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签订后,临到履行交货义务时,买方乙公司称甲方货物价格明显偏高,要求降价,否则将拒绝接受。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被买方拒绝收货。甲公司则认为买方拒绝收货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要求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按约将货物送到双方约定的地点,但乙公司拒不接收货物。甲公司该怎么办?
货物的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经商定,即受法律保护。即使乙公司是因为没有认真进行市场调查而签订了买卖合同的,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价款明显不公的情形时,价格过高的“苦果”应由自己承受。甲公司既然已经将货物运送到了双方约定的地点,就应当认为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应当接收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否则构成违约。
【律师建议】
现在的问题是乙方拒绝收货,甲公司如果不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以证明自己已经将货物运送至合同约定地点的话,还无法确定甲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将来发生争议,乙公司一口咬定甲公司没有送货,那甲公司将百口莫辩。因此,甲公司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约送货到约定地点,而乙公司没有派人接收货物或者拒绝接收货物。怎么证明呢?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公证处办理“公证”,要么向公证处提存货物以证明货物已经交付,要么以公证方式证明货物已经送达约定地点,而乙公司无人接收或拒绝接收,以便日后向乙公司索赔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违约损失。
如果损失额比较大,将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也大,律师建议,千万不要嫌办理公证的麻烦。因为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如公证,争议将有可能无法确定,公司的损失将得不到赔偿。而一旦经过公证,将使自己处于完全有利的诉讼地位。
另外,如果货物不是出售方自己运送,而是委托其他运输公司或快递公司送货的,首先要保存好委托运送的凭证。当然,这些单独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的情况下,还不能有效地证明甲方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最好的方式仍然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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