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搜集了几个大的零担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或者快递单据,发现背后均有类似于“赔偿限制的”免责条款。由于货物运输利润低,风险大,成本比较高,物流或者快递企业为了降低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通常设置赔偿限制条款:要求托运人购买保价运输,否则发生货损、灭失时按照运费的3——5倍赔偿。由于这样条款的存在,在发生货物丢失、损坏时,运输企业不全额赔偿,而是按照运费的倍数赔偿,导致托运人损失得不到足额赔偿。
这种条款本质上是格式条款,很多情况下是无效的,托运人在遇到这情况,可以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收集证据,向运输企业提出索赔诉讼。
附上相关条文: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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