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的代价
2017年3月,甲公司的股东张某向所在地交通银行申请一笔个人贷款,经审核,张某被告知本人为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银行拒绝为其办理并发放贷款。听到此消息的张某后悔不已,早知如此,当初就应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导致今天不利的局面的罪魁祸首是自己的无知和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上述案例,引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通过,2017年1月16日修正)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首先,存在法定情形。法定情形主要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等六种情况;
其次,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期限为两年;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
再次,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不得列入名单之内。
第四,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不得列入名单之内。包括但不限于诸如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等等法定情形。
广大被执行人最为关心的是,一旦被确定为失信人员,各级法院会将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法院会将名单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供这些单位对上述人员进行失信惩戒。
那么,如何消除失信信息呢?依据《失信规定》第十条规定,当失信人员履行完毕判决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以及中止执行、不予执行、终结执行的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最后,对于那些错误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法院应于15日内审查。对于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因此,提醒上述进入失信名单的人员,请慎重对待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后果自负,责任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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