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书最新范本,代持股份怎么签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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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代持股权有风险。8月30日,北京三中院对涉股东责任承担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提及,名义股东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代他人持股不能免责。
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交易成本、规避法律政策、关联交易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三中院副院长薛强表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名实分离”,名义股东行使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此种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仅仅在双方之间内部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该院近5年审结的涉名义股东承担责任的7件案件,薛强介绍说,“名义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集中于未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未履行清算义务。在诉讼中,股东以代他人持股作为免除其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不被采纳。这是因为,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其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
民六庭庭长陈锦新提醒,受托代持股权,应谨慎决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簿公示的信息为准,商事登记机关不登记、不备案隐名股东,名义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名义股东应该与实际出资人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督促实际出资人及时履行出资等义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替他人代持股而承担法律责任。”陈锦新说。
据了解,近年来,三中院审理的涉股东责任承担案件呈上涨趋势。涉及股东法律责任的案件主要集中于股东出资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等类型案件,且具有典型性。2017年至2021年,北京三中院审结的公司类案件中涉股东法律责任的案件数分别为:2017年80件,2018年98件,2019年116件,2020年102件,2021年163件,案件数量总体上升。同时,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同样增长明显。
代持股协议
继“抢公章”事件之后,“代持股”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抛开个案不说,股权代持在国内公司并不少见。那么,什么是代持股协议?法院对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股权代持有什么法律风险?如何有效防范代持股的法律风险?法报君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安顺律师,关于代持股协议,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Q1
什么是代持股协议?
代持股协议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就实际出资人出资及如何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约定的意思表示。
Q2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从实际出资人来看,有主动型和被动型两大类。
主动型包括:有的为了某种利益,借用某些特殊主体身份获得特殊政策;有的为了规避涉外限制,通过代持获得准入,实现投资目的;有的因自身身份所限,担心公开身份引发相关处分处罚措施;有的不愿财产公之于世;有的为了逃避债务,隐藏资金实力;还有部分公司股东为增加话语权,通过增加代持以提升控制力等。
被动型包括:有的因为法律规定的限制,出资人选择通过代持进行规避,例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50人以下,部分出资人为实现投资目的选择代持;有的是因为企业改制后股东众多;有的是在重组过程中为提高议事效力而选择代持等。
Q3
法院对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主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进行审理。一般来说,法院还会考察协议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有无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等,若上述相关条件都具备,法院一般会认定协议有效。
Q4
股权代持有什么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风险各不相同,风险主要与双方能力、关系以及名义出资人自身纠纷等相关。实践中主要有两类风险:
一类是名义出资人恶意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的风险,包括私自处置股权、滥用股东权益及占有收益等;另一类是名义出资人身份附随风险,例如股权因名义出资人相关民事纠纷而遭受冻结等。
Q5
如何防范代持股协议的风险?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关系,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意味着实际出资人对股权的控制力较低,尤其是在代持人存在恶意侵权等情况时,情况就变得很糟糕。
代持风险的根本在于实际出资人对法律的规避,反过来便丧失了法律的保护;直接原因还在于一些实际出资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过于自信,不愿付出成本去获得专业人士帮助,或是在专业人士指导后仍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双方的关系或者自身的控制力过于自信,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失去先机。
防范代持风险,首先要选对代持人,而且要综合考察其背景,包括其恶意侵权的可能、不能或怠于履约的可能、产生债务的可能及代为履职的能力等;其次,要设定最坏情形,基于最坏设想设置代持协议;再次,还需要考虑名义出资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对措施等。
另外,实际出资人还应当注意全过程消除隐名显名化的障碍,创造显名条件。2019《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点明确:“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某些实际出资人之所以选择隐名,或只是权宜之计,一旦相关顾虑解除或者显名条件具备,便可以选择直接持有股份,实现实际控制,防止代持产生的风险。实际出资人应未雨绸缪,在代持之前和之中,设法促成这样的条件,且固定相应证据,以备将来显名的实际需要。
代持问题纷繁复杂,听完律师的这些回答,大家对于股权代持是否有了一些了解?总之,股权代持存在诸多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安全感,不应仅仅依赖于一份代持股协议,还要创设、搜集、保留重要证据,确保面对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罗聪冉)
