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证据收集标准
危险驾驶证据收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现场勘查证据: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车辆位置、刹车痕迹、碰撞部位等,以确定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关联性。例如,测量刹车痕迹的长度和深度,判断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
2. 物证收集:收集与危险驾驶相关的物证,如车辆的行驶记录仪、酒精检测仪数据、毒品检测报告等。这些物证能够直接证明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的行为状态,如是否饮酒、吸毒等。
3. 证人证言:收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证人证言需要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4. 驾驶员陈述:听取驾驶员的陈述,了解其驾驶过程中的情况和意图。但驾驶员的陈述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真实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5. 鉴定意见:对于一些复杂的危险驾驶案件,如车辆改装导致的安全隐患等,需要进行专业鉴定,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为案件的定性提供重要依据。
总之,危险驾驶证据收集需要全面、客观、准确,结合多种证据形式,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危险驾驶车辆公审标准是
危险驾驶车辆公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例如多次超速追逐、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等情况,会被认定为公审范畴。其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如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80 毫克,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将进行公审。其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予以公审。其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属于公审范围。这些标准旨在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标准
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情节轻微,例如血液酒精含量刚达到醉驾标准,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如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二,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等。其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体现了犯罪人的悔罪态度和对被害人的补偿。其四,初犯、偶犯,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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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标准,危险驾驶罪不予起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