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什么时候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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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最高院收回是哪一年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法律援助法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应当获得律师辩护。(人民视觉/图)
相关报道详见《死刑的最后关口,如何找出“活”的理由?》
从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至今已16年多了。在可预见的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还将处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阶段,因而继续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对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任何一项制度在完成构建之后,就要进入演进阶段,构建可以很快,演进却需要时间。经过16年的演进,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不断完善,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随着法治的发展,也仍然面临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就此谈4点意见。
让死刑复核更符合司法规律首先是要完善死刑复核多方参与的机制。
例如,长期以来大家都在讨论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目前占主流的观点是“核”而非“判”,既然不是(审)判,似乎死刑复核程序就不需要具有一审、二审那种“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化形态,而是“复核”与“核准”的行政报核程序。
但我的观点一直是,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中最后一道把关,必须按照司法规律来运行,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从法律援助法将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从一审、二审推广到死刑复核程序,也不难看出立法者是赞同这一目标追求的。
强调按司法规律办事,就是要在案件办理中尽可能实现公开透明,因此我多年来的一个主张是,至少要借鉴公开听证程序,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起码要由法官主持、检察官和律师参与听证,死刑犯通过视频参与听证。必要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应当到死刑犯被羁押的当地去听证,并允许一切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相关证人、鉴定人等出场接受询问,这样才能兼听则明。
又如,在提审死刑犯方面,按照最高法的规定,目前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当面提审,而是可以依靠视频的手段,只有死刑犯不认罪、翻供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官认为光靠简单的视频提审可能达不到好的提审效果的才需要去当面提审,考虑到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我还是希望,所有的死刑案件,复核法官都能去当面提审。
不论是当面提审还是视频提审,都需要牢记“正义有时就隐藏在细节中”,不能过于简单,更不能过于草率。
其次是要严把证据和政策关。
最高法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针对当前毒品案件是死刑案件大户,最高法先后于2008年和2014年召开大连会议和武汉会议,并出台两个关于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2023年2月又在昆明召开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对于这些文件所体现的证据和政策要求,应当在具体办案中加以贯彻。
例如,受人指使和雇佣而运输毒品,数量没有达到“巨大”的,要慎重适用死刑,这在武汉会议纪要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又如,对于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要慎重适用死刑,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就要求所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毒品案件一定要有毒品的含量鉴定。再如,死刑案要求最高、最严格的证明标准,那种退而求其次的“推定明知”显然没有达到这个最高、最严格的标准,因为“推定明知”就是现有的证据没有办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明知。对于这一类“推定明知”的案件,现在越来越多的共识是宜一律明确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有就是有共同犯罪人在逃的。毒品犯罪往往多个环节、多人参加,在许多案件中能够逮捕归案的只是一部分人,其他的共犯都在逃。对此,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都有过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情形复杂,每个案件证据的实际情况也不一样,因而目前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分歧,如有的毒品案件虽然抓获的只是“马仔”,但面对如此大数量的毒品,若不对该“马仔”核准死刑,其上头的毒贩已经逃至国外,有可能永远归不了案。我认为,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证实有在逃的共同犯罪人比被告人作用更大,那么对这类案件应当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也是国外还保留死刑的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因为一旦主犯归案,如果从犯已经被执行死刑,那主犯很可能因死无对证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再次,标准要尽量统一。
最高法5个刑庭虽然分工各有不同,但都有死刑的复核任务,尤其是负责普通犯罪的刑一、刑三、刑四、刑五这4个庭按管辖地域不同划分,所负责的案件类型都是一样的,那么如何确保死刑复核的标准统一?不同的庭之间乃至不同的法官之间,对于政策的理解、法律的把握、个案的处理,要达到完全相同,也不现实,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大的原则和思路还是要尽量统一。
