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和裁定的区别举例,法律中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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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通俗易懂
关注法律的朋友应该有所了解,很多法律文书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判决、裁定、决定三种判定,可是这三种到底有什么区别,摊上这样字眼的法律文书且我们还不服,该如何补救呢?
三个角度详细揭秘法律文书中常见的判决、裁定、决定区别及救济办法!认真看完,定能给维权路上的你提供必要帮助!欢迎朋友们点赞转发,值得朋友们收藏+关注!
一、适用事项和依据
1、判决:针对实体问题作出,依据实体法,如民法、婚姻法等,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
2、裁定: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依据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
3、决定:处理诉讼中的特定事项,依据诉讼法,如侦查、审查起诉等,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决定。
二、形式和救济方式
1、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上诉期限根据案件类型有所不同,民事、行政15日,刑事10日;
2、裁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原则上不可上诉,但某些裁定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可申请复议;
3、决定:同样可以是口头或书面,部分决定如回避、罚款等可申请复议。
三、常见情形
1、判决:主要包含民事、行政、刑事判决书;
2、裁定:主要包含中止诉讼、终结诉讼、不予执行、保全等;
3、决定:主要包含申请回避、延期审理、罚款、拘留等。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视频前的朋友们便能轻松看出,判决、裁定和决定在法律实践中各自扮演的不同角色,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场景;理解它们的区别就能有助于更好地应对法律事务,并合理利用相应救济机制维护自身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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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申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
一项重要救济权利
你知道刑事申诉是什么吗
哪些人、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刑事申诉
怎么提起刑事申诉
今天,检察君就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监督事项。
刑事申诉解决什么问题?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哪些人可以提出刑事申诉?
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刑事申诉;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哪些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申诉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2、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是保障人民群众申诉权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法律条文部分摘自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日期2024年8月30日
来源: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诉讼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一、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指控罪名成立的,将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2.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的,将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有罪判决。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告人无罪的,将依法宣告无罪。
4.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将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
5.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将对清晰部分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对不清部分不予认定。
6.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将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为精神病人,且在无法辨认或控制行为时造成危害的,将宣告不负刑事责任;若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将裁定终止审理。
9.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10.被告人死亡的,将裁定终止审理;但若有证据证明无罪,并经缺席审理确认的,将宣告无罪。
在评议过程中,合议庭还需对涉案财物进行妥善处理。对于指控罪名不当的案件,合议庭将在判决前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必要时再次开庭辩论,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应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然而,庭审中的辩护意见同样重要,且应记录在庭审笔录中。若辩护人庭后未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其当庭发表的意见仍将被视为有效辩护。当书面辩护意见与当庭意见不一致时,原则上以当庭意见为准,但若当庭意见明显不当,书面意见确有道理,合议庭也可采纳书面意见。
二、宣判
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
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到庭。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等。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成员应当起立。在宣判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还会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若不服判决或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刑事诉讼中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理解与适用,向社会明确传达出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严厉惩处。
2024年1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形。为指导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两高”同步收集筛选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的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的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解释道,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在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王某某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纠纷。
监制丨樊新征
记者丨孙莹
编辑丨章宗鹏
责任编辑:章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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