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是不是就结案了,检察院不起诉后续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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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会有案底吗
一、法定(绝对)不起诉
2018年修改10月26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处的的没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该案所涉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根本不存在的犯罪,即犯罪行为纯属虚构的等情形。
二、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对于已经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并非都需要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三、酌定(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1条第3款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检察院不起诉的三种类型
案例:
崔某某,1944年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当地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日被当地检察院取保候审。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13日14时许,李某某在某村桥口附近遇到被害人张某甲(女,智力残疾三级),李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将张某甲拉回其家中,然后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将张某甲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某。李某某分得300元,张某乙、张某丙各分得150元。2021年5月16日23时许,张某甲侄子刘某某等人在崔某某家中将张某甲解救。案发后,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三人均被提起公诉)将600元退还给崔某某。
检察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定义、量刑】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不阻碍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但是检察院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然要接受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具有尚未达到起诉的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三种情形
第一,法定不起诉。其适用条件为:
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酌定不起诉。由《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存疑不起诉。由《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供稿:张伟健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属于结束了。但还得看一下不起诉的缘由,因为还有继续追究责任的可能。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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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的不起诉分为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如果属于前两类,那么恭喜你,基本上案件就结束了;但是如果属于第3类,那么对不起,继续侦查、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
法定不起诉,就是不构成犯罪不起诉,也就是说经过审查起诉以后,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主要分成两类:
一类是确定的不构成犯罪,比如之前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刑事立案,但是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之前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经过重新鉴定不构成轻伤。
另外一类是由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不构成犯罪。这主要就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和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部分来认定的。《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比如,前一阵新闻报道的,浙江玉环的一名流浪汉为了填饱肚子,4次偷菜场门口的豆腐皮、豆腐泡、豆腐干、素鸡等充饥,价值只有200元左右,严格按照刑法条文的话,属于“两年之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该男子系因饥饿迫于生计而实施盗窃,财物数量、价值较小,最终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就是普通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也就是已经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只不过由于犯罪情节非常轻微而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这种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
最常见的就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了,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如果酒精含量刚刚超过此标准,比如只有81毫克,那么属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而如果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的话,按照目前的很多省市的规定,一般都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是免予刑事处罚处理的。
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但是在不起诉决定以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如果补充完善的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就可以重新启动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
相对而言,如果作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是不会再次侦查了。
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对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认为该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如果被驳回,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另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案件的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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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恭喜你了!按照现在的规定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了。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接下来我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1.检察院不起诉,说明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是有三种,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其中:
法定不起诉是指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存疑不起诉是指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作出不起诉。
而你说的情形应当属于酌定不起诉,也就是罪轻不起诉。其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本身构成的犯罪,但是由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于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没经过法院的判决认定为有罪,任何人都是需要被视为无罪的。
当然,这一条款可能落实得不够好,在公安机关具体操作中,对于经过不起诉的,可能并不会直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可能会写上什么时候被取保候审或者被刑事拘留。
3.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明确,这种情况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过,这一情形从2021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开始施行以后,得到了彻底的解决。该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与此同时,第2条还列举了五种已经涉嫌犯罪了,但是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特殊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也就是说仍然在审理过程中,包括一审以及二审。
二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这就包括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也就解决了题主所提问的这个难题了。
三是办案单位撤销案件的。这主要有6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也就是在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以后,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检察院以各种理由撤回起诉的。
五是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终止侦查:1.犯罪事实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仅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4.一般而言,对工作没有什么影响。既然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必然属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各种关于工作方面的要求,包括考公务员等,都是对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自然就不在此列了。
具体而言:
(1)如果马上要考公务员,不受影响。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如果已经是公务员,一般影响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3)如果是普通的劳动者,单位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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