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追逃电视剧,海外追逃 红色通缉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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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响哥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

今年4月1日,我国启动了“天网”行动,将逃匿境外的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列为境外追逃的主要对象。相对于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外逃情形而言,腐败犯罪人员外逃有特别之处,境外追逃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与问题……


一、境外追逃,怎么这么难?

大量腐败犯罪的案例表明:逃匿境外,并不一定是贪官为逃避打击而选择的退路或者下策,而常常是贪官腐败进程的环节之一,是腐败活动欲实现的一个目标和上策。

为了能够在国外享受纸醉金迷、无拘无束的生活,腐败案件外逃人员通常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作为外逃首选目的地,并且想方设法包括采用欺诈手段办理移民手续,为自己和家人获取上述发达国家的合法居留身份。与此同时,他们采用各种洗钱手段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或者将腐败交易的付款地选择在自己的逃匿目的地。

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制和人权保障机制,在引渡和遣返问题上实行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审查制度,为包括被请求引渡人、非法移民在内的外国人提供繁多的法律救济手段。在这些国家,警察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在“猎狐2014”行动中屡屡奏效的“追逃小组”警务合作模式难以施展,或者说不可简单复制。

由于腐败案件外逃人员往往在逃匿地已获得移民身份,他们在当地的居留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甚至可以大摇大摆、冠冕堂皇地从事经贸活动和各种社会活动,在当地立稳脚跟。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像对待非法移民那样对这些手持“绿卡”者实行非法移民遣返,当地执法机关反而会注重对这些人的权利保护。

向外逃目的地转移大量非法资产并积累违法所得,使腐败案件外逃人员获得充足的经济来源。凭借这种经济实力,他们可以到处购置隐秘房产,随时变换藏匿地;即使陷入引渡、遣返或其他对其不利的法律程序,也可财大气粗地聘请当地最有名的律师为自己辩护,穷尽逃匿地国家的所有法律程序和救济手段,以对抗引渡和遣返,或者拖延相关程序。

腐败犯罪外逃人员还可能使用另一个杀手锏对抗引渡或遣返:利用自己原有的公职身份在逃匿地寻求特殊保护,把自己打扮成曾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政治迫害”的公共人物或者“改革者”。他们甚至散布谣言,试图将国内反腐败工作以及中国政府提出的追逃请求政治化,混淆视听,把水搅浑,博取庇护或同情。

对于那些潜逃境外时间较长并且在逃匿地已经获得合法居留资格的贪官,限期自首的敦促很难即时发挥效用,他们有着较强的侥幸心理和“不见棺材不掉泪”的顽固态度,从政的经历和工于心计的谋算使其不会轻易接受“劝返”。这进一步加大了境外追逃的难度。

二、我国在国际追逃合作中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已经与39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是,与腐败案主要外逃目的地的发达国家缔结过引渡条约的并不多,引渡条约关系的欠缺有时构成我国境外追逃的法律障碍之一,尤其是对于美国、荷兰等在引渡问题上持“条约前置主义”态度的国家,引渡合作的可能性目前基本不存在,从而使得逃犯有空可钻。

对现有国际条约资源利用率低,也是我国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不足之处。在境外追逃中,我国主管机关比较习惯于通过警务合作查找、缉捕和遣返逃犯,不大善于运用双边引渡条约或多边公约引渡条款打好法律仗,借助引渡诉讼获取国际合作。例如,近年来,法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4件,我国向法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只有1件,而在法国司法部逃犯数据库中,受到通缉的中国逃犯则有一百余人。

从工作机制看,我国目前主要依靠中央主管部门处理国际刑事合作案件,省以下刑事司法机关尚未充分发挥境外追逃办案主体的作用,对国际刑事合作的规则和被请求国法律制度缺乏足够了解和研究,一些司法合作请求材料不合国际规范,或者支持请求的证据材料存在明显漏洞,导致相关请求被外国主管机关束之高阁或者在庭审辩论中被驳回。此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重追逃、轻追赃的倾向,也不利于对外逃贪官非法经济来源和负隅顽抗资源的切断。

