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第八十二条一般判多久,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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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的精髓在于对正义的无限追求。刑法更是正义之王,在所有法律中,刑法追求的正义标准最高。很多法律活动实现的是一种“差不多的正义”,民事诉讼中的“两造”相争,经常被敲边鼓:“让他三尺又何妨?”行政诉讼中的部分案件也常以和解的方式结案。民事、行政诉讼更看重社会效果,其重点在于解决社会冲突,化解主要矛盾。但是,现代刑事法的正义差一点也不行,它是个“完美主义者”,永远追求极限正义。即便现代刑事诉讼认可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也要严格控制其程序和标准。
什么是极限正义:
法律逻辑+价值考量
极限正义要求司法官遵守法律逻辑,考察所有细节,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司法官要挖掘法意,穷尽情理,综合考虑法条、文化、人性等各种因素,让判决经得起历史考验。
极限正义不是极端正义。传统刑法追求的是极端正义,是康德式的绝对主义观念。例如,在康德看来,“杀人偿命”就是绝对命令,如果一个死刑犯同意参与一项危险的实验,即使实验的成功能换来一种对人类有益的药方,也不能免除该罪犯死刑,否则正义就是被标价出卖了,正义就不再是正义了。这是一种孩童式的非黑即白的直觉正义,“宁可同归于尽,也不共创未来”的理论具有道德高度,但缺乏竞争优势。
极端正义贻害无穷,即便假以正义之名。正义的价值不在于“痛快”,而在于实用。刑法学者应当“一眼万年”,不仅要读懂文字中的历史,更要眺望文明的未来。刑法的正义高度,不取决于对罪犯复仇的烈度,而取决于对文明提升的高度。正义的核心不是道德正确,而是解决问题。伟大的价值观应当具有历史穿透力,而不是满足于当下的情感宣泄。
极限正义也不是机械正义。极限正义追求细节化司法,强调千案千面、一案一议,允许司法官结合历史文化、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对法条作出与时俱进的解释,同样的术语可以因为场景不同而被赋予不同的含义。法条可以在案例中舞动。对司法官的选择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文字的逻辑,而是对人性的理解和对风险的分配。法条不是字典,社会场景赋予了法条含义。例如,对疫情期间的“危险方法”就可以作出不同于平时的扩张解释:在平时,“朝人吐痰”不是刑法中的“暴力袭击”,但在新冠病毒肆虐期间,就可以解释为“暴力袭击”。极限正义要求司法官用尽力气考虑每一个细节,而不是简单地套用四要件或三阶层的机械公式去定罪。
为何追求极限正义:
个人生死+人类未来
刑法追求的是没有终点的正义。对个人而言,刑法可以剥夺其最基本的权利,错判一个案件,重者人头落地,轻者身陷囹圄,有人说“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意即在此。对制度而言,刑事判决是国家基本价值的风向标,可以形成连锁的传递效应,乃至扭转时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的适用,起到了明显的应急作用,对控制病毒传播起到了重大作用。对人类而言,刑法调整着进化的方向。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是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天使,用之过度则可能是灭绝人类自然能力的杀手。
刑法不仅能解决今天的冲突,还可以给未来画出蓝图。刑法的每个文字,都是文明的标准;刑法的每个条文,都是文化的产物;刑法的每个案例,都是对人性的考量。甚至,刑法的标点符号,都影响着人类未来。正因如此,刑法中的每一个字都重如千钧。例如,刑法第286条之一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罪关系到数据产业的未来,因为在数字经济发展早期更需要促进政策,如果把该罪理解为单纯不作为犯,很多互联网企业都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幸运的是,立法者使用了“拒不改正”这一用语,这样的规定和“不改正”有本质区别。如果条文规定的是“不改正”,意味着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监管部门命令而未改正,就可能构成犯罪,即单纯不作为可构成犯罪;但是,“拒不改正”则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拒”的积极行为,如对抗监管、将服务器架设到国外以逃避监管等。换言之,多了一个“拒”字,让该罪从单纯不作为犯罪,变成了作为犯罪,这就大大缩小了该罪的处罚范围。
如何寻找极限正义:
天使之眼+工匠之手
处理刑法案例,要像天使一样思考,像工匠一样雕琢。司法官的眼里不能只有法条,更要看尽人间冷暖。罪刑法定只是刑法的基础,法条之外的广阔天地仍大有可为,司法官切不可成为条文主义的门徒。在刑法的围墙中,人性、伦理、文化都散发着无与伦比的光芒。司法官也要以毕生所学,在法条允许的范围内,用判决纠正社会的不公。
在信息时代,如果司法官只是机械地适用法条,那么人工智能经过深度学习之后,对法条、司法解释和判例的理解,都会逐渐超越司法官。但是,人工智能永远不会有天使的思维,它不会在人类的历史、社会的进步中思考判决的社会价值。空读法条,终将一事无成。在司法考试之后,我已经无法完整背出一个刑法条文了,博士毕业后,刑法专著也越读越少,也就理解了爱因斯坦说过的“只记书本上没有的东西”。此外,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的著作大大加深了我对刑法的认识。在不同学科知识的交相辉映下,刑法成为述说人性的知识谱,而不是解读文字的注释学。
学者要像工匠一样雕琢法条,法条是被解释者抛光的。法条是昨天的,生活是当下的,两者之间总有鸿沟,这就需要学者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例如,立法者设立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智能手机替代了计算机后,如何把手机解释为“计算机”,就需要根据功能论字斟句酌。
如何实现极限正义:
情理之问+良心之治
案例是检验正义的唯一标准。再精美的教义学,如果没有在案例中绽放,都只是镜花水月。再平凡的民众,只要推动了案例的正义,都是人间天使。正是本着追求极限正义的学术本能,我长期跟踪研究了很多热点案例,并得出了与通说或判决不同的结论,主要是为了提醒司法官,任何案例都应当在穷尽所有可能之后才能下判。刑案并非只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这一种正义的颜色,一个伟大的判决不能只考虑一种正义观。
