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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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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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

咨询类别:职务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在徇私枉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承认收受涉案人员的贿赂或接受吃请或说情,有徇私徇情行为,但不承认有枉法行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辩解,应如何解答,是否存在只有徇私没有枉法情形?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这种情形实践中是存在的,比方说单纯的受贿;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辩解就是一种狡辩,可以用查证事实予以驳斥。(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检察院 赵晓成)

解答专家钟媛媛: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徇私枉法罪,必须符合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可见,徇私分为徇私情和徇私利,是否枉法,要看其是否“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对此,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较为细化的规定。如果在案证据中没有其枉法的证据,那么无法认定为该罪。对于枉法的判定,不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可以通过客观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判断。如:对于无罪的人,案发时使其受追诉,在案证据中有立案、起诉等法律文书、无罪判决书;对于有罪的人,案发时包庇不予追诉,在案证据中有撤销案件、追诉等法律文书或者有罪判决的法律文书等等。如果在案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在案件办理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无法证明其枉法,就要在数额和情节标准上审查是否达到受贿罪要求,如果达到,则认定为受贿罪;如果同时能够证明其枉法,就要根据案件具体犯罪数额和情节,在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中,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的拼音

林一凡的办公室在医院大楼的一角,而且在六楼。六层的门诊楼,喧闹而嘈乱,唯独六楼冷冷清清。

林一凡穿了白大褂,鼻子上架一副眼镜,悠闲地看报纸。因为冷清,他的手术室就在隔壁,除非大的手术,他是不用去医院手术室的。

电话铃响了,是外科的李主任。李主任说,毁容毁得很厉害,是车祸。你先过来看一下。我们该做的都差不多了。

林一凡跟坐对面的小李交代一下,来到住院楼所在的手术室。病号的外科手术已经快结束了,脸上缠了绷带,看不到容颜。李主任说,脸上的伤我已经做过处理,美容整形要靠你了。林一凡点点头,轻轻揭开脸上的纱布看了下,李主任只是处理了伤口。

第二天,李主任打来电话,你可以准备手术了。

林一凡过去,看了一下病人病牌:吕紫娅,女,25岁。

陪伴她的是一个中年妇女,显得清清爽爽的。林一凡把中年妇女叫到隔壁的接待室,问她,你跟病号什么关系?妇女说,我是她表姐。吕紫娅家在外地,这座城市没有别的亲人了。林一凡点一下头,跟她讲述了一下手术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然后让她签字。女人从口袋里掏出一个红包,放到林一凡的隔离衣口袋里。林一凡点了一下头,表示知道了。现在的医院就是这样,你不收,病号反而不放心。

手术室里,护士已经准备好了,麻醉师在打麻药。吕紫娅问,能跟原来一样吗?我不会毁容吧?听到她的声音,林一凡的心里颤了一下,目光有些迷离。顿了顿,他说,不会,也许你会比原先更漂亮!

手术还要等一会,林一凡跟吕紫娅闲聊了一会。林一凡知道了吕紫娅曾有一段感情,但现在没有男朋友。那天下班一人骑着电动车回家,被一辆轿车撞倒了——吕紫娅的腿骨折,脸上撕下来一块肉……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当时确实吓坏了。而且肇事车也逃逸了。吕紫娅也知道林一凡的妻子去世了,家里有一个四岁的女儿。

要说手术前,为了消除病人的紧张情绪,大夫总要跟病人闲聊一会儿,但不会谈这么多。

手术还算成功,只不过是从身体上采下一块皮贴到脸上缺了的地方……

春天不知不觉就来到了,院里的报春花开出绚丽的黄色。林一凡折了长长的一支,插在吕紫娅病房的瓶子里,春色立即充满了白色的房间。

手术还有几次,比如把伤疤一周的明晃晃的皮肤修一下,这些手术在林一凡隔壁的小手术室就可以做,吕紫娅也顺理成章地住进了林一凡旁边的小病房里,两人接触的机会多了。费用不在医保的范围,吕紫娅的表姐几次暗示林一凡,已经没有钱了,差不多就行了。林一凡却告诉她,医院有笔费用,可以替她交了。

到最后,护士都感觉没必要了,手术的时候提醒林一凡,我们只是做修复手术,像这种割双眼皮,垫高鼻梁的手术好像不在我们的范围吧。林一凡说,这个你不用管,费用我出就是了。

刚开始,林一凡值班的时候,没事就在吕紫娅的病房里。后来不值班他也来,熬了粥,加上红枣、枸杞、桂圆,熬得浓浓的,香香的,一勺勺喂给吕紫娅吃。

一切都是顺理成章,吕紫娅的表姐已经很少来,基本上是林一凡在照顾她。林一凡本是坏脾气的,护士们都怕他。现在却常常把笑容挂在脸上,一如春天里亮丽的阳光。

院里的鲜花次第开放,报春的花瓣被吹散,然后是杏花、玉兰,春天悄然而逝的时候,吕紫娅已经可以跟林一凡走到医院南边的草地上,蓝天、白云,五彩的风筝在尽情飞舞,吕紫娅躺在林一凡的怀里,尽情享受浪漫的爱情。

当婚事被提上日程,吕紫娅该去见见林一凡的女儿林寒如了。吕紫娅的心里很忐忑,四岁的女孩已经懂事了。吕紫娅买了很多礼物,有新衣服还有林寒如爱吃的零食。

一见面,很可爱的一个小姑娘,跟林一凡很像,而且有一种很亲切、似曾相识的感觉。吕紫娅讨好地说,寒如,喜欢阿姨的礼物吗?林寒如却马上跑过来,抱住她的腿,亲切地说,妈妈,你回来了?