在开展“劝返”工作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和司法解释,某些认定逃往境外人员自首的特殊标准尚未得到确定,在认定接受劝返者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或自首问题上各地司法机关做法不一;在“劝返”过程中随意承诺或者事后不遵守承诺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加强制度与能力建设,编织追逃恢恢天网

我国反腐败境外追逃工作应当着力开拓与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属于国际司法合作,一些外国领导人所表达的积极政治意愿取代不了对相关法律程序的适用以及合作规则的遵循。在依托国际法和有关外国的法律制度开展合作时,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司法行政、外交、反洗钱等主管机关应当协调一致,整合国内各主管机关的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省以下办案机关的能动性并提高国际合作的办案能力,形成办理涉外案件和寻求国际刑事合作的合力。

对于外逃的腐败分子,在追逃时同样应坚持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劝返多管齐下的方针。对于那些在逃匿地已获得合法居留身份的外逃人员,应注重查找其采用作假、欺诈手段获取移民身份以及通过洗钱手段向当地转移资产的证据,使得当地主管机关能够对其采取法律行动,吊销其合法居留身份,追缴其赖以生存和对抗引渡或遣返的非法经济资源,创造将其遣返或引渡回国的条件。

拓展与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更加需要树立和维护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形象,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的信任度。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充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遵守公正司法的各项准则和证据规则,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并在立法上“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同时,我国应当尽快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广泛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供必要和有效的法律依据,担当起一个大国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腐败犯罪中的国际合作责任,努力使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追逃追赃合作朝着互惠、双赢的方向稳健发展。

【延伸阅读】:

关于海外追逃,习总的重要意见和指示:

【第一条】5年、10年、20年都要追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

【第二条】中加在追逃追赃上加强合作

2014年11月9日,习近平在会见加拿大总理哈珀时指出,中国正在加大反腐败斗争,中加双方应该在执法领域包括追逃追赃问题上加强合作。哈珀回应:加拿大无意收留逃犯,愿意在遣返方面同中方合作。加中关系对加方越来越重要,他对这次访问感到满意,更对未来两国合作充满期待。

【第三条】建立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2014年11月11日,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发表闭幕辞指出,我们大力推动亚太反腐败合作,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就追逃追赃、开展执法合作等达成重要共识。

【第四条】中美双方继续对话与合作

2014年11月10至12日,习近平同美国总统奥巴马举行会谈,双方同意继续在追逃追赃、遣返非法移民等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

【第五条】二十国反腐合作加深

2014年11月16日,习近平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第二阶段会议时指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发表公告称:“我们核准支持增长和抗风险的《2015—2016年G20反腐败行动计划》。我们正采取行动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包括加强司法互助,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

【第六条】中方重视同澳方加强追逃追赃合作

2014年11月17日,习近平在同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举行会谈时强调,中方重视同澳方加强司法执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

【第七条】中新加强追逃追赃合作

2014年11月20日,习近平在同新西兰总理约翰·基举行会谈时强调,双方要加强执法交流,在打击腐败、追逃追赃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八条】中方感谢斐方协助开展海外追逃追赃

2014年11月22日,习近平在同斐济总理姆拜尼马拉马举行会谈时表示,中方感谢斐方协助中国政府开展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希望继续加强两国执法合作。

【第九条】天罗地网来猎狐

2015年1月12日至14日,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强调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加强防逃工作,布下天罗地网,决不能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央精神和“天网”行动方案,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布下天罗地网,坚决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

【第十条】中国印尼相互支持

2015年3月25日至28日,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佐科·维多多于访华期间,作为全面战略伙伴,习总与佐科·维多多于说好将进一步加强司法、执法领域合作,尤其加强在打击跨国犯罪、禁毒、反贪、追逃追赃、网络安全、出入境管理以及执法能力建设领域务实合作,承诺在情报信息交流、案件协查、缉捕和遣返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相互支持。双方将尽快签署中国公安部和印尼警察总部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有关合作文本。双方愿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继续在执法培训和技术装备等方面相互支持。

