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A公司增资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作为A公司股东应补缴出资300万。A公司多次催促甲补缴出资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补缴出资300万。
甲辩称,已将其名下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并办理过户登记,拒绝补缴出资。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应向A公司补缴出资款300万元。
三、律师点评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甲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增资义务。虽然甲已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其应依据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A公司补足出资。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石文辉律师
盈科海口高级合伙人
2018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盈科海口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盈科海口第一届交通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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