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怎么维护,商标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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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认定
东京奥运会后,全红婵等奥运健儿的姓名被多方申请抢注为商标。8月18日,中国奥委会对此发声,喊话停止“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通告,对“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什么叫恶意抢注?8月23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商家蹭热度 抢注奥运健儿姓名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的名单中可以发现,抢注知名奥运健儿姓名关联商标的个人和企业,来自全国多地。代理公司中,不乏一些知名互联网企业。每逢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发生后,总有一些商家恶意抢注商标。去年,还曾有人蹭热点抢注“钟南山”和“火神山”“雷神山”等地名商标。
近年来,恶意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的行为屡见不鲜,抢注闲置、待价而沽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有同一主体囤积多达几百件甚至几千件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成了一些人的生财之道。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刘贵林律师表示,这些体育健儿通过奥运比赛,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像这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的姓名,如果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进行抢注的话,属于一种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姓名权是公民合法的在先权利,且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已为知名度较高的公众人物姓名。假如个别商标申请侥幸未被商标局驳回,公民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恶意抢注缘何屡禁不止
什么是恶意抢注?刘贵林律师表示,依据我国最新修订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抢注行为的核心判定要件为“不以使用目的”与“恶意”。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大批量申请注册商标等行为均涉及商标抢注的要件。
按照《商标法》以及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要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是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恶意抢注的话,会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
恶意抢注商标屡禁不止,是何原因?刘贵林律师表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恶意抢注行为成本低,仅通过300元的注册费用便可以申请商标是导致商标被抢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第二,商标注册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被抢注维权困难。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十分明晰,处罚力度不及获利之大,抢注者仍肆无忌惮。
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或无效程序进行维权。同时,对于以恶意抢注商标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还可以通过行政举报维权、刑事立案等方式进行维权。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卫艳
来源: 山西晚报
商标侵权怎么处罚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原创稿
近日,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就商标维权事件发布道歉声明,称将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积极妥善处理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
事情的起因是,最近一段时间,众多卖肉夹馍的小吃店因带“潼关”字样,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求他们赔偿3至5万元不等,并强调未来若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则需缴纳99800元会费。
其实,近期的商标维权案件不止于此。河南焦作多家胡辣汤商户反映因使用“逍遥镇”收到法院传票;在河南的另外一个市洛阳,上百家水果商户因为卖香梨用“库尔勒”,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
作为一种地方特色美食,多地小吃协会起诉商户是否合理?
针对“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1月26日做出回应,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那么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有何不同?“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商标维权又是怎么一回事?”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权威专家,他们分析,“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商标纠纷表面上看起来差不多,但法律性质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称,普通商标的作用是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普通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注册。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是某一组织的成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表示,含地名的商标一般不得注册为某个企业或私人主体所有,即使已经注册,也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来描述自己合法经营的同样的商品或服务,特别是地名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与产地特有的地理环境关系不大的时候。比如胡辣汤或肉夹馍,作为常见的商品其制作方法和原料并非必须限定在产地。尽管当地协会可以注册集体商标对成员的经营进行管理,但不能强制所有经营者加入该协会。而且,“地名+商品”如果已经成为通用名称,就更不应注册作为商标专用权阻止他人使用了。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应服务于该地域的相关行业、组织规范有序地做大做强,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允许满足条件的商业主体使用。” 张吉豫提醒,特别要防止某一主体阻止有正当权益的主体使用相关地理标志,进而垄断本该由当地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共享的资源。
“库尔勒香梨维权的问题稍有不同。”管育鹰称,“库尔勒香梨”是商品质量特征与信誉和原产地的特殊地理环境紧密相关的注册地理标志产品,同时也是具有全国知名度的驰名商标。一旦商贩售卖假冒库尔勒香梨,就侵害了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也会因欺骗消费者受到处罚。对于售卖不知道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依法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
张吉豫同样认为,“库尔勒香梨”的商标维权有其特殊性。“‘库尔勒香梨’是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希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经营者,应该请求使用该商标,商标权人应予以审查认证,对于符合条件者应许可其使用。对于不具备商标使用权的经营者,即使不以商标作为商铺名称,销售时以其他方式标注香梨是‘库尔勒香梨’,也属于商标使用,需按照《商标法》规定承担责任。但如果确系产自库尔勒地区,并且只是用以描述商品产地,则系合法使用。”
实际上,“地名+商品”的命名方式在生活中屡见不鲜,“长沙臭豆腐”“台湾红豆饼”都属此类,那售卖相关产品是否合法呢?
