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国军

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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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

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犯罪构成要件


• 谁会犯这种罪: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


• 故意为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私财物的毁坏,仍然决意实施该行为。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 侵犯了啥: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


• 具体做法:行为人实施了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 与盗窃罪的区别:


• 主观目的不同:盗窃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目的是毁坏财物,不以占有为目的。


• 客观行为不同:盗窃罪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通过毁灭或损坏的方式使财物失去价值或使用价值。


• 与过失毁坏财物的区别: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只有故意毁坏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社会热点案例分析


• 案例一:某地发生多起“碰瓷”案件,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他人车辆进行刮擦,随后向车主索要高额赔偿。这种行为中,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 案例二:某企业因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据优势,便派人故意破坏竞争对手的生产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数额巨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征,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毁坏财物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3日晚,李某醉酒后步行回家,行至其居住的小区内,借着酒劲踢踹有序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汽车车身,之后李某继续步行至附近路边,借着酒劲再次用脚踢踹停在该处的汽车车身。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对自己酒后无故用脚踢踹他人车辆车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两次用脚踢踹两辆汽车车身,经鉴定车辆维修费用共计6800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酒后踹车的行为,因其并无清醒意识去逞强斗狠,炫耀暴力,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具有逞强斗狠和满足扭曲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此外,李某只对车体表面造成损伤,且事发时人流量较小,对社会秩序影响较小。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李某与车主素不相识,也无偶发矛盾纠纷,毁坏对象的选择具有随机性、任意性,即客观上是对不特定财物进行损毁,应认定为无事生非,任意毁坏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此外,李某踢踹的是小区内有序停放的车辆,符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特征。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案件时有发生,在认定此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上时常存在一定的争议。要准确认定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

一是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方面。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的,从法条规定上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案件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秩序,因此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因此,法益保护是界分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时,根据双重法益保护的要求,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同时侵犯社会秩序和财产权利时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否则只是一般的侵犯财产罪的行为。

二是主观认识的外在体现方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能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通过任意损毁财物发泄不满、寻求刺激,不仅有为了将财物损毁,还有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达到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效果。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动机上一般是泄愤报复心理,主观上是为了将财物损毁。因此,是否具有以寻衅滋事为目的的主观意识,是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主观认识的外在体现不能仅仅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简单对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毁坏财物是否事出有因,进而判断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或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而应重点核实行为人对被损毁财物的所有人是否有私怨、私怨与损毁财物之间的时间间隔、对损毁财物的选择上是否有特定指向等等,借此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泄愤报复还是追求精神刺激、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进而界定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是客观行为任意性方面。主观认识外在体现的客观行为,着重核实客观行为表现出的任意性,侵害对象的选择方面是否具有任意性,是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区别的关键。客观行为任意性的认定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侵害对象特征是否确定,具体可以从涉案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损毁行为侵犯的财物是否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等方面认定;另一方面是如果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是否还会实施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对损毁的对象事前是无预谋的,属于临时起意,不管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与否,行为人都会实施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侵害对象一般是事前预谋好的,一旦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一般不会实施犯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检察日报

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日常生活中,身边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我们在处理问题时千万不能因为冲动做出伤害他人或损坏财物的行为,诉诸暴力的行为只会使事态升级,无法解决问题,且严重情况下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人在冲动时容易触犯的两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行为经常发生在家庭、邻居、劳动关系等有相互关联的人群之间。因一时冲动从而伤害他人是“双输”行为,打赢获刑,打输进医院。故意伤害他人除了面临刑事处罚,还需要对被害人身体损害进行民事赔偿,赔完自由还赔钱。我们要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纠纷。

案例:何某某与叶某某为同村村民,因叶某某家饲养的牛吃了何某某家种植稻谷产生纠纷,双方在村里相遇后发生争吵谩骂,后由谩骂升级成打架互殴,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叶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何某某伤势为轻微伤。后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雄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被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多数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行为人都是基于报复、泄恨的目的,对他人或公共财物进行打砸、破坏。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在于会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损失,还容易造成其他不安定因素,引发其他犯罪行为。

案例:刘某某驾车至某路口时,认为路口旁停放的小轿车阻碍通行,无法通过路口,遂联系车主徐某某挪车。徐某某到现场后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出于泄愤目的,徐某某驾驶车辆三次撞击刘某某的车辆,导致刘某某车辆受损,损失价格达5万余元。后徐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南雄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经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作案车辆。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一旦发生争执,应寻求和平解决方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来源:南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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