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接受咨询时,经常遇到有当事人问离婚案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特别是遭受家暴的、被虐待的,往往因没有证据意识而错过了保留证据的最佳时机,加大了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度。
以下是本人在办理婚姻纠纷案件中总结的一些常见的证据。
一、提交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身份信息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或港澳台胞回乡证;
(二)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明资料等;
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一)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提交证人证言、视频、录音、照片、租赁合同、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提交法医鉴定、病历、报警证明、民警的询问笔录、身体受伤的照片等;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提交证人证言或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判决的,可提交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书等相应法律文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提交证人证言或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可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六)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提交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
(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需提交的证据
(一)婚生子女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证据,如毕业证、学位证等;
(三)性格、养育子女更科学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
(四)经济状况更好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
(五)居住条件更好的证据,如房地产证、学位房等;
(六)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七)证明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证据;
(八)证明子女随其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
(九)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
(十)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面的其他证据。
四、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比例的证据
(一)共同财产为房产的,可提交不动产登记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出资证明;
(二)共同财产为车辆的,可提交机动车注册证书、行驶证等;
(三)共同财产为存款的,可提交存折、银行卡等;
(四)共同财产为股票的,可提交股东证、资金账号、券商开户资料等;
(五)共同财产为股权的,可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股东证、出资证明等;
(六)主张一方有债权债务的,可提交相应的债权债务凭证;
(七)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可提交相应的协议书等证据;
(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证据;
(九)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的财产,但应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
(十)不分、少分或多分的证据。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可提交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再次起诉离婚,应提交之前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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