很多文字中流淌着我的泪水。法律的深处是情理,一个对案件不动情的人,就没有机会去追寻一种超越时空的正义。我习惯在深夜写作,夜深人静的时候没有世俗喧嚣和人间烟火,只有良知在黑夜中闪闪发光。分析这些案例时,我常常在不同角色间穿越。有时我会化身被告人,跪求司法官的悲悯;有时我会成为被害人,诉说自己的悲苦;有时我会扮演司法官,寻找正义的光芒。当然,更多的时候,我还是愿意做一个法律江湖的侠客,白衣如雪,仗剑天涯,手中无法典,心中有正义,虽千万人吾往矣,对法条寸土必争、一字不让,为正义殚精竭虑、死而后已。
每一个案例都是昨天的故事,但是,每一个判决都是明天的路标。你在读这些文字的时候,会感受到一个极限正义教徒的执着。法之大者,非黑非白,无善无恶。我相信你看到的不是辨析正邪的学说,而是仰望星空的目光和兼济苍生的刀笔。
(作者为高艳东,系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本文为《极限正义:刑案之道》一书自序,刊发时有删节)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法律责任年龄
原标题:推动高水平刑事法比较研究有力服务刑事法治建设
近日,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成立仪式暨“比较刑事法学的回顾与前瞻”研讨会在重庆隆重举行。来自国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等的70余位专家学者通过线上或线下的形式从不同角度研究、阐释比较刑法学的主要课题及比较刑事诉讼法学的当代价值,并就比较刑事法学的方法论以及刑事司法的未来发展进行深入研讨。
主体意识: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对研究院的成立和研讨会的举办表示祝贺。他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刑事法学交流与借鉴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加强国内外先进刑事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沟通与交流,不仅可以为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注入新活力,也有助于扩大中国刑事法学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高铭暄先生表示,希望研究院成立后,能够体系化地开展有组织科研,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刑事法学理论研究。同时,要加强我国刑事法学领域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对外宣传,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国际传播能力。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首先向与会嘉宾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科的发展历程及取得的成就。对于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他指出,一要加强促进中外刑事法学的交流活动,把域外优秀的学术资源引入我国,供我国刑事法学研究合理借鉴吸收。二要在学习消化域外优秀刑事法理论的基础上,坚持“以我为主”的主体性意识,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刑事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要推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学理论的国际传播,在国际学术界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国际同行开展学术对话。林维校长表示,希望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的成立,能够推动高水平的刑事法比较研究,孵化优秀人才,产出具有原创性和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多元融合:促进刑事多学科交叉发展,服务刑事法治高水平建设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委胡云腾在致辞中指出,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是继2005年北京师范大学设立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以来,我国法学界设立的又一个有独立建制的刑事法学研究机构,意义重大,可喜可贺。胡云腾会长认为,从比较法角度来看,与当代域外主要国家的刑事法律相比,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仍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官程序决定权的规定较少,律师辩护权的刚性较弱,等等。胡云腾会长建议,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在开展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刑法再法典化等重大项目研究的同时,还要关注那些涉及刑事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在致辞中就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工作提出了三点期许:一是充分吸收各国有益的法治经验,构建中国特色刑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二是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推动刑事一体化建设;三是注重多元融合,将比较研究的成果真正运用于实践。贾宇会长强调,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是比较刑事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开展比较刑事法学研究,不仅要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一般刑事理论观点与法律制度,还要紧盯当前司法实际,针对不断变化的当代社会以及其延伸的法律问题,提炼、形成具有一般争议性和普遍指导性的刑事司法规则,从实践的源头活水中寻求通用的治理方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敬大力在致辞中围绕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提出了三点看法:一是打造新型科研平台,推进刑事法学对外交流。二是树立刑事治理理念,推进刑事多学科融合发展。三是立足体系化构建,推进刑事法学创新发展。敬大力会长从诉讼法角度,提出刑事一体化建设和刑事法学科发展的方向,他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推动刑事多学科协调发展,构建中国自主刑事法学知识体系,推动刑事治理高质量发展。
