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虚假宣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5,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广告可能承担什么刑事风险

行政与行诉 编辑:沈一

一、消费型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虚假宣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5,消费型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虚假宣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4-07-2-504-002孙某某诉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消费型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虚假宣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关键词

民事

侵权责任

消费型医疗美容

过错

消费者

欺诈

惩罚性赔偿责任

虚假宣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用途:郜云gào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基本案情  孙某某诉称:2017年3月,因对自身眼睛双眼皮不满意,在百度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发现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某医疗诊所)词条占据一二三条。点击进入后是各类宣传信息,声称其系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主刀医生王某某是医学博士,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是中国著名的眼整形修复专家曹某某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嫡传弟子等。孙某某信以为真,经与网站客服联系,于2017年4月到某医疗诊所处就诊,张助理接待孙某某。支付200元费用后,由王某某面诊。在1分钟左右的面诊过程中,王某某简单粗暴不耐烦,气氛紧张怪异,没有技术和细节方面的探讨。张助理唯唯诺诺只想促成交易,加之天价手术费,孙某某面诊后即离开诊所,并无在某医疗诊所处做手术的打算。第二天,孙某某接到张助理的电话,张助理表示让孙某某做某APP的案例模特,王某某要以其为案例讲授公开课,手术时会有各地医生前来现场学习观摩,手术费可打八折。孙某某感觉受到重视且手术费优惠,遂第二次前往某医疗诊所。孙某某对自己之前开过的眼角比较满意,并无修复打算,故只想修复双眼皮,但张助理极力推荐眼角修复,在其百般劝说下,孙某某答应同时修复内眼角、填充脂肪,并支付手术费79280元。
  2017年4月19日,孙某某如期手术,但并无各地医生观摩,也无公开授课讲解,只有王某某姗姗来迟,一言不发、看都不看原告一眼,没有任何沟通交流。手术中,王某某看不出哪只眼睛的双眼皮更宽一些,表示“看你肿成这样,我怎么给你调,只能下次了”“我凭着感觉调吧,只能调多少是多少了”,就低头匆忙进行手术。
  术后,孙某某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本无问题的两个下眼角增添了长长的赘皮,人为形成了极深、极怪异的泪沟,睁眼困难,有拉扯感,干涩疼痛、畏光流泪。先后三次在医院被确诊为角膜炎,眼角增厚,人工痕迹严重,两侧一边一个人造大泪沟,双眼皮形态怪异,不对称、眼距宽、眼角皮肤增厚、形态假,原有疤痕未作任何修复与切除,又在左右两侧新添一处明显疤痕,和术前承诺天差地别。孙某某多次与某医疗诊所交涉,心情抑郁,经过长时间艰难交涉,某医疗诊所承诺修复。2018年3月9日,孙某某在某医疗诊所处手术再次修复了内眼角。术后依然怪异,无任何改善,眼睛功能受损,发生角膜炎。某医疗诊所行为严重损害孙某某利益,给孙某某造成巨大伤害,孙某某与某医疗诊所沟通无果,故请求判令:某医疗诊所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合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三倍赔偿。
  某医疗诊所辩称:不同意孙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责任比例。关于医疗费,经核算,有票据的医疗费金额为92484.78元,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且需具备关联性和合理性。关于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不认可计算标准,标准过高、时间过长,请求法院酌情降低。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认可计算标准。关于住宿费与交通费,不认可金额,无法核实。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酌情降低。关于公证费,不认可金额,公证事项与本案无关,系患方个人行为。关于三倍赔偿,首先,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孙某某仅能依据侵权责任主张损害赔偿,不应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服务合同的欺诈赔偿,若同时支持赔偿,显然属于责任重复且过重。其次,某医疗诊所虽然因广告违法而遭受过行政处罚,但是该行政处罚作出之前,某医疗诊所已经在调查过程中将该等广告下线和整改,在某医疗诊所微信公众号后台能够查到删除的数据记录,在工商部门内部调查档案中也有相关记载。孙某某就诊时,不可能看到所谓的虚假广告,也不可能遭受欺诈,不能仅仅以孙某某在该时间段就诊,就认定原告系因看到广告而进行消费,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欺诈。再次,某医疗诊所从事的为修复类手术,孙某某在到某医疗诊所处就诊前,眼部已经实施过多次手术,眼部的现状大部分均为既往手术史遗留问题,某医疗诊所修复手术只能改善其中部分问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因此,若以普通美容手术的标准来要求修复类手术,只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医者不敢也不愿意从事修复类手术的工作,最终的结果只会导致整形失败的患者求医无门,最终不利于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更深层次的医患矛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孙某某因“双眼皮修复术后外观不满意,双侧内眼角整形术后外观不满意”就诊于某医疗诊所处,行“双侧内眼角修复术、双侧重睑修复术、双侧上睑自体脂肪填充术”。术前诊断:1.双侧内眼角术后形态不良(切口疤痕、过大、圆钝、下沉、泪阜暴露过多);2.双侧重睑术后形态不良(切口疤痕、过深、冗余、角膜暴露率不对称、外翻);3.双侧上睑眼窝凹陷,并为此支付手术费79280元。2017年11月29日,孙某某就诊于河北省泊头市医院,初步诊断:双眼角膜炎。2019年4月29日,孙某某就诊于沧州市人民医院,诊断:双眼角膜炎。