管育鹰表示,已注册含地名的商标除非已经是非常有名的才有独占性强的专用权,如贵州茅台或青岛啤酒,其他普通的地名商标本身缺乏足够的显著性,不能禁止他人的合法正当使用。她建议,商家在起名、售卖时应尽量查询自己是否使用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使用“地名+商品”如实做客观描述时,不要使用注册人才能使用的图形和官方标志。
如何客观看待多个行业协会的商标维权行为?“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公平、合理的商标管理和维权有助于推动本行业更好的发展。但如果协会发放商标使用许可只是以被许可者是否缴纳了高额许可使用费或会费为依据,而对一些符合使用的条件者进行歧视性的妨碍,或对一些缴费者不经认真审查就进行许可,则有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设立目的,协会自身的违法行为也必须依照法律惩处。”张吉豫说。
商标 纠纷
柯律师: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通讯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近来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发现电商平台上有商家利用我司的商标进行其它品牌产品的宣传和售卖,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请问,公司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维权呢?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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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您所描述的是目前互联网上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针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控告的方式进行维权。
采取行政投诉的方式,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被投诉人构成商标侵权的,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制造工具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除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外,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需注意,被控侵权产品或服务应当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属于同一类别或相似类别,被控侵权标识应当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权利人若要对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那么可以在个案中向法院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当然要构成驰名商标对于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方面都会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主张驰名商标保护。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最严厉的打击手段莫过于提起刑事控告了。如果侵权人生产或销售的侵权产品实物上也标有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待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上述三种维权方式并不冲突,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权利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结合自身诉求,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维权。比如可以在民事诉讼前先进行行政投诉,通过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进行查明,为后续的民事诉讼奠定基础;再比如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从刑事和民事两方面对侵权人追究责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玮
柯律师信箱:
kelvshi2022@126.com
扬法律服务之帆
护科创奋楫之航
维护商标权益
10月29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自2022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以来,截至2024年9月,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814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开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75件。
最高检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或者骗取登记相关知识产权,通过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科技创新。
恶意抢注商标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有的不法分子直接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或特定商标,再以此为依据恶意提起诉讼展开所谓“维权”。如,某公司恶意抢注一上市企业使用在先的商标,向法院起诉该上市企业,要求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期间了解到相关线索后,依法推动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查后宣告已抢注的72件商标无效,并对正处于实审流程的14件商标予以驳回。
有的不法分子为阻止竞争对手发展、获取竞争优势,在明知自己不享有合法知识产权或者权利状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故意提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诉讼,恶意将他人拖入诉讼程序。如,某装备公司明知其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为打压其竞争对手某机械公司,在该机械公司处于上市培育期的关键节点,滥用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导致该机械公司上市计划被迫中止。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期间了解到相关线索后,依法推动法院驳回装备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装备公司赔偿机械公司损失40万元并在媒体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后该机械公司成功上市。
骗取著作权登记后提起虚假诉讼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提交虚假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涂改权利人信息、伪造作品创作思路和说明、将创作日期提前等方式,冒充作者骗取著作权登记,再批量提起虚假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
如,某文化传媒公司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陈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音乐推广商恶意串通,收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通过提交虚假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涂抹更改权利人信息,骗取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同步将音乐电视作品编辑出版发行,伪造对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属和KTV等经营场所侵权的证据,批量提起虚假诉讼1万余件。检察机关依法以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
黑中介、黑代理参与其中形成灰色产业链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为实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些不法分子伙同黑中介、黑代理,通过风险代理或利益分成等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在此过程中,不论是前期虚假获得知识产权权利授权或登记,还是中期物色、挑选索赔对象,乃至后期提起诉讼、参与调解、和解谈判,黑中介、黑代理均参与其中。在上述某文化传媒公司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中,不法分子为提起虚假诉讼,聘请专业公司、人员作为中介代理,负责音乐电视作品收集、入库、虚假著作权登记、冒充权利人出版专辑、提起诉讼等工作,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产业链”。
在另一起虚假诉讼案中,周某某、陈某某成立一家版权代理公司,自2008年起诱导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将他人创作的纺织花型图案交由该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委托该公司维权。周某某明知这些经营户实际不享有著作权,仍帮助代理著作权登记。在获得虚假著作权登记后,该公司又假借帮客户维权之名,向其他使用该部分花型图案的经营户制发律师函或提起诉讼等要求赔偿,涉案金额340余万元。
最高检表示,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机制。广大企业和个人要进一步增强依法使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既善于依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依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坚决防止滥用诉权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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