最高法已经有了一些好的制度和做法,如合议庭的合议制度、审判长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分管副院长把关制度,争议较大的案件还会提交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或整个大审委会讨论。这些制度都有利于在一定范围内促进认识和标准的趋于统一。要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运转,不断上下磨合,定期交流,特别是要将刑专会或审委会讨论的案例定期公布,便于大家参考。当然,这里的标准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可以与时俱进的,但至少在同一个时期,最高法死刑复核的标准应是统一的。
检察监督,能否“全覆盖”死刑复核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宪法职能的重要体现。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重点是最高法决定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最高法要通报最高检并征求意见,也就是说,对最高法核准死刑的案件,反而是原则上不用向最高检通报和征求意见。
可是,如果说是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避免杀错人,从这个价值取向出发的话,反而应该是对于最高法要核准死刑的案件,更应当报最高检把关。所以从制度设计来说,目前的这个做法与死刑核准的初衷是不太相符的。下一步应当巩固拓展案件范围,实现死刑复核案件的检察监督全覆盖。同时要畅通律师、当事人向最高检死刑复核监督部门反映情况和沟通交流的渠道。
另外,最高检死刑复核监督部门也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办案指引,提升监督质效;不仅要个案监督,还要建立类案监督机制;此外,还要推动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加强与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的证据标准把握等方面的沟通。
法援:应从有辩护到有效辩护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做了补充规定,实现了死刑案件整个诉讼过程法律援助的全覆盖。
但由于这项工作目前也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的阅卷权、提出意见权以及程序救济权等也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如何在复核阶段实现死刑犯的律师辩护从有辩护到有效辩护,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最高法的复核法官提审时虽然会向死刑犯释明他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但最后是否申请法律援助还是由死刑犯本人来决定,将来最好能发展到死刑复核环节的法律援助“强制”覆盖所有死刑犯,毕竟预防冤错案件不只是死刑犯自己的事,更是国家的责任。在此之前,复核法官应尽量详尽释明法律援助对死刑犯的意义与作用,使尽可能多的死刑犯申请法律援助。
据了解,目前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律师代理一个案件的补贴仅1万元,虽然差旅费可以报销,但这个费用总体来看还是偏低。未来这方面还是可以在基本费用的基础上,根据事后的工作量统计来“报销”劳务费的支付,这样可以鼓励法援律师为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去多付出时间和精力。
不光是法援律师,死刑犯及其家属聘请的律师,工作成效不仅取决于自己的专业技能,更取决于意见被倾听、被吸纳的机制,包括他们的工作要被看得见,才能被委托方所认可。
所以,不仅要在复核过程中畅通律师的参与,还要在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对律师的意见及其回应做出说明,并及时通知律师的复核结果,不要出现过去那种尴尬而被动的局面:死刑犯已被执行死刑,而律师这边还在等待甚至期待死刑复核的结果。
死缓核准权应收回吗?死刑作为中国的一种刑罚种类,具体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时,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只将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收回最高法,死缓的核准权留在了省一级的高级法院。
而省一级高级法院目前对死缓的核准实行的是与二审合二为一的机制,即在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末尾直接加上复核的内容,因而使得死缓的复核程序落空。
考虑到完整的死刑核准权应当包括死缓,再加上死缓制度近年来又增加了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等严厉后果,应当把死缓的核准权也尽快收回到最高法,实现死刑复核的“全覆盖”,这样也有利于最高法统一掌握死刑的标准,实现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等不同死刑执行方式的互相配合和有机衔接。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最高法特邀咨询员)
刘仁文
收回死刑复核权
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记者李洪鹏)12月19日,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开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后,余华英是否还能上诉?死刑复核需要多长时间?对此,记者采访了律师。
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二审宣判(图片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余华英还能再次上诉?律师:不能再通过上诉途径寻求救济
记者梳理发现,1993年起,余华英及其同伙一起拐卖多名儿童。2022年7月,余华英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
2023年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华英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8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二审开庭。二审庭审后,检察机关提出发现余华英有漏罪未处理,建议发回重审。
2024年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发回重审。2024年10月11日,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余华英被控拐卖儿童人数从11人增至17人。