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在致辞中回顾了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科的历史发展,并结合域外的有益经验与犯罪学的研究重点,指出在研究院成立的背景下,应对我国的犯罪现状进行梳理和汇总,在可期的未来完成犯罪白皮书的编撰工作,为比较刑事法学的研究提供基础和前提。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国际刑法学分会主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在致辞中指出,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的成立在学术和现实的维度上意义重大,进一步推动三个方面的工作发展:一是加强涉外法治研究;二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三是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王秀梅教授还表达了对研究院未来发展的期许,希望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在巩固传统刑事法学科优势的同时,把握学科前沿,面向国际社会重大需求,推动学科交叉研究,产出具有标志性和国际影响力的科研成果,成为一个在中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平台,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建设。
辩证统一:正确处理三对关系,推动学术自由繁荣
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文科资深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明楷在主旨演讲环节对刑法学比较研究需要正确处理的三对关系展开详细论述:一是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与借鉴国外刑法学研究成果之间的关系。他认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并不是指从概念到体系都是自己创造的,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概念,这个知识体系不仅是结合了本土实际实践、体现本国刑法特色的体系,而且必须是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客观性、系统性和全球意义的体系。二是学术批判与学术干涉之间的关系。张明楷教授认为,学术批判是学术团体共同完成学术使命的手段,任何学者都只能在现有学术的对话和批评中进行学术创新与研究,学术繁荣与创新都是学者在相互批判对方的观点中实现的。但是,学术批评不包括对他人学术自由的干涉。学者如何选择自己的研究路径、发表什么样的学术观点、如何选择研究课题、从事哪一方面的研究工作,都是学术自由的内容。三是学术争议与学术共识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刑法学有很多共性的问题,也有很多争议。一些技术性的问题本身就难以形成学术共识,即使形成了一定的学术共识,这个共识也可能是短暂的。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必然导致以前的共识不能成为现在的共识,对任何问题都去刻意追求学术共识,不利于学术的发展。对于比较刑事法学研究的开展,张明楷教授表示,期待我国的刑法学者围绕基础理论领域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深耕细作,使刑法学一步一个台阶地向前进步。
本次会议上还举行了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聘任仪式与《外国刑事法译评》新书发布仪式。
(丁胜明,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法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作者:吕 丽(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传统中国的祥刑追求”负责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
祥刑,最早语出《尚书·吕刑》,有曰“有邦有土,告而祥刑”“受王嘉师,监于兹祥刑”,后人多释其为“良法”“善刑”“善用刑”。祥刑是传统中国的一个独有概念,在君王上谕、臣工条奏、官箴书以及司法官的办案要略中多有表述,许多律学文献也以“祥刑”冠名,例如《古今图书集成》的《祥刑典》,《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的《祥刑集》,还有《祥刑要览》《祥刑古鉴》《祥刑经解》《祥刑遗范》等专门论著,而良吏的司法实践更是对祥刑孜孜以求。
祥刑是中华传统的礼治主义、仁恕精神、中庸之道、天下无讼等核心价值理念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场域中的重要体现,凝聚着几千年积累与传承下来的制刑与用刑的丰富经验、理性思辨与高超技艺。考察与研究祥刑,是揭示与展现中华刑法文化深厚内涵与特质的关键路径,也是当下良法善治建设中寻找中国基因、探求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的重要渠道。
隆礼慎刑:
祥刑之要义