编辑:席锋宇 张博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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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中新网四川新闻4月22日电 (吴平华)近日,简阳法院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认定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法律性质为委托合同,并确认可以在此类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保障了代持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2018年10月1日,陈某、黄某、案涉公司三方签订《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黄某作为案涉公司实际投资人,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由案涉公司聘请陈某代表黄某管理某项目并担任案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目除资金管理以外的所有权力,在协议有效期内,三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协议,否则即构成违约。该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2023年3月6日,陈某向案涉公司发送《辞职函》,载明案涉公司聘请其工作的目的已实现,特辞去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该公司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陈某起诉要求解除《项目管理协议书》,并要求黄某、案涉公司在协议书解除后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简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三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现陈某对该项目销售情况、管理期间的债权债务情况等未办理清理手续,未履行向公司管理团队移交履职期间报告、债权债务清单、公司资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即未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陈某主张案涉协议书为委托合同,受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根据《项目管理协议书》第六条“在协议的有效期限内,三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协议,否则即构成违约”的约定,各方已排除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故陈某诉请解除协议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代持股协议中,一般会要求名义股东遵从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符合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定义。然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和委托人均有任意解除权,如果任意解除将使合同安排变得脆弱,极易造成解除后实际出资人工作交接困境,特别是涉及房地产项目交房、办证问题的,会直接影响购房人的利益。本案中,认定实际出资人黄某、名义股东陈某以及案涉公司通过合同条款排除了任意解除权的适用,避免了民意股东在未履行合同义务情形下任意解除代持股协议,防止公司内部管理陷入混乱,有效保护了实际出资人、案涉公司和案涉项目购房人的利益。(完)
代持股份是什么意思
来源:海报新闻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于明效 上海报道
“正因为申法官的坚持不懈,正因为申法官的恪尽职守,正因为申法官对正义的追求,最终我们蒙受的冤情才得以昭雪,我们的权利才得以维护。”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一封感谢信与一面锦旗,锦旗上写着“三载讼案正曲直,一堂明镜断是非”。
这是当事人夏婷和刘芳在收到终审判决书后,专程赶来表达自己感激之情的。二人因替老板持股惹上纷争,经过长达3年时间诉讼,日前在上海一中院法官详密调查下,才终于使得该案尘埃落定。
夏婷和刘芳是两个年轻姑娘,与李伟同事。后李伟单独创业,二人便跟着出来,先后于2012年和2014年,进入李伟的创想公司上班,夏婷担任财务,刘芳担任销售经理。
2014年底,李伟提出需要再开两家公司,就找到夏婷和刘芳帮忙持股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续开设了创意公司和创智公司,李伟担任两家公司的监事。二人想着只是帮忙而已,均未与李伟签订代持股协议。
创意和创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但是认缴制,要到2035年才需要缴足资本。此后,李伟慢慢把创想的业务转到了创意和创智,他告诉夏婷和刘芳,他把公司的钱转到她们卡上,她们再转给李伟。如果公司需要用钱,就由李伟转给她俩,她俩再转到公司。
2017年,公司业务量大增,客户的钱会打给夏婷和刘芳,工人的工资也由夏婷和刘芳来发,同时夏婷和刘芳与李伟之间,有非常多的钱款转账往来。年底,李伟表示一人股东持股公司不安全,便又让创想公司的员工张翔分别持有创意和创智11%的股份。
2018年3月,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欠债越来越多,许多客户到法院起诉创意公司和创智公司。刘芳作为法定代表人还被限制了高消费。
这时,夏婷和刘芳害怕了,她们找到李伟,要求把两家公司的法人转回给李伟。李伟表示等到4月份就转。
但直到2018年5月,李伟一直没有行动。夏婷和刘芳觉得不能再等,便请来律师,先于2018年5月因劳动合同纠纷分别诉至法院要回了创想公司欠的工资。之后,她们担心李伟掌握公司公章、合同章、账簿等会产生更多的债务,于是通过公司另一股东张翔要回了除公司账簿之外的所有证照材料。
2019年,夏婷和刘芳分别起诉李伟要求返还会计账簿,法院认为创想、创意、创智公司的办公地点相同,可以认定李伟实际持有会计账簿,于是支持了夏婷和刘芳的诉讼请求。
2020年,夏婷和刘芳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她们与李伟的股权代持关系,将公司股东变更为李伟。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也未实际缴纳过注册资本,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夏婷和刘芳的主张,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夏婷和刘芳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商事审判庭审判员申智仔细听取了夏婷和刘芳关于整件事情前因后果的详细描述后问及,当时为何没有让老板写个书面字据?
“我们都是打工的,老板说什么就是什么,老板说他是实际控制人,我们不会有事的,没想到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夏婷与刘芳说道。
二人提到,2019年李伟曾以夏婷和刘芳职务侵占为由报案并在公安机关做过一份笔录,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但李伟承认创意和创智公司都是他的。这份笔录在一审时并没有调取到,二人申请二审法院调取。
申智仔细看完她们与李伟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后发现,公司的内部经营、人员调动、外部的客户供货、开票等等,均由二人向李伟汇报,在李伟的指示下工作,后来张翔作为股东持有了部分股份,并且张翔作为第三人,也表示他和夏婷、刘芳都是帮李伟代持股份。
除此之外,申智发现,李伟和夏婷、刘芳之间,还有大量的多达几百万、上千万的银行往来。
于是申智认为,案件事实也许并没有表面那么简单,但是,也确实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夏婷、刘芳她们的主张,2018年3月的谈话录音里,只有李伟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但并未说明变更原因,也未说明股权的来源,而且大量聊天记录中也从未确认过股权代持事宜。
申智又按照时间顺序将所有证据梳理了一遍,并仔细查看银行流水清单,发现虽然夏婷和刘芳与李伟往来的账目多达两三千万,但账目还是平的,二人并未从中牟利。
因此申智决定,要去看看当时李伟在公安做的那份笔录。于是申智几经辗转,携带工作证、介绍信两赴公安,终于在这份询问笔录中找到关键证据。
上面明确记录着李伟称“创想、创意、创智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都是他本人,夏婷和刘芳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她们没有实际出资,这三家公司其实是一套班子在运营”的陈述。
在向双方当事人出示过这份笔录后,合议庭认为,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通话录音,再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这些大量的间接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认定夏婷和刘芳所述属实,于是最终改判,支持了二人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判决书中,申智对上述改判理由进行了充分阐述。
“如果没有申法官,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沉冤得雪。”收到二审判决书的夏婷和刘芳,回想起这前前后后三年多走过的漫漫诉讼路,感慨万千。
申智法官提醒,本案也是对公众的一个警示,代持股权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如名义股东被公司债权人追索,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自身权益等等,如确需代持股权,务必小心谨慎,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闫明清
审核: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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