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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康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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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繁杂的事物,漏洞越大,留给邪恶之人的空间也越大;法律是针对全民的,民众要理解法律,就需要通俗易懂。所以,在我看来,法律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属性,一是通俗性,二是严谨性。

刑法的母体是宪法,是基于宪法的要求而产生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刑法就要制定保护公民生命权的对应条款。生命权得不到保障的表现,一是被伤害,二是被死亡。所以,针对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刑法只要规定伤害罪与杀人罪即可。被害人只是受到伤害而没有死亡,就属于伤害罪的范畴;被害人已经死亡,那就是杀人罪的范畴。至于用什么工具,比如刀、棍、药、汽车等等,性质是一样的;至于由什么原因导致,再划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至于量刑标准,可分成特轻、轻、重、特重等情况来界定。而杀人,不存在轻重之分,只存在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

如上思考,交通肇事罪是多余的,要么是故意伤害,要么是过失伤害,要么是故意杀人,要么是过失杀人。这样,民众就很容易理解了。另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严谨,危害公共安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为何要加一个以危险方法来画蛇添足?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是独立罪种,只要实施了就是犯罪,不管有没有造成后果。至于造成的后果,可在伤害罪、杀人罪、损害国家或者他人财物罪等罪种中去界定。

对于我的观点,欢迎留言讨论!#景德镇车祸##伤害罪#​#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能避免吗?#​#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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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个别网民假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或自编自导自演、无中生有炮制虚假案件,以此吸粉引流、非法牟利。相关行为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频发态势,切实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现公布10起涉民生等领域网络谣言案件:

(一)孙某刚编造传播“河南焦作多县将合村并镇”谣言案。近日,河南公安网安部门查明,孙某刚(男,48岁)为吸粉引流,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河南焦作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温县、修武县、武陟县将合村并镇”的谣言信息,引发当地网民关注、讨论,严重误导网民。

(二)王某超编造传播“许昌将投资10亿建3个机场”谣言案。近日,河南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王某超(男,41岁)为吸粉引流,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许昌将建设禹州、襄城、鄢陵3个机场,其中禹州通用机场具体位置在朱阁镇下宋村,项目总投资10个亿,计划占地1000亩”的谣言信息,引发当地网民关注、讨论,扰乱公共秩序。

(三)梁某成编造传播“四川三奥雪山‘解封’”谣言案。近日,四川公安网安部门查明,梁某成(男,20岁)为吸粉引流,在互联网平台发布“4.1解封冲顶倒计时丨川西奥太娜4800米云端挑战全攻略”的谣言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给广大户外活动爱好者和户外俱乐部带来了误解与困扰,给当地文旅部门正常工作造成影响。

(四)张某宝、沙某浩编造传播“安徽明光市地铁已经动工”谣言案。近日,安徽公安网安部门查明,张某宝(男,58岁)、沙某浩(男,36岁)分别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明光地铁已开始动工”“明光到滁州的地铁正在修建中”的谣言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造成网民对该市的交通建设和规划的误读,扰乱公共秩序。

(五)童某海编造传播“重庆全日制本科十年直接认定副高”谣言案。近日,重庆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童某海(男,38岁)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重庆全日制本科十年直接认定副高”的谣言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影响职称评定工作正常开展,扰乱公共秩序。

(六)某公司发布“海关将对进口煤炭实施延迟检查”谣言案。近日,北京公安网安部门查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发布“4月1日起,多地海关将加强对进口煤的检查,或将导致通关时间延长,进口量减少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的谣言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引起业界担忧,属地公安机关已对公司负责人依法处理。

(七)孙某强编造传播“杭州外省家庭无门槛就读”谣言案。近日,浙江公安网安部门查明,孙某强(男,32岁),为杭州某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吸粉引流,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外省家长带娃来杭州可无门槛上公办学校”“为条件不足人员办理社保退休”“为外地人员办理上海落户”等谣言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网民对杭州教育政策产生误解,误导网民带孩子来杭州读公办学校。

(八)刘某晢编造传播“暴雨后许昌满目疮痍”谣言案。近日,河南公安网安部门查明,刘某晢(男,20岁)利用AI工具,自动生成并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了“许昌暴雨人们惊慌失措,四处奔逃”“暴雨过后,许昌满目疮痍”的谣言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造成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

(九)朱某珍编造传播“大米涨价,快去抢米”谣言案。近日,安徽公安网安部门查明,朱某珍(女,50岁)为吸引眼球,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赶紧去抢米,米涨价了”的谣言信息,造成网民恐慌、囤积大米,扰乱公共秩序。

(十)律某雪、逄某峰编造传播“某餐饮企业后厨检查出艾滋病”谣言案。近日,吉林公安网安部门查明,律某雪(女、38岁)、逄某峰(男,38岁)先后在互联网群组发布“徐家地锅鸡体检,后厨一个人检查出了艾滋病了”“@所有人,徐家地锅鸡不能吃了,他家厨师检查出来HIV”的谣言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担忧,严重影响相关餐饮企业正常经营。

以上人员均已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警方提醒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网上行为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转自:公安部网安局

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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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近来持续引发社会关注,针对舆论最为关切的一系列问题,法院方面也做出了正面的回应。首先,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其次,法庭调查结果已经证明,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也不存在骗婚情形。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及戒指等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只是男方家一直拒绝领取。法院还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不存在骗婚情形。

本案引发了舆论不小的争议,其原因在于订婚与强奸之间似乎存在“冲突”,这恰恰本案判决之后最需要普法的地方: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

很多网友想当然地认为:订婚之后,女性就是默示同意发生性行为,法律管不了。或许,被告人席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也是基于对这种问题的错误认识:“订婚”了,“办了席”,女方家庭接受了彩礼,当然可以有“夫妻之实”。但是,这一想法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与现行刑事政策不符。

正如该案二审审判长所强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可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即使在已经“订婚”的情形下,女性依然保留性同意权。

而在本案中,在被害人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之后,席某某仍对被害人实施强行脱衣服、抓住其一只手、将其反锁于屋内、拖出电梯拽回室内等一系列暴力行为,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概括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从而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曾对本案做出点评,“准夫妻不是否定强奸的必然理由”。他还特别提醒男性:与女方发生亲密关系不等同于性关系,若寻求发生性关系务必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必须考虑到即便当时的氛围非常暧昧,也不能推断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更不可以“她不同意怎么跟我开房”这种逻辑来反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值得一说的是,本案虽然在一二审都被定性为强奸案,但是二审法院仍“鉴于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也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二审法院还呼吁,目前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特别提醒网友,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这起“订婚强奸案”的判决,一些网友可能仍有自己的不同看法。但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不应该以性别站队、搞“身份政治”,判决应该回归法律规定、回归证据链、回归法律事实本身。

公正的判决绝对不应用“男错女对”之类性别标签来概括,而是:构成犯罪者就应承担责任。“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 “发生亲密关系不等同于性关系”等法律常识值得一说再说,这是法律对女性权利的明确保护,男性掌握这些法治常识,也很有必要。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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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时只有一字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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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溧水法院、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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