刑而曰祥,首在于“敬刑而谨所及”,亦即敬畏与谦抑刑罚,尊崇与张扬德礼。隆礼慎刑是传统中国主流的刑法观。周公提出“彰明德教,慎用刑罚”,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乐兴则刑罚中”,汉代倡导“德主刑辅”,唐律践履“德本刑用”,明代推行“明刑弼教”,邱濬《大学衍义补》把“慎刑宪”提升至“治国平天下之要”的高度,清代纪昀在《四库全书》的按语中强调“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刑罚为政教之用。”以德化之,以礼齐之,使人“绝恶远罪”,可谓善治;但当德礼不足以约束其恶行时,刑即成为最后的惩罚手段,刑法的“最后性”也成为良法善刑的要义之一。“王者之政化之,霸者之政威之,强者之政胁之”,“此三者各有所施,而化之为贵矣。夫化之不变而后威之,威之不变而后胁之,胁之不变而后刑之”。依次为“化之”“威之”“胁之”“刑之”,可见“刑之”是穷尽了其他各种手段之后迫不得已的做法,所谓“夫至于刑者,则非王者之所贵也”。反之,若专任刑杀以为威断,则与祥刑之意相悖。从历代判例判牍可见,刑官对待死刑案件往往要经过“再四推鞫”,反复案验,“以求其死中之生”。罪疑从赦,只要“情有可原,即开生路”。经多次复审与复核,堪称“铁案”,无从“宽其一线”,方可拟判死刑。
“刑者辅治之法。”刑法在传统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具有附属性。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到法律体系的独特设计,都体现出这种“以刑为辅,以礼为主”的特点。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分为三大门类,包括官礼、仪礼与律,这种分类与儒家思想中的“礼治”模式甚相契合。礼包括官礼和仪礼,即大经大法与礼仪法。以大经大法为核心,以礼仪法为羽翼,以刑事法为后盾,形成了一整套相辅相成、严整有序、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数千年来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中国古人对刑法功能的二重性已有所认识,加之对于德礼政教功能的崇尚,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重刑主义倾向。
仁恕恤刑:
祥刑之内蕴
“刑,凶器也,谓之祥者,有慈良恻怛之意焉。”所谓“慈良恻怛之意”即儒家所推崇的仁恕精神。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仁恕被誉为“众德之总”,是为人、为政的目标与理想。《论语》曰,仁者“爱人”,“泛爱众”,“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恕之道的核心理念即爱人,推己及人,宽厚待人。陈顾远称仁恕精神是“中国固有法系之光芒”。
仁恕之道在传统法律场域中的运用被诠释为“钦恤”与“哀矜”的用刑之道。所谓“钦恤,仁也; 哀矜,恕也”,“恕,故不喜刻而致深也;仁,故不加之罪而求其死也”。断狱理讼必“本之以钦恤,行之以哀矜”。
“钦恤”是仁道之体现。《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孔颖达疏云:“敬之哉敬之哉!惟此刑罚之事最须忧念之哉!忧念此刑恐有滥施,欲使得中也。”“钦”即“敬”,考虑到刑罚可能施之不当,用刑时要怀敬谨之心;“恤”为“忧”或“忧念”,即矜恤,矜疑宥过。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如《劝慎刑文》所言,治狱者应“以恻隐之仁,崇树胜因”。但“矜恤”并非“宽恤”,不能一味从宽。
“哀矜”是恕道之体现。又曰“哀敬”,语出《尚书·吕刑》:“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刑官听讼重在“得情”,但孔子强调“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邱濬亦曰:“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哀矜”折狱即要求刑官“当视所治之人皆如己子”,本着“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精神折狱理刑,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此即苏轼所谓“刑赏忠厚之至论”。
传统中国钦恤与哀矜的仁恕精神往往通过恤弱、宥过、矜疑、求生求免、悯囚等一系列人性化的原则、制度与措施,全面融入立法与司法中。对幼弱、老耄、蠢愚、笃疾、废疾等群体,当怀矜恤之心,宽大为怀。基于其犯罪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予以矜恕,减轻或免除其刑罚。宥过为“宽仁之德”,主张“原心论罪”,例如对犯罪知悔者“以仁恕为本,拯济是谋”,给予初犯、轻罪犯、过失犯、胁从犯等改过自新的机会,“广宥过之科,开自新之路”。对于疑罪的处理原则较突出地体现“仁道”精神,“圣人宁不明也,而不忍不仁”,自古确立了“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法律原则,被载入历代法典之中,刑官折狱理讼的实践也多有“以矜疑减等”“矜疑改遣”“矜疑从赦”的情形。仁恕用刑取向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生人”而非“杀人”,减罪免刑而非加罪重刑,尽力为人犯寻求一线可宽可免之机。此外,对待狱囚也要有人文关怀,例如拷囚作为古代一种鞫案手段,易致屈打成招,造成冤狱,因此国家立法中对刑讯适用严加规范,刑官在实践中也总结经验,在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形成针对拷囚的技术控制方案,如《刑戒》《慎打》之类;羁押狱囚有诸如“狱屋皆当完固,厚其草蓐”“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听妻入狱、纵囚归家、存留养亲等善待政策与制度。
中道用刑:
祥刑之准则与方略
祥刑之道的根本在于中道用刑(也称中刑)。中道,即中庸之道,是儒家处世之道的最高准则与智慧,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最具标志性的价值理念之一,倡导对“度”的合理把控,对“中正”“不偏不倚”“无过不及”的执着追求,深刻影响着传统中国的制度设计与社会治理,也是良法善刑的基本准则与重要方略。中刑不是一味强调恕、宽、轻,也并非无原则地折中调和,而是有严格的尺度、标准与运用智慧。邱濬对此有经典概括:“盖民不幸犯于有司,所以罪之者皆彼所自取也,吾固无容心于其间,不偏于此亦不倚于彼,一惟其情实焉。既得其情,则权其罪之轻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无太过且无不及焉。夫是之谓中,夫是之谓祥刑。”
中刑要求刑官“中正”听断。所谓中正,即“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也就是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断。中正用刑“尽善而咸吉”的标准为“得情”与“平允”。唐代《考课令》中有“四善二十七最法”,其中“法官之最”的要求是“推鞫得情,处断平允”,此为刑官能获得的最高评价。