2024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认定余华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决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202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告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因此,在二审死刑判决后,被告人不能再通过上诉途径寻求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他说,二审死刑后虽不能上诉,但被告人仍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对于已经产生了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和裁定,若当事人认为其中存在错误,他们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此过程中,原裁决是否继续执行并不受影响。
死刑复核需要多久?律师:最短时间不到一个月
许浩称,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该案二审宣判后,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核准适用死刑后,进入最终执行阶段。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他表示,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和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可能会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复核,因此具体的时间长度可能会受到司法实践、案件复杂性以及司法资源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许浩称,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些案件用时不到1个月。通常情况下,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甚至个别案件核准需要数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此外,被告人有权知道复核的结果。
他说,在死刑复核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会作出以下几种可能的判决: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正确、程序合法,则会核准死刑;如果发现原判决存在问题,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则不予核准死刑,并可能发回重审或改判。
来源: 央广网
死刑复核权下放
废墟
重建
新生
死刑复核权什么时候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楼、死刑复核大楼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楼 邮编:100062
五个死刑复核庭分管区域(有效期自2019年至2021年底,每三年一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联系电话:010-67555108
业务专项:保护妇女儿童犯罪(如性侵犯罪、拐卖犯罪)、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犯罪。
分管地域:黑龙江、吉林、河北、广东、广西、海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联系电话:010-67555209
分管地域及业务专项:涉港、澳、台地区和涉外犯罪,新疆全省各类案件及大陆其他省以下罪名的死刑复核案件;《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联系电话:010-67107864
010-67555309
业务专项:涉黑犯罪
分管地域:北京、天津、辽宁、山西、河南、湖南、湖北、青海、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联系电话:010-67555409
010-67555410
业务专项:重大事故责任犯罪
分管地域: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山东、浙江、安徽、福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联系电话:010-67555509
业务专项:毒品犯罪
分管地域: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上海、江苏、江西
有效期2019至2022年底,每三年一换,具体如下:
刑一庭:
内勤电话:010-67555108
专项研究:保护妇女儿童犯罪(如性侵犯罪、拐卖犯罪),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犯罪。
地域分管:东北(黑龙江、吉林),华南(广东、广西、海南),河北
刑二庭:
内勤电话:010-67555209
涉港、澳、台地区和涉外犯罪,新疆自治区死刑复核案件,及大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死刑复核案件:
《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三庭:
内勤电话:010-67107864、67555309
专项研究:涉黑犯罪
地域分管:华北(北京、天津、山西),华中(河南、湖北),青海、辽宁、湖南
刑四庭:
内勤电话:010-67555409、67555410
专项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
地域分管:西北(甘肃、陕西、宁夏),华东(山东、浙江、安徽、福建),内蒙古
刑五庭:
内勤电话:010-67555509
专项研究:毒品犯罪
地域分管:西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华东(上海、江苏、江西)
有时也会出现某个案件调济到其他庭的情况。
揭秘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就完全改变了。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
1不挂牌的“死刑复核大楼”
北京东城区明城墙遗址公园墩台往南400米,北花市大街9号,一座十多层的建筑,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大楼有武警站岗,不挂牌,进院需安检。
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由两个增为五个,全部移到了这里。法官们的主要工作,从原来的调研、研究统一裁判规则、对下指导等,变成了办案——死刑复核。
各省的死刑判决都要上报最高法院,经立案庭形式审查后,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到各个刑庭。庭内有内勤负责案件的流转登记,在庭长的安排下将案件分到“大合议庭”——审判庭下为日常管理而设的一级准行政单位,再产生办案子的合议庭。
据一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五个刑庭中,刑二庭人数最少,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内勤人员在内,约50人。其它四庭每庭约70人,但案件数量也要多得多。
五个庭的管辖范围,采取地域和类型相结合的原则。
