关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机构负责居住证制作。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津落户,市公安局对2016年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确保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优化了积分落户政策和办事流程。


1.调整了居住证积分落户办理材料。增加了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后申请积分落户的需提供京、冀居住证规定;取消了提供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2.删除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子女随迁落户及所需提供材料的内容。


3.缩短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审核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作时限由4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4.明确积分落户申请人办理落户时限要求。规定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5.将关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积分落户处理的规定优化合并为一条。规定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实施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安服务窗口负责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公安服务窗口通过网上受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15个区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滨海新区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政策原文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民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等相关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机构负责居住证制作。

第四条 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第五条 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办理人和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六条 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后7日内向出租房屋、单位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到居住地受理单位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来津公民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日租房、民宿、农家院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合法居所证明。

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二)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三)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第十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的,受理单位审验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来津公民人口信息,积极拓展信息申报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

第十二条 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十四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登记满半年的,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照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照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照片;

3.本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合法居所证明。

(二)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填写一份《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由受理单位提供)。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等证明,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北京市、河北省居住证,可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查。

到受理单位现场提交居住证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领取凭证》。申请人有需求的,受理单位可出具《居住证受理凭证》。对需要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的,受理单位应在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通过网络提交居住证申请,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完成材料核对和证件审核,对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签发证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经核查居住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签发并将原因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居住证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居住证申请当日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转递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在5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反馈受理单位。

第十九条 经核查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的居住证申请,由受理单位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签发,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经核查发现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由受理单位驳回居住证申请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制作发放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受理单位收到证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发放居住证时应核对领取人身份信息,并收回《领取凭证》。居住证申领人委托他人领取居住证的,受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领取凭证》。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签注,持证人承诺仍在津合法居住、就业、就学的,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手续。

申请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申请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证、合法居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

居住证失效补签或变更居住地址签注,住所不是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房屋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核查申请人居住情况。核查结果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注手续;核查结果不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不予签注。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更正的,可以到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

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原证。换领、补领新证时,受理部门应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申请人应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津公民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来津公民成功申领居住证后,可登录“天津公安”手机应用自动生成电子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注销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回,无法收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宣布注销。居住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通报全市各用证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收回的居住证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定期集中统一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原文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津落户,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以及国家、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网上受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应当首先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进行审核,对无户口人员以及户口信息“错、重”的,驳回积分落户申请,待信息更正后重新办理。

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申请人申报积分落户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真实、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证(有效期内)正、反面,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的,还需提供京、冀居住证;

(三)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四)《不动产权证》,申请落户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的住房的,还需提供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五)已购住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和契税完税证明;

(六)申请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上传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工作单位注册地的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六条 市公安局自市人社局出具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发放工作,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二)《户口迁移证》;

(三)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一寸彩色照片;

(五)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及不动产权人同意证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来源:天津户政、天津广播

编辑:宋壮

天津居住证办理条件

天津北方网讯: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重新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近日印发,从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登记管理、放宽申报条件、落实国家要求四个方面。根据修订后的新《办法》,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实现网上受理,申请人不再需要到窗口交件。

“新《办法》提升了服务水平,实现网上办理。”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就业处工作人员介绍,新《办法》缩短了居住证办理时间,居住证审核时间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日内,制发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日内;开通居住证业务网上办理,公民可通过网络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办居住证签注等业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电子居住证。实现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网上办理,减少了申报材料,经办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证明,不用到现场交件。

同时,新《办法》加强了居住登记管理,强调诚信守法。增加了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条款,强化了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的治安责任;为体现居住证实名制,删除了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和签注业务时由用人单位集中办理的规定;增加了“居住证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将给予取消积分资格或减分的规定。

“新《办法》还放宽了积分申报条件,扩大政策覆盖面。”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就业处工作人员介绍,新《办法》将原来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方可申请积分,修改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并删除申请积分落户须“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规定,进一步放宽积分落户申请条件。删除了每年公布年度积分落户人口指标总量的条款,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删除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票否决”条款,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此外,新《办法》增加了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的条款。

来源: 北方网

天津居住证办理多久能查进度

◆ ◆ ◆ ◆ ◆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

我们都需要不断地去证明

WHO ARE YOU

WHO AM I

如同

此刻在天津,为梦想打拼的外地人

其中包括:你、我、他、她

都需要办理居住证

仿佛只有这个证才能给我们带来安全感

可终究办理居住证的坎坷

也正无形中成为了

“外来务工人员心中永远的痛”

高小新大写的心疼

默(kuā)默(wǒ)地将

天津居住证的办理指南整理出来

以后谁再不懂流程

直接把这篇文甩给他!

一、申报居住登记

办理对象:在津居住的非天津市户籍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用人单位可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

办理条件:拟在天津市居住7日以上。

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街(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公安派出所、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持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应提供近期证件照片)。

2、合法居所证明:

(1)自有房屋: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3)借住房屋: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4)单位(学校)住宿: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受理单位当场办理,受理单位向办理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出具《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二、申领居住证

办理对象:在津居住的非天津市户籍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办理条件:申请人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

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或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申报材料

1、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2、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3、合法居所证明(同居住登记)。

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其居住地受理单位办理,受理单位受理后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下称回执)。居住地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居住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在收到回执20个工作日后向社区民警领取居住证,并由社区民警收回回执;居住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的,由社区民警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原因。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三、居住证签注

办理对象:居住证持有人。

办理条件:签注期限到期或居住信息变更。

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居住证。

3、合法居所证明(同居住登记)。

办理流程:申请人在签注前应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签注申请,或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后交社区民警申请签注。社区民警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签注决定。经社区民警同意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受理单位当场办理。

四、换(补)领居住证

办理对象:居住证持有人。

办理条件:居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发生变化的,以及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补领新证。

2、合法居所证明(同居住登记)。

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受理单位办理,受理单位受理后收回换领申请人所持损坏的居住证,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换(补)领居住证的,按照每证10元收缴工本费,由受理单位开具收费票据。

一、网上申报居住登记

办理对象:在津居住的非天津市户籍中国居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办理条件:拟在天津市居住7日以上。

办理途径: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按照平台要求进行实名注册。

第一步

(2)注册后在“业务办理”的“户政”中选择“居住证相关业务”内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二步

第三步

(3)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选择登记凭证领取方式后进行提交。

第四步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前往居住地派出所自行领取登记凭证或向邮政EMS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后领取居住登记凭证。

二、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

2、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3、合法居所证明:

(1)自有房屋: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借住房屋: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居住在配偶、子女、父母共有房屋的,互联网申请时按此条进行办理)。

(3)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的材料照片,选择居住证领取方式后进行提交。

通过系统审核后的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持身份证前往居住地派出所自行领取居住证或向邮政EMS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后领取居住证。

三、流动人口居住证签注申请

3、合法居所证明:

(1)自有房屋: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购买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单位(学校)住宿: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2)注册后在“业务办理”的“户政”中选择“居住证相关业务”内的“流动人口签注申请”。

(3)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的材料照片后进行提交。

通过公安民警审核的申请人,可在通过审核后持申报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或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签注。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进入“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

居住证办理界面

关于居住证的内容我们聊到这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天津居住证办理咨询电话,天津居住证办理需要多久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