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上 诉 人(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
原审被告:***,住所地***,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区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二、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履行供货义务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货物运输协议书》中指定货物应到达地点及收货人,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二条:“货物运达承、托双方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应凭有效单证提(收)货物”之规定,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收货方接收货物的原始凭证,应视为其没有向指定收货方供货,亦未履行合同义务。
另,原审以被上诉人提交的复写《销货单》认定“张**之后的签字确认”并推断“***已经收到了合同中约定的**”错误。该《销货单》系“复写件”,又无他证据佐证其与原件一致,其中“***”签字更不具有真实性,而原审仅以“张***系**公司员工”这一身份关系认定销货单的客观真实性属于违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应驳回其诉求。
二、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错误。
上诉人对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并不知情,无故牵连至此。现原审不能查清案件事实,以违法证据认定被上诉人供货又判定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上诉人之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公司
二〇一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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