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传染病罪判几年,传播传染病罪一般能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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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传染病罪立案标准
发热后仍外出就餐、
邀多人打麻将……
最近,
有这么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通报的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显示,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2021年10月16日,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正规医学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现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林、刘某敏刑事立案侦查。
遵守防疫规定,
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但涉事人却“揣着明白装糊涂”,
不仅是缺失公德心那么简单,
而是严重触犯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必须付出法律代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涉事人旅行途经中风险地区,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后不主动报告,依然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造成多人确诊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此外,上述确诊患者种种行为表明,他们对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持侥幸心理,且对自己可能传染给周围人也持放任态度,其行为还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样的反面教材不是个例。
当前,
国内出现多点散发本土疫情,
防疫之弦不容丝毫松懈。
然而,
少数人依然抱着倦怠和侥幸意识,
缺乏法律意识与规则意识,
把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当成“小事”,
殊不知,防疫无小事,
一人任性,全城“受累”。
除了上述案例,
还有这些不配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行为,
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擅自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
拒不执行防疫封控管控措施
10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居住在此地的李某泉、张某荣二人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拒不执行防疫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泉、张某荣刑事立案侦查。
法报君说:
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当配合国家和北京市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协助、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
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
10月17日至20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査。
法报君说: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各单位须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药店的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10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坝银河早市一名女子不配合疫情防控,还将小坝镇防疫工作人员抓伤。接到报警后,当地民警立即出警。在依法传唤张某时,张某辱骂、脚踢出警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目前,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报君说: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编造、传播
不实信息
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则内容为“转:包头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我市确诊3例,已报国家卫健委,估计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大量传播。目前,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武某某、贺某某已被依法查处。其中,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人贺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法报君说: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逃避正常检查
自今年8月起,李某多次要求他人通过电脑软件伪造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目前,李某已被北京海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法报君说:
核酸检测是加强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切勿因贪图方便就去购买或使用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这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而且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威胁。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防疫政策的防线
在任何个体身上“失守”,
都可能造成个体承担不起的严重后果。
你对社会不负责任,
法律就会叫你负责任!
对逾越红线者,
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罗聪冉 武杰
来源: 法治日报
传播传染病罪量刑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
抗原检测结果等,
编造虚假涉疫信息进行网上传播⋯⋯
这些严重破坏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触犯哪些法律?构成哪种犯罪?将受到何种处罚?
4月15日,山西省高院召开以“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共同构筑抗击疫情法治防线”为主题的线上新闻发布会,对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答,通报典型案例,指导全省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
行为一: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况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
●解答: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况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拒绝执行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例如,拒绝核酸检测、拒不配合信息核查、拒不配合封控管理、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病情和行程信息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出现鼻塞症状,前往省外疫情重点地区某诊所就诊。次日,和朋友参加公司年会。2020年1月17日,周某出现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发热等症状,多次前往某医院就诊。与周某共同参加公司年会的张某出现发热症状被隔离治疗,后被确诊。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周某驾车与其妻子、儿子、女儿到达阳泉市。社区工作人员及辖区民警向周某了解其返晋前行程与接触人员时,周某未全面如实告知,并在居家隔离期间多次与亲戚聚会,前往超市、医院等地。2020年2月2日,周某确诊被隔离收治,与其密切接触的16人被隔离观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康复后两次捐献血浆,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认定周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行为二:
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
●解答:
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是证实本人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伪造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依据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会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典型案例:
2021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伪造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单,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出售给大货车司机用于应付疫情检查。至当年10月底,梁某某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截至案发,尚未发现购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人员中有阳性病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工具打印机予以没收。
行为三: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涉疫信息,造谣传谣涉疫信息。
●解答:
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编造“杨家峪剪子湾社区富康苑发现一家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120马上过来拉人”的虚假视频信息,发送至3个微信群、2个微信好友,直接覆盖人员共计534人,并被其他个人转发,造成当地小区居民恐慌。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行辟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宋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行为四:
利用虚假疫情信息牟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解答: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假借疫情防控、捐助感染者名义,捏造有关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商家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王某某求购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便主动联系王某某,谎称自己有货源。骗取王某某信任后,通过其介绍,蒋某某分别从李某某、何某处骗取购买口罩费用共计3563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医用口罩货源,骗取他人钱财,应当予以严惩。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行为五: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者个人为牟取暴利,囤积口罩、防护服、药品等防疫物资和其他民生物资,哄抬价格、高价销售。
●解答: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行为六: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履行职务或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实施威胁、辱骂、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
●解答:
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场所码、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随意对其他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2022年2月27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冯某某、张某、任某某受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安排,在吕梁大道盛地村路段疫情防控检查点依法履职。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车经过此检查点时,不配合检查,拒绝登记个人信息,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暴力殴打工作人员。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殴打,致使三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住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某、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行为七: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
●解答:
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听从指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人身攻击行为的,以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仅对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破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行为八:
在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
●解答: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行为九:
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解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如果存在推诿、擅离职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行为十:
贪污挪用疫情防控款物。
●解答: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防控款物,或者挪用防控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超 王志堂
来源: 法治日报
传播传染病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期
多地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为帮助广大群众
理解疫情防控中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
认清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
以下这些不配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行为
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防疫封控管控措施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
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各单位须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药店的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编造、传播不实信息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逃避正常检查
核酸检测是加强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切勿因贪图方便就去购买或使用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这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而且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威胁。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综合 中国警察网、河北公安
来源: 燕赵晚报
传播传染病罪 刑法分则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新发地市场聚集性疫情防控能在短时间取得成效,与全市各行各业落实“四方责任”密不可分。
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其基础是个人责任,如果个人责任落实到位,可以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防控效果也会达到最佳。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绝大多数市民依法依规防控,为首都疫情防控做出了努力和牺牲。但也确有极个别市民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比如,在隔离期间不按规定进行隔离,随意走动,甚至仍然参加聚餐、聚集;进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离期间有发热等症状不及时报告等现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上述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造谣、散布谣言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来源 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李祺瑶 贾晓宏 牛伟坤
流程编辑 王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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