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某某犯罪集团、何某某犯罪集团重点物色的“猎物”,有时候,两个犯罪集团还相互介绍“业务”。被“狩猎”的对象有个共同点: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并四处借钱维持高消费。在向何某某等人借钱之前,他已经欠了很多网贷、银行贷款、高利贷。何某某了解到小林有房产,而且父母有钱,于是假意雪中送炭,实则步步设套——签7万元借条,实际拿到1.65万元;签35万元借条,实际拿到20万元;签20万元借条,实际拿到15万元,何某某等人利用小林急于资金周转,诱骗其签下虚高借条,并制造取得全部虚高借款的假象,再通过以贷还贷等方式垒高小林的债务。眼见着债务越来越多了,走投无路的小林只得出售房产,小林的父母也被迫向何某某等人支付近100万元。朱某某等人也以类似手段,逼迫其他被害人出售房产偿还虚高债务。朱某某犯罪集团的手段更加恶劣。强行换锁进门打牌、吃喝;恶语谩骂、扇耳光;桌上放棍棒、刀具以示威胁,这些事情,他们都敢干。被告人朱某某等12人涉“套路贷”一案,认定朱某某、何某某等4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分别以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经营等罪名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对套路贷的共犯怎么判刑,在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主犯从犯的认定,二是犯罪的情节,主犯要承担全部的罪行,从犯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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