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不算是共同债务!,未经配偶同意提供担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若语

  今天,就社会所关注的夫妻债务问题,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给广大妇女带来了福音!

  在该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本律师接到很多女方的咨询,基本上都是陈述男方对家庭不闻不问,在外赌钱或借高利贷等,欠下巨额债务后,不知所踪。女方对此不知情,却遭受追债骚扰或被起诉。因女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赌债或高利贷,大部分法院判决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女方哭诉后,还不忘责备婚姻法对女性没有保障。

  之前的:对于夫妻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这么约定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法律,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在现实中,作为夫妻的另一方,很难去证明这笔债务是否是赌债等非法债务,是否是虚构等情况的。该条法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无辜的一方,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不能实质保障其的权益。

  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仅仅四条规定,简析如下: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共同债务

  (注:强调“共债共签”原则,避免一方无端被负债现象,减少事后纷争)

  第二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

  (注: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持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第三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出借人不能举证是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共同债务

  (注: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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