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华南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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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笔者在办理一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建筑公司因下游供应砂石的个体或自然人开具发票不方便,便通过各种方式虚开发票(实际供货主体不一致),从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让砂石款作为成本予以扣除。而该企业一直有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若其具备一定的税务、会计知识,公司应该不会出现如此低级错误,亦不会导致公司损失。

从税收的目的、本质看,主要是对公民、自然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等营业行为收取一定的费用,从而实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协调。税收计算的直观依据主要是经营主体依据会计法制作的财务报表等,虽税法要求的财务报表与会计法要求的财务报表存在差异,但通过会计科目的调整,可以达到征税的要求。会计在反映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时,需依据合同、银行转账凭证、验收资料、结算书、发票等原始会计凭证真实、客观做账,这些原始凭证最终指向的实质就是对法律关系的反映,这种法律关系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

通过以上分析,税、法律、会计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法律关系是基础,会计是表现形式,税收是目的。基于三者的上述关系,无论是提供法律服务还是税务服务或会计服务,均不能完全割裂,若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之间相互不沟通、不了解,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受阻。

综上,在现代公司营运过程中,单纯的法律服务、会计或税务服务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司高效率、安全运转的需求,具备税、法律、会计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服务主体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税收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2024年,全国首个税务审判庭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挂牌成立。近日,上铁法院举办“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税务审判”专题研讨会,并发布《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税务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和5个税务审判典型案例指引。人民法院开展税务审判活动,对确保税法有效实施、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合规经营,都具有重要作用。


以税务审判促进税务治理现代化,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专业力量。


税收贯穿于市场经济全链条,税务执法直接影响社会运行和营商环境。税务审判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任。税务审判的核心作用在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税收法治化。2023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标准强调税务争议解决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因此,税务审判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充分释放司法制度效能,已成为衡量税务审判价值的重要标尺。


专业化审判队伍与集中管辖制度是释放税务审判效能的基本前提。涉税争议案件往往杂性与专业性兼备,这就直接决定了税务审判必须配备高度专业化的审判人才队伍。税务审判庭的建设,正是“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这一理念的生动实践。在这方面,由上铁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与厦门大学联合共建的“税改学堂”,无疑是一次成功的创新探索。与此同时,集中管辖制度的探索也为税务审判效能的提升装上了“加速器”,其通过统一指定管辖,让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实现有限分离。这一制度有利于改变涉税审判资源闲置的窘境,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量。


税务审判的深层价值在于通过规则供给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税务治理的现代化,关键在于从“个案裁判”向“治理规则”跃升,减少税收执法的不确定性,增强市场主体对税务执法的信任。实践证明,高质量的税务审判主要有两大作用:一是法院可通过白皮书、典型案例等提炼普适性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稳定的法律预期。二是法院可通过司法裁判发现税收制度问题,并向立法机关和税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关注纳税人感受,平衡征税纳税双方关系是税务审判中应注意的重要方面。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强制性和纳税人权利保障之间存在天然张力。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法院在保障国库收入的同时,亦肩负着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税务审判是税收法律适用的终端环节,更是平衡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稳定器。税务审判的独特性在于其涉及国家财政利益与公民财产权的直接对抗。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承担征税和监督的双重职能,面对面广量大的税收活动,执法过程难免存在瑕疵。因此,“税收法定,有错必纠”应成为税务审判的重要理念。一方面,法院通过合法性审查防止税收权力被滥用,纠正税收征管漏洞和执法不规范问题,促进税务征管和稽查部门改进工作;另一方面,法院居中裁判,注重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强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避免税收歧视。


税收虽具有强制性,但需通过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实践中,税收工作者往往多关注国库利益,以纳税义务为本位,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忽略纳税人的感受和利益,忽视执法合理性要求。近年来,我国纳税服务工作不断深化,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正在实现从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人民法院能够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同时兼顾平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关注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目标,更加注重纳税人的需求和体验,实现从“纳税义务本位”到“权力权利平衡”的调适。


纳税人对税务审判的信赖既看重法院的中立,还看中实际办案水平。纳税人对税务司法公正的感知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税务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争议能否得到实质性化解;诉讼服务的便利性和满意度。上铁法院面对新型涉税案件频发、辩法析理难等挑战时,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旁听、讲评“三合一”的工作机制。据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高达90.63%,有效推动了涉税争议的实质化解。优秀的税务审判,能明确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既维护税收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也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法治的信心,提升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法治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院视情通知上游税务机关参加诉讼,有利于打破分段式税务执法的困境。


税收制度的科学性以及税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部分。


“穿透式”审查方法,有利于一次性查明所有事实,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税收贯穿于企业从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到产品销售的完整交易链中,而传统税收治理常呈现分段式特点,上下游税务机关各自独立办案,易形成信息孤岛,导致执法标准不一、责任不明,从而使涉税争议救济陷入僵局。税务审判旨在化解“官民”矛盾,在实质层面解决行政争议,其重要评价指标之一是涉税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化解,而不能把一件“事”,办成多个“案”。上铁法院强调法治、公平、服务和共治的统一,采取“穿透式”审查方法,围绕企业实质性需求,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有效地避免了程序空转。