【第十一条】中俄反腐败合作写入联合声明

2015年5月8日,在访俄期间,习近平和俄罗斯总统普京在莫斯科共同签署并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倡导合作共赢的联合声明,加强两国反腐败合作则被写入了联合声明,这是十八大以来中国首次将加强反腐败合作写入双边联合声明。(学习小组)

来源 | 《人民论坛》杂志九月上

作者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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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10时许,在我驻西班牙使馆和国际刑警组织支持协助下,经中国警方与西班牙司法部门密切合作,两名潜逃多年的“红通人员”邱某、齐某被押解回国。

据了解,邱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变更客户保单受益人,申请退保后将所获退款转至其个人账户牟利,于2012年4月潜逃至西班牙;齐某涉嫌诈骗罪,系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通缉的重要逃犯,其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通过重复抵押承包经营权,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于2014年8月潜逃至西班牙。

为将二人缉拿归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二人发布红色通报,西班牙警方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9月将齐某、邱某抓获。今年7月,根据我方引渡请求,西班牙同意将二人引渡回中国。近日,邱某、齐某被移交公安部工作组,于8月23日被押解回国。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成功将二人引渡回国,深化了中西警方的执法合作,彰显了中国公安机关“有逃必追”的坚定决心。公安机关将不断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积极拓宽国际刑警等多边执法合作渠道,全面推进境外追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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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日,公安部与缅甸政府执法部门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在中国驻缅大使馆的协助下,成功抓获张安龙(男,42岁,湖北云梦人)、马文祥(男,37岁,云南普洱人)、杨金梅(女,45岁,云南临沧人)等3名潜逃缅北地区多年的公开悬赏通缉重大涉毒逃犯。

7月24日晚,缅方移交的3名重大涉毒逃犯被我公安机关成功押解回国。

此次行动是中缅两国在禁毒领域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取得的又一重大战果,有力地落实了中缅第七次执法安全合作部长级会议达成的共识。

经查,张安龙、马文祥、杨金梅均为跨国贩毒网络骨干成员且潜逃境外多年,大肆向我境内走私贩运毒品,涉及湖南、湖北、云南、广西等地警方侦办的多起重大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达2000余公斤。2023年12月28日,公安部组织相关地方公安机关在充分查清掌握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决定对张安龙等10名重大涉毒逃犯进行公开悬赏通缉。

今年7月中缅禁毒部门开展国际执法合作,于7月9日在缅甸仰光将杨金梅抓获,7月13日将张安龙、马文祥在腊戌当阳抓获。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公开悬赏通缉的10名缅北重大涉毒逃犯已有6名被抓获归案。

2020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禁毒委、公安部“清源断流”等行动部署要求,通过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对潜藏在境外特别是缅北地区向我境内大肆走私贩卖毒品逃犯开展追捕行动,一大批涉毒逃犯被绳之以法,对境外贩毒团伙形成了有力震慑。公安机关正告心存幻想、潜逃境外的制贩毒分子,特别是被我公开悬赏通缉涉毒逃犯要悬崖勒马,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强化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持续推进境外追逃工作,全力追捕涉毒逃犯,坚决铲除毒品违法犯罪“毒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总台央视记者 陈昱 闫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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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 宋伟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法治日报》记者 赵丽

《法治日报》实习生 顾小妍

□ 对话

腐败资产易被漂白

很难查清来源去向

记者:反腐败追逃追赃,既要把人追回来,也要把赃款追回来。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追赃力度,运用政府合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手段,对境外赃款进行查找、冻结、没收和返还,努力实现境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境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

宋伟:我国追逃追赃工作更加法治化、制度化。我国的涉外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我国始终坚持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和不同国家进行司法合作,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司法合作条约等一系列国际性的、区域性的、双边的、多边的反腐败合作协定。

彭新林:在国际追逃追赃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难点。实践中,很多腐败分子往往采用复杂、隐秘的犯罪手段,如通过洗钱、虚假投资、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协助转移、在境外成立空壳公司、多账户资金跳转等手段,将腐败犯罪资产转移至境外,有的甚至直接在海外账户收受贿赂,这样转移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强,查证比较困难。

