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个别股东出于各种目的,不将自己列为公司股东,而是找人代持,那么做隐名股东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1.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代持协议
现实中找人代持一般存在较好的关系,双方在一开始碍于情面没有签定书面的代理合同,那么后期一旦公司经营好转,企业每年大量分得股东红利,则显名股东可能不再履行你们之间的协议,选择违约,如果此时隐名股东既没有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面临着失去实际股东身份的法律风险。
2、股东地位可能不被认可
从案外人的角度讲,案外人只需要识别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无须考虑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问题,另外,当隐名股东选择做显明股东时,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以外,隐名股东如果显名需要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如果隐名股东不被公司认可,则面临着永远无法显名的风险。
3、实际的股东权利可能无法保障
隐名股东无法直接向公司主张自己权益,其股东权益只能通过代持股东履行,如果一旦双方产生矛盾,则面临着隐名股东彻底无法实施股东权利的风险,另外显名股东对外可以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处分名下股份,或者拒绝将分红分给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上述行为均会侵害隐名股东的权益,因此,作为隐名股东随时面临着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
相关知识:隐名股东风险的防范
1、与显名股东签订完备的书面协议
隐名股东可与代持股人签订代持股协议,明确自己的实际投资人身份,约定代持股人股权行使的方式、股权收益的归属和代持股人的报酬,尤其应当约定代持股人损害隐名股东权益的情形和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后的损失计算办法,甚至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以此从根本上排除显名股东不承认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身份的风险,并加大显名股东违约的成本。
2、在隐名股东投资形成的股权上设定质押担保
隐名股东投资后,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以显名股东为质押人,隐名股东自己为质押权人,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隐名股东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转让,同时,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3、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作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主要通过约束显名股东的方式控制公司。因此,隐名股东需要在代持股协议中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行为必须征得隐名股东的同意,又比如代持股人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约定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隐名股东权益。
4.可以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由公司其他股东签字确认,这样就可以在需要显名时根据代持协议直接主张显名,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显名时,其他股东或者显名股东不配合,均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综合以上分析,隐名股东存在诸多风险,只有在最开始的时候就预定好各种风险,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作为隐名股东有哪些好处呢?作为隐名股东可以规避竞业限制,或者上市高管的严格要求,并且在公司出现亏损或者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时不要自己承担。以上就是律师的简要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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