所谓“得情”即“推鞫得情”,是刑官在听讼环节的准则,要求做到“居中惟明”。“居中”亦即在两造之间,“不偏于此,亦不倚于彼”;“惟明”亦即明察案情,旨在获取“真相”;“一惟情实”,为后续断案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因此要求刑官兢兢业业,对案件详察细审,如宋代郑克《折狱龟鉴》所言“尽心矜谨”,做到“核其实”“审其疑”,以确保“无一之参错”,以打造“信谳”“铁案”。祥刑又称“详刑”,此之谓也。
所谓“平允”即“处断平允”,是司法官在断狱环节的准则,要求做到“得中惟平”。亦即罪刑之间“权其罪之轻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无太过且无不及焉”,做到刑罚得中,罚当其罪,情法两平。清代徐颖在《平刑节要》中告诫刑官,如果不本之以明,持之以公,参之以情法,加之以详慎,则不免枉纵出入而失之平允。
为了追求“明”与“平”的司法价值标准,传统中国特别强调“惟良折狱”的重要性,所谓祥刑与否“贵在得人”。对刑官在“道”与“术”方面都提出了高要求,既要严格依法,“援法断罪”,又不能拘泥律条,刻板行法,应把握“时中与权”的方略,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法治的轨道内灵活变通,在天理、国法、人情之间斟酌权衡,寻找最佳平衡点,把握好尺度分寸,作出符合中道的判断,“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追求实质意义的公平、公正。这不仅要求司法官详究与精通律文律义,还要研究经史,探寻法律的理论基础与律文背后深厚的法理,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娴熟于法律的实际运行,了解民风民俗民情,认知当地社会和将要接触的案件相关事物;有“奉君之法,不奉君之意”“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的责任担当,不能听任君主的一时喜怒,不能为明哲保身而束手束脚;不为威屈,不为利诱,忠直公廉,一惟情实,遵循法之轻重常理,不得预存从宽、从重之见,用昭公平。如此,法不至于私滥,人不死于非命。
推崇“中刑”之道,奉行“推鞫得情,处断平允”的折狱理刑标准,对刑官而言,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对普通民众来说,是信任司法的起码条件;同时,明慎用刑而民无冤且民不怨,是判决能够被顺利执行的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
期于无刑:
祥刑之目标
祥刑的首要目标是卫善安民。“刑者残忍之事,而先王谓之祥者,盖用之以安百姓也。百姓安则祥莫大焉。”刑法具有制裁功能,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使受害者获得有效的保护。“刑本不祥之器”,属于“不得已”的“恶”,而之所以能称为祥刑,正如邱濬所言,“刑虽主于刑人,然刑奸宄所以扶善良,虽曰不祥,然所以为祥也,故刑曰祥刑”。
明刑弼教,有耻且格。刑法具有行为评价和教育功能。《尚书·吕刑》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言用刑不是目的,只是实行教化的手段,政刑规范人们的行为,德礼则规范人们的内心。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强调的是以德服人,主张只有“德化”和“礼教”才能启发人内心的良善,对犯罪感到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安分守己,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预防犯罪的办法。反之,单纯依靠刑罚制裁往往导致刑网过密,人无所措手足。司法中通过听讼断狱,“先教后刑”“寓教于判”,来推行德教,维护礼义,使民知善远罪。
天下无讼。“期于无刑”“天下无讼”是古代制刑的目的,更是用刑的终极追求,通过择良吏清官,敬慎用刑、中正用刑、慈祥仁恕用刑,以期达到刑清化洽、人心安定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祥刑所追求的良法善刑的“大治”目标。
总而言之,传统中国祥刑观强调刑事法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社会的有效治理,在于“以民为本”底层逻辑的遵循;不在于刻板冰冷的约束制裁,而在于柔性温暖的教化救赎,在于刑措安民、“天下无讼”和谐秩序的构建。刑法之利剑不能轻易开启,应力求把刑罚的负面作用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刑事法即使是严格、严厉的行为规范,也应蕴含天理、人情于其中,彰显仁道、恕道之光芒。司法官既要恪守“援法断罪”、执法严明之职责,又不能做机械用法的律条“搬运工”,刻薄寡恩的“法条主义”者。司法的最高境界是“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使天理、国法、人情保持动态的平衡,追求裁判的现实合理性,使国法权威性与司法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真正树立起丰碑,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传统中国的祥刑理念及良法善刑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其特质与规律、经验与得失,值得当代思考与镜鉴。
《光明日报》(2024年12月11日 11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刑事法庭审判流程
在中国问题的现实性和中国意识的自主性之中,刑法制度的中国元素具备了弘扬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和刑事法治文化的天然属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了贯穿我国法治实践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所蕴含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以及人类法治文明内涵,使得其具有民族性与世界性,对于塑造中国刑事法治形象、推动中国法治文化走向世界都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刑法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妥善处理主体性与客体性、民族性与世界性、单一性与多元性等关系的基础上守正创新的制度体系,它既尊重本国法治实践、形成本国话语,也绝不固步自封,而是充分借鉴人类刑法文明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刘艳红