记者:有人认为,国际追赃比国际追逃还要困难,因为不法资金的流向多元化,违法所得容易被洗钱、被挥霍,而且各国有关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银行存款隐私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彭新林:追赃难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对腐败资产违法性的证明难度较大。在腐败资产“漂白”后,办案机关很难查清涉案腐败资产的来源、去向和数额,难以区分哪些是合法资产哪些是腐败资产,更难向资产流入国证实涉案资产的违法性。如果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涉案资产的违法性,那么就无法得到资产流入国执法机构的支持,要将腐败资产追回来就非常困难。

第二,腐败资产分享尚未制度化、规范化。资产追回离不开资产流入国的配合和支持。在很多情况下,若没有资产分享的安排,外国配合我国追赃的积极性就不高甚至会直接拒绝,这样显然不利于从整体上维护国家利益。虽然我国加入了不少规定有资产分享条款的国际条约,但资产分享条款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且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很少,尚未建立起务实合理的资产分享机制。

第三,办案机关尤其是省级以下办案机关利用国际合作资源进行追赃的经验不足,参与程度不高,不少办案人员对相关国际条约以及资产流入国的法律规定、程序要求、证据标准等不熟悉,存在畏难情绪,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地方办案人员追赃能力的提升。

第四,追赃可能造成我国与资产流入国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尽管外国不希望自身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但几乎都不排斥资产的流入。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大气候下,外国配合我国追赃的积极性更加不足,甚至还有相关国家的金融机构为腐败资产流入提供转账、结算等便利服务,大多希望通过消极不作为留住“不义之财”。

庄德水:目前,我国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短板就是相关的复合型人才过于短缺,既懂监察工作又懂国际法的人才较少。但我国正在通过政府合作或者宣言和论坛的方式,提出我国追逃追赃的主张,也希望与其他国家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方面达成共识。

同时,我国也在利用国际法和其他国家法律的运行规律来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比如,利用对方国家的移民法对外逃腐败分子提出起诉,用对方的法律来惩治腐败分子。

记者:伴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快推进,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相关法律制度也逐步健全,特别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颁布以及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后,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彭新林: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以及配套衔接制度未及时跟上,加之相关实践经验缺乏,相关追逃追赃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设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例,本应在追缴跨境腐败资产、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该制度实施以来,实践中适用极少且适用方式不一,效果不尽如人意。虽然该程序适用极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立法本身的原则性、模糊性不无关系。尽管2017年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增强了该特别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但仍存在很多问题,该程序的实施效果也尚待进一步评估。

又如,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未明确规定缺席起诉的条件、起诉及送达时限不明、受制于普通程序和境外追逃追赃程序制约等实践中不宜操作等问题,故其实施效果目前不宜过高估计,其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方面能否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也难以预料。

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确实是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是以服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为目的,相信会有助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取得新的更大成效。不过也毋庸讳言,该法主要是狭义上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对于劝返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刑事诉讼移管、联合执法等方面,该法未有明确的关注,不能提供有效的国内法依据。

提高研判精准程度

创新追逃追赃方法

记者:2月24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研究部署2021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启动“天网2021”行动。关于2021年的追逃追赃工作,您预测将有哪些重点?

宋伟:第一个仍然是防逃和追逃追赃一体推进;第二个是注重和更多国家开展合作,减少在逃人员存量,也就是进一步追回红色通缉令上剩余的外逃人员;第三个是要对司法和一些合作条约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深化,与更多国家建立更有效的合作框架和合作条约,使我们在未来的追逃追赃工作中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记者:2021年的追逃追赃工作如何加大对国有企业、金融领域新增外逃腐败分子的追缉力度?

宋伟:首先,要提高对于犯罪案件分析、研判的精准性,结合外逃人员的特征、犯罪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追逃追赃方法;其次,采取更有效的司法衔接合作模式,提升追逃效率,缩短犯罪人员的外逃时间。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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