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佳节,亲朋好友相聚在一起免不了要小酌几杯,而平时就嗜酒如命的人,更是会趁着朋友聚会多喝上几杯,解解酒馋。那么,亲朋好友聚会喝酒,醉酒的人不幸出事,共同饮酒人有责任吗?马上就要到春节了,这个问题您可能需要知道答案。
案情概述
陈某、唐某、陈某、邓某系朋友关系,四人相约晚上去饭店聚会。18时许,陈某、邓某等四人先后到达相约的饭店。
饭前,四人点了一箱6支装“天龙泉”30度白酒和一副扑克牌,四人通过扑克牌玩“斗牛”轮庄的方式喝酒,没过多久,白酒就喝完了。
20时许,聚餐结束,四人一起离开饭店,邓某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陈某等三人步行回家,途中,陈某独自先行离开,其他人各自回家。
此后,三名散步的群众遇见满身酒气趴在栏杆上的陈某,经过约5米后,听见身后陈某落水,转身来到陈某落水位置后,便报警营救。公安局及消防、120救护车先后到达现场展开施救,后将陈红送至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陈某溺水死亡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属于意外死亡事件。陈某的老公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唐某、陈某、邓某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元。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唐某、陈某、邓某应否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陈某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应对自身的健康、生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和醉酒后可能产生的危险隐患,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主要的责任。
因此,受害人陈红对于自己酒后意外溺亡存在重大过错;周某放弃对受害人陈某的尸体检验,导致公安机关无法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是否还存在其他原因导致该溺水事件的发生无法查明;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唐某、陈某、邓某在与陈某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行为,故受害人陈某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80%的民事责任。
唐某、陈某、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在与受害人陈某共同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大量饮酒后可能会致人损害的危险后果,却未尽到有效劝诫和注意义务,且在受害人陈某离开饭店归途中,唐某、陈某、邓某有条件相互关照、护送,而未尽到应有的照顾、注意、护送义务,对受害人陈某落水身亡存在轻微过错责任,依法应承担本案20%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唐某、陈某、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周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235.43元,唐某、陈某、邓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表示:共饮人由于实施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协助、通知、照顾义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主观上存在过失,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春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高兴之余,建议大家不喝酒或尽量少喝酒,坚决抵制酗酒、劝酒等不良行为,饮酒后也一定要相互照顾看管,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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