新中国成立以后,基于中国革命和社会建设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制度业已生成并实际发挥着保卫社会主义顺利推进的重要作用,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行到1997年全面修订,进入法典化时期的刑法制度不断调整自身体系,以更科学的姿态守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命题,而且随着新时代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以更合理的方式创新性地回应刑法参与国家治理的本土议题。在中国问题的现实性和中国意识的自主性之中,刑法制度的中国元素具备了弘扬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和刑事法治文化的天然属性。
中国特色的刑法目的
任何法律都源于立法者的特定目的,这是支撑法律规则框架、指示制度运行方向的坐标,这种目的有的直接来自于立法的明文规定,有的来自于法理逻辑或体系解释,区别于域外刑法,我国刑法开篇旗帜鲜明地强调了刑法的根本目的。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以该目的为导向,刑法第2条明确了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毫无疑问,其后的所有刑法规定都受该目的和任务的统摄,因而这两条可谓是传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思想理念的“门户”。由此,我国刑法学术体系率先面对的两对范畴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关系”和“刑法目的与刑法任务的关系”,对二者的理解不仅要借助刑法原理,更要依靠国家的性质及其整体的目的。对于第一对关系,不论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均解读为“目的”还是将它们分别视为“手段与目的”,有一个共同点无可辩驳,即目的必须正当、手段亦必须正当,二者必须统一于一体。就此而言,第1条规定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刑法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也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惩罚正义”和“保护正义”均为我国刑法目的的应有之义。尤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第1条解释为“为了准确地惩罚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说服力和证明力。至于第1条与第2条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刑法任务是刑法目的的展开,同时也再次印证了惩罚与保护之间的统一性: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惩罚犯罪”的申明,后半句则具体表述了惩罚“哪些犯罪”、保护人民的“哪些利益”。我国传统刑法学话语体系中的犯罪客体即“社会关系”以及日益流行“法益”,都要从第2条刑法的任务中获得其实质内容,这些内容既包括一般人的利益也包括犯罪人的利益,既包括公民个人的利益也包括社会主义的国家和社会利益,其均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组成部分。所以,刑法典开篇前两条直接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根本立足点,表达了刑法制度的“惩罚”和“保护性”双重“刑法正义原则”,以文本的方式将刑法制度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
中国特色的犯罪概念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需要明确“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独具特色地写明了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分为确立犯罪与排除犯罪两部分,其中前者可称为非“但书”部分,后者为“但书”部分。这也就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犯罪的完整定义和完整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公民利益并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表现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根据第13条及其“但书”文本,我国的犯罪概念是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的融合,行为人实施同样的构成要件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是犯罪。这种明确规定犯罪概念且设置了“定性+定量”双重限定标准的定义,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制度中极为罕见,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其一,“犯罪分子”向来被认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人,第13条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犯罪圈,符合我国传统刑法文化对犯罪的认知。其二,我国秉持一般违法与犯罪的性质区分,建立的是中国特色“行政处罚—刑罚”二元制裁体系,不同于域外“大刑法”模式,第13条体现的恰恰是我国治理违法行为的一种特别优势,避免了“大刑法”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额外负担。其三,第13条坚持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尤其“但书”能够保证刑事处罚的实质合理性。第13条对犯罪概念的综合定义允许在坚持形式合理性的前提下对刑法各罪条文进行实质解释,以将那些社会危害性轻微的行为排除在刑罚处置之外,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平衡情理法,保证出罪功能的实现,这可以说是该项制度最大的贡献。其四,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出罪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相对于域外刑法创设实质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社会相当性等理论而言,我国刑法第13条以明文的方式直接为立法和司法指示无罪渠道,不仅表现出与其他国家刑法理论体系对话的基因,更直接显示出了我国刑法制度设计的优势。所以,未来的刑法实践应当放大中国特色犯罪概念的优势面,注重强化其出罪功能,并以此指导当前的法治实践从而落实人权保障的理念,这无疑更为理性而切合实际。