  经鉴定,孙某某存在疤痕、双眼闭合不全、双眼皮弧度不规则、睑缘不对称、眼周脂肪凹凸不平、角膜斑翳等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精神损害等损害后果。某医疗诊所在对孙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中未见术前设计、计划等的沟通记录,并未做到术前医患沟通达成美学一致,存在沟通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2.检查不完善、不仔细,对双侧上睑眼窝凹陷的诊断及治疗方案依据不足。3.医方为患者行“双侧内眼角修复术、双侧重睑修复术、双侧上睑自体脂肪填充术”,术后出现双眼眼内眦处疤痕,左眼内眦下方可见凹陷,双眼眼睑轻度闭合不全等并发症。考虑与画线时未精确测量或皮肤去除组织宽度不一致等情况有关,因此应视为患者术后眼睑损害情况与医方手术存在关联。4.未将患者检查照片存于病历中,病历记录不完善。其中,第4项与孙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1项、第2项、第3项与孙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孙某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90-120日;护理期为20-30日;营养期为30-45日。孙某某目前眼睑遗留的疤痕可应用相关药物淡化、软化疤痕。角膜炎再次复发时,可给予抗感染治疗,余无其他特殊后续治疗。某美容诊所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予以行政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19)京0105民初68330号民事判决:一、某医疗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孙某某医疗费74366.83元、营养费108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1200元、残疾赔偿金322040.32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80113.92元)、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二、某医疗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三倍损失237840元;三、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美容诊所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京03民终1264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某医疗诊所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对孙某某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二)孙某某在本次诊疗行为中是否属于消费者,本案应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某医疗诊所本次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对孙某某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对于某医疗诊所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孙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孙某某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及孙某某后续修复费用、治疗费用等问题,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已确定了本次诊疗行为对孙某某造成了损害后果,确定某医疗诊所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认定孙某某目前伤残程度属于九级。
  对于过错责任的承担,孙某某在本次手术后未进行后续的手术治疗,且鉴定机构已认定其伤残程度属于九级。在此情况下,按照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判令由某医疗诊所承担并无不当。关于某医疗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鉴定机构最终确认孙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情况下,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关于某医疗诊所对鉴定结论质疑的问题。首先,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中正司法鉴定所为本次司法鉴定机构,该选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的程序正当。其次,二审中法院充分听取了某医疗诊所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及中国整形美容协会陈述的意见,对于原鉴定报告中的疑问,法院也要求鉴定机构进行了补充说明。再次,对于鉴定机构要求孙某某再次查体时,孙某某未予参加的情况,法院注意到当时正值疫情期间,而且孙某某在鉴定之初已进行过查体,鉴定机构留存着当时孙某某查体的资料,鉴定机构可以参考其留存的查体资料做出评判。另外,鉴定机构认为某美容诊所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术前沟通不充分、在美学上没有与孙某某达成一致,风险告知不充分。2.鉴定机构是参考术前某美容诊所对患者情况的描述、术后患者病历中对患者病情的描述,同时结合患者现在的情况综合评断认定某医疗诊所存在主要过错。3.作为专业美容医疗机构的某医疗诊所,其留存的手术医疗病历不完整。基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适当,应予认定。某医疗诊所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二、孙某某在本次诊疗行为中是否属于消费者,本案应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某医疗诊所作为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仅仅是治疗和矫正,更多的是满足就医者自身美容的需要。孙某某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接受某医疗诊所提供的服务,孙某某属于消费者;某医疗诊所作为营利性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商业目的,属于经营者。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理本案适当。
  对于某医疗诊所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从法院调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看,某医疗诊所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处罚内容涉及诊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擅自发布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广告内容没有权威机构认定,广告语不真实,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孙某某接受某医疗诊所的医疗美容服务也是受到了上述广告内容的误导和影响,据此,认定某美容诊所为孙某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判令给予孙某某三倍赔偿并无不当。裁判要旨  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51条、第55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8330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15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2648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3日)(民一庭)

二、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广告可能承担什么刑事风险

“颜值经济”已成为新的经济风口,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广告满天飞,不但阻碍了行业的发展,也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的;以上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行动建议:对于广告的发布行为,一旦投放就难以控制后果,需要专业化的方式进行合规审查。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时,尽可能附带免责条款并履行自主审查的义务。

