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一:借款用途的欺骗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
裁判要旨二:通过虚开发票提前报销工程账款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
裁判要旨三:货物交易型涉诈骗案件要充分考虑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裁判要旨四:严格区分正常的经营行为与签订明知不能履行合同的诈骗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要综合分析,不能片面认定为明知不能履行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裁判要旨五:夸大履约能力、挪用资金用于非合同目的不等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裁判要旨六:申请国家项目补贴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的诈骗行为。裁判要旨七: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须具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其应当知道可能诈骗而推定具有共同的犯罪直接故意。裁判要旨八: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按时付利息,且偿还大部分本金的行为不宜认定诈骗罪中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裁判要旨九:部分虚假宣传的行为不等于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诈骗行为。裁判要旨十:工程结算的重复结算要综合评判,不能仅因重复结算的表面行为而认定诈骗行为。裁判要旨十一:行贿等违法行为与诈骗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因行贿行为而认定有诈骗事实。裁判要旨十二:为追索借款本金而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等于主观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财务的非法占有目的。
案 号:(2019)湘0407刑再1号
判决时间:2020年01月13日
再审法院: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再审理由:出现新证据
再审结果:无罪
判决理由:
本案再审中结合新证据和原审证据,认定被告人陈远志与谢先进、谢某之间的借款是民间借贷纠
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虽然陈远志将借来的钱用于吸毒和赌博等非法活动,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
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的借款名目,也没有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但陈远志在借款之前就向谢某出具
了借条,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20万元借款的主观故
意,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想办法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陈远志与谢某
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诈骗行为。
判例评析:
在本案中,体现的是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分。尽管被告人虚构了借款的用途,但是由
于双方通过签署借条的方式将民事借贷法律关系确认下来,同时多份证据证实被告人未如期还款有
多种客观原因的存在,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想尽办法偿还了债务。在最新获得的证
据中也能够证明债权人利用公权力将本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用刑事诉讼手段来处
理。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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