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也叫法治原则,被公认为现代刑法的最基本原则,我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确立了该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种告别类推制度的立法,被认为是中国刑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与其他域外刑法规定不同,我国刑法第3条不仅规定了现代化刑法制度所共有的“无法无罪,无法无刑”,而且在前半段规定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这种双向表述一方面保持了国际刑法的经典要义,同时也凸显了中国刑法的特色话语,因而第3条也被称为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或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条款。首先,应当加以肯定的是,确认罪刑法定基本原则是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的必然逻辑,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将严重危害社会但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定罪处刑,完整体现了禁止法外入罪的人权保障机能,宣示了以形式的成文刑法保障公民自由人权、将刑事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即入罪的形式合法性。尤其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这种“入罪合法”导向的原则在司法中始终具有无限的实践价值,是确保我国新时代刑事法治“基本盘”的制度保证。其次,第3条前半段的特殊规定成为中国特色刑法话语的文本来源。比如,第3条被解读为积极罪刑法定与消极罪刑法定,认为域外的罪刑法定只片面强调了人权保障,我国的罪刑法定克服了这种片面性,既注重保护社会、打击犯罪,又注意保障人权、限制司法权,属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新发展”。其实,如何准确理解刑法文本,始终是提升刑法制度和文化自信的前提。第3条后半段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前半段是对法益保护功能的提示,本条注重对两个刑法功能的平衡协调,但前半段并不意味着“有罪必罚”和“出罪禁止”。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条款应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对如何切实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认识犯罪、对待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政策,它以“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这向来是我国刑法制度建构的特色与长项。经历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经验积累,我国当前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基本内容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这是党和国家对犯罪治理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对于当今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等刑事法活动均有一体化的指导意义。首先,“宽严相济”渊源于中国传统文化,是对民族刑法文化发扬。例如,中国古代已提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等思想。这些文字记载虽没有宽严相济的明文表述,但内容上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和谐与和睦、中庸与中道,宽严相济既不过于严厉也不倾向过于宽松,它正是充分发掘本土资源、传承本国优良传统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话语概念,守正并创新这一“中国元素”有助于中国特色刑事治理模式与概念体系的形成。其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沟通政策与法律的最佳纽带,“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可以将党的科学理念在国家层面加以贯彻落实。虽然“刑事政策”具有多层面的含义,但在中国刑法的核心语境中,“刑事政策”一般是狭义概念即特定主体的犯罪治理政策,作为基本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也是在这一层面确立和展开的。党领导人民管理各项事业过程中,针对各领域的从宽从严政策、理念、态度,可以通过刑事立法、司法解释等进入法治轨道,从而具有意志和效力上的普遍性。再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引导刑法制度供给及创新发挥了实践引领作用,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比如,宽严相济在削减死刑罪名、限制死刑适用方面为推动死刑改革作出了世界性贡献,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矜老恤幼)、社区矫正、终身监禁、认罪认罚从宽、特殊正当防卫、管制刑、量刑规范化等制度措施的创新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影响。