刑一、三、四、五庭的死刑复核案件,基本按照省份分配到“大合议庭”中。一般每个省对应一个“大合议庭”,案件较多的省份对应两个。更特殊的,如因毒品犯罪多发导致死刑案件众多的云南省,可能就需要三到四个“大合议庭”做死刑复核。
一、三、四、五庭的管辖区三年一调整,目前这一轮的管辖范围截止到2015年底。
刑二庭主要按照类型管辖,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军事犯罪、涉港澳台和涉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新疆的案件。一般每类犯罪对应一到两个“大合议庭”。
一位接近该庭的人士介绍,由于近年来暴恐案件增多,加上十八大以后重大职务犯罪多发,2014年开始,原本归刑二庭专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被分配到了其他四个庭,内部专事职务犯罪的“大合议庭”,也由一个增加到了三个。
这位人士解释,今年上半年,部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已有十多个进入了司法程序,全年可能超过二十个。过去每年也就八个左右。根据惯例,这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最高法院就要全程参与。
2低级错误时有发现
办案的合议庭由包括审判长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承办人。
承办人是整个死刑复核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的一位,也最为重要。当前制度下,他们的主要的工作方式是阅卷。人命关天,阅卷通常特别细致。
“工作压力很大,加班是常态。也有特别不上道的,但是极少。”一位在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工作过的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拿到案子,承办人要把所有的案卷都看一遍,发现问题的,要给原审法院或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补查并作出说明,必要时自己也要亲自去查——有时对方不配合,明明存在的证据说查不到,也怕下面造假。
虽然报送到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大多数都已经过了两审,低级错误依然时有发生。南方周末记者在不同场合听过多位最高法院法官吐槽: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上的物证提取时间居然比送检的时间还晚;还有的提取时记录是一件蓝色薄毛衣,送检时写的是黑色夹克衫。
“可能真的是笔误,但你得自己去看。”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鉴定室有物证送检登记表,一般是最原始的,但不附卷送过来,血样的图谱表是机器自动生成结果,也没法作假(除非放进去的取样有问题)。
最高法院某刑庭领导在中国法学会一次交流时曾介绍,2013年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需要进行证据补查的达到了39%。
有的案件,补查后依然存在疑点,办案机关提供的说明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暂时保住性命。
按照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法官们除了阅卷和调查,还要提讯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提讯可以当面,也可通过视频。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如果阅卷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较多,他都要出差,当面提讯。只有案件比较清楚时才视频提讯。但为了避免给当地增加接待负担,无论补查还是提讯,都尽量少去。
“下面法院也都很忙。以前不怎么见最高法院法官,下去还比较新鲜。现在去多了,都烦。所以我们也是能不去就不去,都是凑几个案子去一趟。”这位法官说。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下去调查或提讯被告人,有时候越问问题越多,“一个十几本卷的简单的案子,后来可能也会变得非常复杂,所以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想起来就特别后怕,怎么存在那么多问题。”
听取律师意见的前提是有律师。但死刑案件被告人很多来自社会底层,复核阶段都没自行聘请律师。据前述某刑庭领导介绍,最高法院正在起草《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3谁定生死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承办人需要写出详细的审查报告。包括存在哪些证据瑕疵、哪些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有需要补查的地方,补查的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作出核准的判断等。一般每份报告都要一二十页,多的四五十页,甚至两三百页。
根据流程,承办人写完报告后,要将案卷和报告提交给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让他们各自独立阅卷并写作报告,一般给一周时间,案件复杂的也可再延长。如果审判长不是承办人,那么审判长先看,认为报告清楚且符合要求的,再交给另一名合议庭成员。
法官们介绍,三人独立阅卷后,要在书记员的记录下进行讨论,得出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后,报主管庭长或副庭长把关,再报主管副院长通过后就能核准,最后由院长统一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目前,最高法院三位主管的副院长分别是二级大法官李少平、南英和黄尔梅,最后把关统管的是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
但如果主管庭长觉得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就有可能先把案件提交庭内的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合议庭再根据他们的意见重新讨论。
经过上述过程,如果依然有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院庭领导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角色只是帮忙把关,合议庭和审委会才对案件依法享有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会提交审委会讨论。
4一看证据,二看政策
据多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
最高法院在两方面的标准都更严格。不予核准的压力,也促使地方法院调整适应,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案子,不再判处死刑。
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刚收回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现在不足10%。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
