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庞某接受他人有偿委托,纠结被告人高某、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债务。三被告人在案发前前往李某某所住小区,前往其家中向其亲属询问李某某下落、催促还款,并仔细“踩点”,确定李某某在该小区地下车库内登记的车位信息和位置。三被告人商议后,驾驶车辆先后四次前往李某某所在小区,使用提前准备的自喷漆、石头等工具对李某某家门口、停放在地下停车位上的轿车以及误停在该车位上的被害人韩某某的轿车进行恶意喷漆和划损。三被告人在一定期间内经常纠集、向他人暴力讨债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更是给小区居民带来很大的恐慌和不安,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涛律师评析】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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