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方法2025,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方法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规范、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而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过错导致患者伤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情况、调查材料、违规行为、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事故等级和医疗建议。医疗事故行为只有符合一定标准才构成医疗事故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专家鉴定组根据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划分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法律分析
一、怎样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二、医疗事故会判刑吗
对于医疗事故行为,只有在符合了一定标准之后,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之后才能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结语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分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相关法规,以及是否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调查材料、鉴定过程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规、医疗过失与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事故等级以及医疗护理建议。医疗事故是否涉及刑事责任需符合一定标准,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专家鉴定组会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法律依据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二、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指的是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医疗事故主要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
法律分析: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后果不同。医疗过错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较轻,医疗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往往更重。2、鉴定的机构不同。两者分属于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3、医疗过错的产生是源于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还需要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四、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处罚
由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事故、差错,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罚;
(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
(2)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
(3)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4)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5)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6)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
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及对患者的补偿由直接责任人、科室和医院三方承担。累计费用5000元,责任人承担30%;累计费用5001-10000元,责任人承担20%;累计费用10001-50000元,责任人承担20%--15%;累计费用50001-100000元,责任人承担15%--10%;累计费用100000元,责任人承担10%--5%;其余部分科室和医院各承担二分之一。
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事故,且均为主要负责人,应予辞退,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医院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登记备案。内容包括:
(1)医疗纠纷信息的来源;
(2)当事人或科室的书面陈诉和认识;
(3)医院对事件的调查报告;当事病人、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证据和检验、检查报告;
(4)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报告;
(5)医院的处理意见;
(6)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7)医院对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医疗事故纠纷追责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医疗机构的积极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当及时处理,认清责任,并追责其过错。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有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增加医务人员的责任感,还可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4、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治疗时间。
5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6、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直接(主要)负责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二、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处理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领导报告,科主任、护士长或指定负责任要在24小时内报告医教科,并在48小时内向医教科提出书面材料,医教科按规定向新城区和西安市卫生局上报。
2、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主任要立即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好医疗问题,并做好病员及其家属的接待工作。
3、医教科接到报告后,应指定专人及时调查了解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详细情况,并协助科室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首页、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查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会诊意见、以及护理记录、输液卡、床头牌等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
4、科室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发生的医疗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报医教科,医教科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的医疗问题进行讨论定性。责任人及科室必须参加医疗事故、医疗缺陷的处理过程。
5、医院依据定性结果及处罚办法条款,视情节较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形成书面材料存入责任人档案。
6、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后的处罚执行时间从医疗问题定性之日起算。
五、医疗过错与医疗过失有什么不同
一、医疗过错与过失的法律责任
不构成重伤以上的医疗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犯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
不构成重伤以上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犯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过失有什么不同
对医疗过错和过失而言,虽然一般法理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医疗过错只能包括过失而不包括故意,如果医务人员故意的话,那直接追究他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的司法过程中存在有些漏洞还没解决,虽然医疗过错比医疗过失更严重但在赔偿标准上还是医疗过失的赔偿标准较高。
四、医疗过错的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
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
因此,当其在诊察、指令之时,自应被要求参照其业务性质,履行基于防止危险上,以实验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之基准即为诊疗时所谓临床医学实践上之'医疗水准',亦即,医师应本着该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义务。因此,医师在从事治疗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从而致他人身体或健康于损害者,即应被认定为有过失,自应依民法第709条之规定,对于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
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
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
第二阶段为客观化阶段。个人的治疗经验,经由其不断的在学术杂志上发表,并且经验不断累积,从而引起其他学者、医生的验证、追试,以致使该特定之治疗行为具有客观化、科学化的结论。但在此阶段,该特定治疗行为也只有现实遭遇同一案例的医生、医学者始能有所触及,尚未能成为一般临床医师所用之诊断方法,当然也不能成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
最后一个阶段乃是普及化阶段。前述的特定诊疗行为经由前两个阶段后,经过普及推行,该特定医疗方法已被客观肯定,且被普遍化的接受,并达到期待可被一般执业医生所知悉和运用的程度,从而使之成为该医疗状况的医疗水准。这时,也就成为论断临床过失责任的基准。
六、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一般都是指医院或医护人员在工作中有失职和不当的行为,导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没有给患者带来重大的不良后果,有则是医疗事故,没有就是医疗过错。在法律上,因为两者的不同,赔偿、处罚结果等方面也有不同,有助于患者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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