医疗美容机构美容贷的刑事风险是什么

医疗美容机构不停的在网络平台宣扬容貌焦虑,并灌输美丽就可以成功的理念,同时,“超低价医疗美容、医疗美容超市、特价大酬宾”等营销不断进行,连蒙带骗的带人入坑。想美,经济不宽裕,没问题,这有一场精心策划的“美丽贷”等着你。医疗美容机构虽然通过顾客贷款解决了客户的美容费用问题,但网贷机构的直接或间接暴力催收,随意泄露借款人隐私信息,困扰其正常生活与工作,严重扰乱了金融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目前上海、深圳、北京、广西、广州等多个省市的医疗美容贷受到打击,认定为医疗美容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带有欺骗性的虚假宣传、给予假承诺,达到诱导贷款消费,属于刑事犯罪。行动建议:美容贷、套路贷等行为不仅破坏金融秩序,而且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属于目前各部门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问题,发现有医美机构开展美容贷业务的,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医疗美容机构两套账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是什么

为减少经营成本,医疗美容机构通常搞两套账的把戏。医疗美容机构做一份假账,目的是应付税务机关查账,达到不交税、少缴税的目的,这称为外账。自己内部又做一份管理账,目的是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根据,这称为内账。做两套账是很容易出现漏洞的,假的就是假的,怎么做都不会真,实仔细一查就露馅了。比如1、账实不符(收入、成本、库存的配比);2、手术量和销售量不符;3、顾客量和医疗美容人员数量不符;4、销售量和原材料消耗不符;5、货币资金流动异常;6、公私账号混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做假账基本上都是单位犯罪,刑事处罚一般采用双罚制,也就是对于单位处以罚金,对于个人处于自由刑。比如罚款100万,3年有期徒刑。自由刑处罚的两种人,即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人,既可以是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财务总监。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行动建议:财务合规是企业经营合规、企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责任人及财务人员皆为法律重点规制的对象,切勿抱着侥幸态度铤而走险。

医疗美容机构行贿的刑事风险是什么

医疗美容机构不具备正常开设和运营的条件,为了能够顺利开设,需要与审批部门进行勾兑。为了能过顺利运营,需要与监管部门进行斡旋。在此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是绕不开的。为了达到目的,“跑、送、要”是最为常见的非法方式。所谓“跑”,是请国家工作人员从中斡旋,“送”是送礼,“要”是要宽大,要纵容。这些都是非法利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医疗美容机构如何避免行贿的风险?首先要努力创造条件使企业跨过合法、合规的门槛。其次,在运营过程依法依规,稳健运营。最后,在合规的基础上,为了谋取“正当利益”,如果需要运作一下,也不至于触碰刑事犯罪的底线。行动建议:反商业贿赂历来为社会经济发展活动中重点治理的难点问题,企业腐化危害自身,反商业贿赂不仅仅需要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权力制约,企业也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企业合规行为。

医疗美容机构医疗事故的刑事风险是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情形为“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比较常见的是“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两项。为规避医疗事故罪的风险,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规范,做到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都来源合法,产品合格,操作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诊疗常规。行动建议:该罪主要为过失犯罪,需要达到能预见而未预见且后果严重的范畴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涵盖了从医执业的各个行为,这也进一步表明,医生作为特殊职业,必须高度谨慎、忠实勤勉,不可玩忽职守。

医疗美容机构商业贿赂的刑事风险是什么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医疗美容机构最常见的就是给引流平台或渠道佣金,或者叫介绍费。法律是允许给佣金或回扣的,但必须入账,这里最大的风险来自于账外,也就是不走账。不入账的涉嫌犯罪,入账的视为合法。医疗美容机构应该通过内部控制制度来规范回扣的流程,让发出去的回扣都入账,列入支出,即便是对方不入账,也不涉及我方违法问题。收取佣金的企业,也应当如实入账,如涉及员工个人的绩效,可通过奖金的方式发放给员工。行动建议:对于员工个人的涉贿赂行为,对外损失可以诉请追偿,对内责任可以直接追究,对于关联贿赂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的,可以一并起诉承担法律责任。

三、美容店虚假宣传怎么处罚

法律主观:关于广告虚假宣传的处罚《 广告法 》第55条规定,违反本 法规 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四、美容院从事医疗行为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如果美容院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应取得主诊医师资格就不算非法行医,如果没有取得就算非法行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医疗美容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适用。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

(3)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遇到医疗美容纠纷可以怎么处理

医疗美容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

1、协商

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将医疗美容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六、美容院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欺诈消费可能会被要求支付三倍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新消法规定消费欺诈3倍赔偿是获赔的最低限度。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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