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进行法律适用并给出裁决结果,是仲裁庭负有的职责和权利。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文书,是反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重要载体,裁决文书的说明是否清晰,说理是否透彻,决定了裁决书的说服力。
第一,仲裁庭在审理过程在,应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询问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欢迎当事人(代理人)补充其认为的争议焦点问题,以及根据庭审进程,可以适时增加争议焦点问题,引导当事人补充说明案件事实。
第二,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争议焦点,其查明与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对此,仲裁庭的职责在于组织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对证据和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并管理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承担与举证责任的转移等,当事人有义务提交用以支持其主张、反驳对方观点的证据。
仲裁庭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争议焦点的查明与认定,应聚焦于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以分析认定,并就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举证责任划分等进行说理。
第三,对与法律相关的争议焦点问题,其查明、认定与说理更具有专业性与复杂性。
笔者认为,仲裁庭可适度发挥主导作用,即便当事人在陈述意见时未涉及法律相关的争议问题,仲裁庭亦可主动引导询问,查明当事人对案件法律性质、法律行为效力、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请求权基础等是否存在争议,如有争议,则要求当事人明确观点、深入辩论等。
当事人辩论后,仍应由仲裁庭对与法律相关的争议焦点作出认定并给出审理结论,其中至为重要的是法律适用。适用法律离不开法律推理,常用的法律推理方式包括演绎法律推理与类比法律推理。
仲裁庭适用法律规范,或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适用作出评价,应将具体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小前提),涵摄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合同条款(大前提),得出法律适用的结果。适用法律的过程,须逻辑成立,结论可靠。在裁决书中的相应说理内容,则须言之成理、言之有据。
第四,仲裁庭查明争议焦点(及争议事实至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工作,不会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往返于法律与事实之间,“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依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他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例事实……此所涉及的,乃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将据以判断案例事实的法律规范,于经认定的事实上予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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