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李某受张某的邀约到某宵夜档,殴打与张某的朋友罗某因琐事吵架的被害人周某。李某等9人使用拳脚、椅子等将被害人周某殴打致轻伤二级。李某于2016年3月被广州HP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后被逮捕。
李某的家属经亲人介绍后委托黎祖恒律师辩护。黎祖恒律师对本案案情进行研究后,认为可以为李某争取缓刑。其后在本案审理起诉阶段,经过黎祖恒律师与被害人的积极沟通,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后,被害人同意谅解李某。在本案的审理阶段,尽管检方提出李某使用椅子参与殴打被害人而建议对李某从重处罚、不建议对李某适用缓刑,但是经过黎祖恒律师的积极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罗列的种种量刑情节,对李某适用缓刑。判决结果出具的当天,李某被释放。而其同案犯被告人赖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不适用缓刑。
本案至此顺利办结。
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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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祖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