上下游税务机关在同一审判平台上就案件事实共同进行认定。为打破分段式税务执法带来的信息壁垒,税务审判庭通过整合交易链上的各类证据,对从上游到下游的整个税收行为进行整体审查,是符合现代税务治理理念的创新之举。这种“穿透式”审查方法,能够查明涉税争议的全链条事实,促使各环节之间形成对话机制,从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统一、标杆性的裁判依据,具有确保税收合法性和规范性的整体效果。上铁法院税务审判庭在成立一周年之际,已经从“个案裁判”向“规则供给”的探索中,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对强化政府建设、推动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法院借税务审判,能及时发现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潜在风险,为国家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铁法院税务审判庭以实质解决涉税争议、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目标,聚焦税务审判专业化建设、税务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税务审判人才队伍建设等环节,为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贡献了初步的经验。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杨雯 汤啸天(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城市治理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屠少萌 | 联系电话:(010)67550734 电子信箱:pinglun@rmfyb.cn
新媒体编辑:李斯坦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法律级次最高的程序法。现行税收征管法最近一次大幅修订是在2001年,距今已有24年。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涌现,税收领域改革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现行税收征管法与征纳实践不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亟须进行修订。特别是近年来刑法、民法典、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陆续修订或出台,现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与之存在一定的脱节,且主要侧重于企业纳税人,难以适应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后优化完善自然人管理服务措施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巩固和拓展税收改革成果,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引导税法遵从,为广大经营主体特别是合规经营的纳税人营造更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征求意见稿》共106条 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加强法律衔接

《征求意见稿》共106条,较现行税收征管法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

章节设置保持现行税收征管法基本架构,修订主要聚焦更好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对接个人所得税等新税制改革、加强与现行法律的衔接等方面。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等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一些企业反映,个别商户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甚至利用分拆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扭曲了市场的真实供需关系,侵害了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网络交易平台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规定写入法律,明确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有利于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同时,《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与现行相关法律的衔接,比如,将“偷税”修改为“逃税”,与刑法相衔接,还对接民法典、企业破产法,调整税收优先权顺位,有利于减少执行争议等,进一步提升了法律确定性,稳定了市场预期。

巩固数字化改革成果 促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时代下,贝壳财经记者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电子”“信息”等字眼反复出现,“确立电子凭证、电子资料法律效力”等新制度引发关注。

在公众看来,购物时取得电子发票,出行时不用在火车站排队打印纸质报销凭证,是税务数字化最直观的表现。很多企业已用上电子凭证、电子资料,会计也智能化、无纸化、数据化。

安徽昶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德军认为,《征求意见稿》确立电子凭证、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打消了社会对于电子凭证入账和纳税人报送电子资料的合法性顾虑,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合规经营成本。

数字化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征求意见稿》将税务部门近年来数字化改革成果和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固化为法律,如明确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实时共享能够取得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提供;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和实名办税制度,简化资料提供等。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税收征管法修订顺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税务机关运用涉税大数据评估应纳税额,实施风险应对。

税务总局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李志表示,税务机关运用涉税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可以将监管力量主要配置于税收风险较高的主体、环节、领域,避免对多数无风险纳税人的不必要打扰,减轻纳税人负担。

对社会公众特别关注的信息安全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做了制度安排,税务机关也有可靠的技术保证。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纳税人信息安全是有充分保障的,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范围限定在“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不会过度采集。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对依法获取的涉税信息只能用于征收管理用途,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

取消“复议前清税”成亮点 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有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税收复议是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纳税争议“复议前清税”要求,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将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同时明确了“诉讼前清税”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需要在清税或提供担保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表示,现行税收征管法“复议前清税”的规定,虽然有效保障了国家税款安全,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无法缴纳争议税款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权。《征求意见稿》取消纳税争议“复议前清税”,对更好地保障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权有着重要意义。

张巍认为,诉讼程序期限一般较长,实行诉讼前清税,既可以将纳税争议尽量化解在司法诉讼之前,避免涉税诉讼案件激增,也能避免诉讼耗时长导致税款无法及时入库,在取消“复议前清税”的同时,兼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税收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规定,将借用、冒用他人名义分解收入和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列为逃税手段,同时,明确法定情形下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行政强制,新规定针对的是不法分子逃避纳税义务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近年来,税务机关公布了多起网络主播、明星以隐匿、拆分收入以及转换收入性质等手段逃避税案件,其偷逃税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不仅扰乱了正常税收秩序,更造成对广大依法纳税者的不公平。《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逃税相关规定,可以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增进税收公平。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将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同时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刘剑文认为,这与虚开发票行为破坏经济税收秩序的严重危害性是相匹配的,有利于加大对该类严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重大税务案件调查期间,阻止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重要涉案人员出境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顺民表示,近年来在一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的过程中,不乏重要涉案人员通过出境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增加相关规定,是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必要举措。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对重要涉案人员实施阻止出境必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确保相关措施得到依法审慎实施。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完善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这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施正文表示,该举措有助于提升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机关执法成本,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也有助于更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柳宝庆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纳税人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关键点总结一、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与特点税法的概念: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特点:制定法、义务性法规、综合性。税法原则基本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实质课税原则。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税法的效力与解释税法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税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与宪法:宪法是税法的根本依据。与民法: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调整对象和原则不同。与行政法: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具有经济分配性质。与经济法: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但属于义务性法规。与刑法: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但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与国际法: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国家、纳税人。客体: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变更: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经营或财产情况、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消灭: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纳税义务的免除、某些税法的废止、纳税主体的消失。三、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定义: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七要素: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税收附加与加成、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听证制度、时限制度。四、税法的运行税收立法概念: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税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解释。税收法律:程序法、实体法。税收法规:国务院制定,公布实施。税务规章: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税务规范性文件:县以上税务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税收执法概念:国家税收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税法的一般法律规范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或事件,调整具体税收关系的实施税法的活动。特征: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具体行政行为、裁量性、主动性、效力先定性、有责行政行为。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税收执法监督:主体是税务机关,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内容是行政执法行为。税收司法概述:狭义指审判机关依法对涉税案件行使审判权,广义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涉税案件。基本原则:税收司法独立性原则、税收司法中立性原则。税收行政司法:法院等司法机关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税收刑事司法: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参与,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司法裁判。税收民事司法: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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