法官们说,最高法院对证据问题非常坚持,绝不会屈从于各种压力就判处或核准一个可能无罪的人死刑。最典型的就是福建念斌投毒案,他在一个月前被宣告无罪。此前他曾四次被判死刑,多亏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核准。
2007年和2010年,最高法院还两次联合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下发文件,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涉及命案的,要求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多位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则,很多都强调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共同犯罪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处一人死刑;只杀一人并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
对于因生活琐事、邻里矛盾、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也很谨慎。它们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只针对特定人引发,具有偶发性,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等,都和一般的恶性暴力犯罪有明显差异,有些案件的发生,也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个人到底判不判死刑,有时候这些情节甚至会比自首、立功这样法律上列明了的从轻情节更加重要。”一位法官说。
5“不杀”的“准备工作”
法官们介绍,和证据存疑的案件相比,对政策的考虑存在一定弹性。一些案件如果处于两可之间,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可能保住一命。
“有时候我拿到一个案子,一看有自首。第一反应就是,又得调解了。因为就算你核准了,报上去,领导也会打回来,让你调解,看看能不能少杀一个。所以还不如自己先把工作做了。”一位死刑复核法官说。
调解时间经常是不可预估的,虽然可以依靠原审法院,有时候也要多次出差才能搞定。一些可以不杀的,家属工作一直做不下来,只能拖着不核准,时间长了没办法,或者压力大大,就只能核准。
2010年11月3日,长期遭受家暴的四川下岗女工李彦在争执中将丈夫杀死,碎尸后烹煮。二审判处死刑后,等了近两年,直到今年最高法院才裁定不予核准。理由就是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李彦的主观恶性也就没那么大。
据最高法院刑庭领导一次在中国法学会交流时介绍,审委会讨论后已决定不核准。之所以拖延,与一二审工作不够细有关。碎尸情节不可谓不严重,而家暴因素在一二审中又没有明确长期虐待,只说双方有过争吵厮打。这样一来,被害人家属不认可,多次几百人围堵法院。舆论则多同情和支持李彦。一些妇女团体曾以公开信等方式呼吁最高法院枪下留人。
据上述刑庭领导介绍,后来经过二审法院不断做工作,也时过境迁,被害人方面情绪慢慢平复了,才没核准死刑。
但也有没能保住命的,比如药家鑫。多位最高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事后都在不同场合提到,案件对法院的伤害很大。
“他只有一条人命,而且是非预谋犯罪。一个大学生,心智还不太成熟,撞了人以后失去控制。而且,他是在警方完全没有掌握到线索的情况下,由父母带着来自首的,可以算得上大义灭亲。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可以不杀的。但没办法,舆论太厉害了,还是杀了。以后碰到类似案子,判起来会很被动。但杀了以后,很多人又开始同情他。”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说。
6死刑罪名还能减多少
不少法学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已经付出了充分的努力,但中国对死刑数量的控制与学界的期待及国际标准还有明显差距。立法和社会舆论也须给予支持,否则法院抗压能力有限。
据多位接近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学者介绍,李昌奎案后,死刑复核就一度开了倒车。李昌奎强奸杀人,又杀死被害人三岁的弟弟,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应判处死刑。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却判了死缓,后在舆论压力下改判死刑。结果一段时间内,法院因为害怕遭遇类似批评,一些本来可以不杀的都杀了。死刑数字也一度出现反弹。“这个势头,费了很大力气才纠正过来。”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刑法学者说。
立法的支持近期有望取得进展。多位专家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很可能在今年底或2015年初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届时,继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削减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后,经济犯罪有望完全废除死刑。
目前中国刑法的死刑罪名总数仍有55个,超过一半的都是国际上一般不适用死刑的非暴力犯罪。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职务犯罪以外的其它非暴力犯罪,刑法修正案(九)都将作一定幅度的削减。“立法机关的态度很积极,很可能会有显著的变化,超出很多人的预期,不止限于经济犯罪。”
赵秉志认为,立法上还应明确慎用的导向。比如,可判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应明确首先考虑适用死缓;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标准也应予以明确。“这样才能推动观念的变化,制度的变革才有基础。否则只是司法机关慎用死刑,不仅老百姓不容易理解,有的地方领导也不理解。”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原本一边倒的社会舆论有过反思。一位死刑复核法官也介绍,像西方国家那样,被害人家属主动向法院求情不判死刑的例子其实已经出现好几个了,“说明经过这些年的调解、判决和宣传,老百姓们的观念也发生了些变化。舆论多元了,不像以前,谁为被告人说两句话都会变成众矢之的”。
生死判官们的体会最直接——杀人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时还会导致仇恨向下一代蔓延。“像云南的毒品案件,有些是一家人共同作案,数量又非常大,按照法律可以都杀的,但我们一般至少留一个。否则他们的亲人朋友会觉得你太绝情,斩尽杀绝,反而影响稳定。”一位法官说。
另一位法官则用诗词表达了类似情感:“杀以止杀非所愿,刑期无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尽舜尧,我辈歇。”
(来源:西贤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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