那一刻,吕紫娅呆住了。在想象中,林寒如可能跑开或者用仇视的目光看着她不说话。这样的结果,她根本就想象不到。但转念一想,没有仇视,不是更好吗?

当然吕紫娅还去见了林一凡的父母,准婆婆一把拉住她的手,不知觉间竟说了一句莫名其妙的话,像!连说话的声音都像!尽管相处融洽,吕紫娅心里还是感觉怪怪的。

在约好了登记的日子,林一凡却发现吕紫娅失踪了。打她手机,关机!到她工作的单位,被告知已经辞职了!

焦灼中,一直等到黄昏,才听到手机响了一下,打开一看,是吕紫娅发来的短信:一凡,看到短信的时候,我已经离开了这座城市。我看到了你前妻的照片,你把我整成了她的样子。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你这是徇私!看在你帮助过我的份上,我原谅你。可是我们也结束了,因为我只想做我自己,不想去做别人!

细细的雨丝淋在林一凡头上。秋天来了,缠缠绵绵的寒雨也跟着来了。

徇私的意思

大有叔去世了,我专程回乡祭奠。在村头停好车,步行进入巷道。

“刚子哥”“刚子叔”“大刚子”,乡亲们纷纷和我打招呼。我心中五味杂陈,说不出话。唢呐声舒缓、悠长,听得人想哭。我拼命忍着,忍得脸色难看。

走进大有叔家的门厅,撕心裂肺的哭声从灵堂里传来,我两腿发软,迈了进去。大有叔在遗像上笑着,像是在说:“大侄子来啦,走,叔请你喝酒去。”我给大有叔敬上一炷香,鞠了三个躬。一屋子哭声,声声刺在我心上。

大有叔和我家住一条巷道。他是村里有名的大好人,干过村组长,当过电工。我父亲早逝,母亲拉扯我长大不容易。大有叔做电工那几年,从来不到我家收电费。我妈每次问他:“大有兄弟,我家的电多少?”大有叔摆摆手说:“行了,我给你垫上,以后让刚子还我。”我考上大学,大有叔给我妈送来五百元钱,我妈落泪了:“大有兄弟,你家日子也不好过,你让嫂子咋收你的钱,咋谢你哩?”大有叔说:“我家比你家强,这是借你的,刚子以后挣钱了还我。”

我妈总对我说:“你要记着你大有叔的好。不记别人好的人,就不配做人。”

我是交警队一名不大不小的领导。这些年,找我办事的人很多。情同兄弟的老同学,血脉相连的亲戚,从小看着我长大的乡亲,不管大事小情都来找我,搞得我一听到手机响就头疼。我一向坚持原则,帮不了的从来不帮,难免落下骂柄:“甭找刚子了,那小子六亲不认,血都是冷的!”我不争辩不剖白,心里很清楚:当今社会,每个人都追求公平公正,可一旦临事,却都在寻找机会让天平失衡。别人的想法我管不了,凡事问心无愧就好。

有一次,小舅子打来电话,说他的车被贴条了,让我帮忙赶紧消掉。我立时火冒三丈:“你乱停乱放应该被罚,我帮不了你!”挂断电话,回头看到妻子的冷脸,“自家人不管就算了,说话还那么冲,也不知哪来的火气。”我无言以对。

自打我进入交警队,大有叔从没找过我一次。有时我想,如果他找我办事,我还能坚持原则吗?

走出灵堂,走进礼房。“刚子回来了。”负责登记礼金的村里老中医和我打招呼。我嗯了一声,从兜里掏出两千块钱。“这么多?”老中医有些惊诧。

“刚子,你是个有情有义的人,今天你随的礼最大!”老中医边写礼单边说。

是吗,我也算有情有义?我扪心自问,问不出答案。但不管怎样,我已在心里立下誓言:以后定要做个无情无义的人。

三天前的那个晚上,根据大队统一部署,我带队上街查酒驾。快11点时,一辆银白色面包车被队员拦停。车窗里探出一张熟悉的脸,是大有叔。

大有叔看见了我,我也看见了大有叔,但彼此不约而同地,都没跟对方打招呼。我看到大有叔在队员的要求下出示了驾照,随即,一名队员将酒精测试仪伸向了大有叔。就在那一刻,我喊了声“等等”,抢上几步,拿过检测器,伸向大有叔的嘴。在他吹气的时候,我的食指悄悄堵上了吹口。

当天夜里,大有叔酒后驾驶,在一座桥上强行超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伤重不治。

徇私舞弊的读音

2019-05-28 来源: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职务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在徇私枉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承认收受涉案人员的贿赂或接受吃请或说情,有徇私徇情行为,但不承认有枉法行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辩解,应如何解答,是否存在只有徇私没有枉法情形?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这种情形实践中是存在的,比方说单纯的受贿;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辩解就是一种狡辩,可以用查证事实予以驳斥。(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检察院 赵晓成)

解答专家钟媛媛: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徇私枉法罪,必须符合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可见,徇私分为徇私情和徇私利,是否枉法,要看其是否“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对此,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较为细化的规定。如果在案证据中没有其枉法的证据,那么无法认定为该罪。对于枉法的判定,不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可以通过客观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判断。如:对于无罪的人,案发时使其受追诉,在案证据中有立案、起诉等法律文书、无罪判决书;对于有罪的人,案发时包庇不予追诉,在案证据中有撤销案件、追诉等法律文书或者有罪判决的法律文书等等。如果在案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在案件办理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无法证明其枉法,就要在数额和情节标准上审查是否达到受贿罪要求,如果达到,则认定为受贿罪;如果同时能够证明其枉法,就要根据案件具体犯罪数额和情节,在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中,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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