最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也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探索出一条基本经验:刑法不是万能的,制定良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预防政策,要注重刑法与非刑法(包括德治)的结合。从古至今,“宽猛相济”“宽严相济”的背后一定浸透着“明德慎罚”“德主刑辅”“隆礼重法”“以德化民”的思想传统,代表着对“严刑”“重刑”的审视性态度。所以,宽严相济这一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也是一种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的社会治理观念,正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所提出的,需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了贯穿我国法治实践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所蕴含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以及人类法治文明内涵,使得其具有民族性与世界性,对于塑造中国刑事法治形象、推动中国法治文化走向世界都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力。
中国特色的罪刑体系
从1997年全面修订至今20余年间,我国刑法在原有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历经十一部修正案,刑法的罪刑规范体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尤其在社会主要矛盾向“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转化过程中,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保障性手段也在不断寻找时代问题和时代方案,罪刑规范体系因风险社会时代、科技时代、立法活跃性时代、法定犯时代以及民法典时代而频繁进行“立改废释”。例如,中国特色的“民生刑法”规范体系进一步凸显。“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是党和国家加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中之重,是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民生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经济、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在所有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制度措施中,刑法是“民生保障法”的保障法,作为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目的和任务的最严厉法,在迈向“民权刑法”的同时也必然要将“民生刑法”作为核心制度内容。如在十一部刑法修正案中,罪刑规范调整主要针对关涉民生的关键领域,如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资源安全、生物安全、教育就业保护等,涉及的犯罪包括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药品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污染环境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等等。即便在其他犯罪中,司法解释也将“民生保障”作为司法情节,如《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将“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作为行贿罪的重要定罪量刑情节。这些刑法制度都旨在保护和服务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言,刑法需要有限度地参与到以民为本的事业中。再如,罪刑规范体系的调整还表现为“轻轻重重”的倾向,轻罪立法在保持“行政处罚—刑罚”二元模式的前提下呈现自身特点。至少从刑法修正案(八)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刑为三年、一年有期徒刑甚至拘役的罪名开始增多,同时职务侵占罪、洗钱罪、侵犯著作权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等重罪也呈现出构成要件增长、最高刑加重等趋向,轻罪立法与重罪立法并重。但是,我国的轻罪立法不同于也不应盲从于域外的轻微罪处理机制,在不断推进行政法治化的同时,应当对我国“行政处罚—刑罚”二元区分模式保持足够的制度自信。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刑法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妥善处理主体性与客体性、民族性与世界性、单一性与多元性等关系的基础上守正创新的制度体系,它既尊重本国法治实践、形成本国话语,也绝不固步自封,而是充分借鉴人类刑法文明成果。我们应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过程中进一步锻造本土化的刑法资源,同时,对于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刑法制度、理论和话语,应当通过参与世界各项组织立法或条约公约制定活动、国际区际协议缔结以及民间学术交流等多种方式加以传播,通过与其他国家刑法学界的对话,既将域外先进制度引进来,又将富有中国文化元素和刑事法治特色的内容传播到世界舞台,为提升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作出更大的努力。(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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