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会被用人单位要求再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有的用人单位则是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保密条款。今天就来了解一下普通劳动者需不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呢?
一、什么是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相同。
二、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例如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而不能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三、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往往会产生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四、保密协议的内容
保密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密条款,需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终止以后,劳动者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与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主补偿的必须是提前有约定、离职后需继续保密的情形。
六、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保密协议”能签吗?相信劳动者在了解上述内容后可以作出自己的判断,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时能够了解其含义和法律效果,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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