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律师免费,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诉讼时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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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近日,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孤家子法庭法官成功化解一起土地纠纷。

四平市梨树县沈洋镇工农村委会与汤某娟因第二轮土地确权时,将村里的6亩机动地确权到汤某娟名下,双方因土地面积问题发生纠纷。村委会与汤某娟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寻求法官为其帮助调解。

法官接到村委会请求后,第一时间找到当事人,经过调查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为了更好的化解纠纷,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初步调解,提出解决方案:你们应及时与沈洋镇经管站取得沟通,如有错误应及时改正。孙海鑫也为汤某娟释明了法律规定,耐心帮助分析其过程。最后,汤某娟表示同意调解建议。

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员额法官进网格”活动优势,坚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从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吴一彤 梨树县人民法院供图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律师电话号码

由于颁证失误,相邻两家人竟对同一块宅基地都拥有使用权,并由此引发了一场长达7年的土地权属纠纷。

2021年9月,经过山西省晋中市某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多次“面对面”释法说理后,年近七旬的李广林在儿子搀扶下,自愿在撤回监督申请书上签了字,这起长达7年的农村宅基地行政争议纠纷最终得以实质性化解。案件办结后,晋中市县两级检察院就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并采用公开送达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促成多元化解纠纷合力。

到底该撤销谁家的土地证

太行山西麓山脚下,有一处依山而建的传统村落,这里自古民风朴实,村民大多为李姓族人。

村民李玉文与李广林两家一直比邻而居。李玉文无儿无女,一个人住着祖上留下的房屋,直到2001年去世前,与李广林家常有往来照顾。李玉文有个侄子叫李乃青,居住在晋中某县县城,对李玉文尽了生养死葬义务。李玉文过世后,其所有财产包括房屋等均由李乃青实际接收。因李乃青在县城居住,李玉文留下的房屋一直无人居住。

2014年3月,一次回乡时,李乃青发现院内树木被邻居李广林毁坏,于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我们两家无冤无仇,他常年不回来,树根窜到我家房子地砖下了,我就把树砍了;可能是宅基地重合了,我也不清楚……”李广林也想不通,本来和睦相处的老邻居,怎么会闹到派出所。

原来这一切都源自十几年前一次错误的土地颁证——

1993年,山西省某县政府分别向李玉文、李广林两家颁发了015号、01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证中的用地有相互重叠的部分。直至11年后,双方才知道了这一特殊情况,为了维护各自的宅基地权益,自此,引发了一场长达7年的行政诉讼。

2014年4月,李乃青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广林的01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多次审理后认为,发证机关在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先发证后调查核实,属于程序违法。2017年,晋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广林的土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

“土地使用证颁证有重叠地段,我们的证能撤销,为什么他家的证不能撤销?”2018年2月,李广林向某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李玉文的01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李广林称:“祖产是我们祖辈的心血和汗水,是生存的根基……”而李乃青认为,那块地本来就是上辈几代人留下来的祖产。双方各执一词,历经7次审理,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李广林的起诉。李广林不服法院生效裁定,于2021年向晋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长巡访后为难案破局

看似一桩小案,为何历经十余次审理未能结案?当事人均已年近古稀,如何能让冷冰冰的法律文书传递司法温情,这考验着检察人员的智慧和担当。

2021年,晋中市检察机关首创的“检察长巡访”制度历经两年探索实践正式出台,着力破解因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潜在隐患和风险大的涉法涉诉信访难题。

“我们要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抓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把‘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做到人民群众心坎里。”晋中市两级检察院决定将此案作为检察长巡访案件,由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某县检察院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包案办理,由行政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组成办案组,制定巡访工作方案,启动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将这起案件办好办实。

“为何发证机关就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错误颁证近30年,双方先后就涉案土地行政登记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进行诉讼十余次,时间长达7年之久,但实质性问题却迟迟未能彻底解决?”带着这个问题,办案组以“穿透式”监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一方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落实“一案三查”工作机制,对法院裁判行为、自然资源局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化解可能性等进行审查,有效避免机械办案。

两级院分管副检察长多次带领办案组赴当地了解案情、认真查阅案卷,分析研判案件,并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将心比心沟通。经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李广林起诉并无不当。但是该案是由邻里纠纷引发的诉讼,有实质性化解的基础。

“李大爷,你看,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确实是超过期限了,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有法可依;但是想想远亲不如近邻,你们两家世代为邻,总有个情义吧?再者,如果不及时化解争议,下一步会导致不动产登记无法确权,会影响后续房产的权属……”办案组尝试将法、理、情融为一体,期待能为争议各方既解开“法结”,又打开“心结”。功夫不负有心人,2021年9月3日,在检察官们的耐心释法说理下,李广林夫妇的情绪渐渐平复下来,最终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

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促依法行政

“李广林的证被撤销了,但至今仍未颁发新证,后续还可能引发新的诉讼,要想方设法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让诉讼程序不再陷入空转。”办案检察官意识到,案子虽然结了,但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市县两级检察院达成共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形成诉源治理合力。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纠纷的症结还是在行政机关发证上。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存在面积重叠部分,导致双方土地权属不清,从而引发纠纷。查清土地权属,重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是定分止争的关键。而该县自然资源局明显存在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缓慢的问题,继而引发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该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清楚两家涉案宅基地中重叠部分的真实情况,给予重新发证。按照属地管辖,晋中市检察院将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线索交由某县检察院办理。

该县检察院依法查明,法院判决撤销原登记机关向李广林颁发的011号土地使用证后,李广林已向该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却仍未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而只有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才能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积极履职,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此,该县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确保土地登记结果准确;县自然资源局应积极履职,认真做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加强土地登记队伍建设,提高确权登记发证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2021年9月,该检察建议由市县两级检察院共同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公开送达并现场宣告。

“公开送达是在公益诉讼过程中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我们借鉴到行政检察办案过程中。公开送达,意味着要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能够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促成多元化解纠纷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分管副检察长说。很快,县自然资源局回函表示,接受检察建议,并已责成专人认真整改落实,正在积极推进确权发证工作。

“小建议”促成“大治理”。近年来,晋中市检察机关探索创新新时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依托检察长巡访机制,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检察建议等形式,通过行政检察监督,有力推动公正司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能动检察让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获得感明显提升,让公平正义摸得着、看得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能动检察解民忧

本案是山西省首例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案。这起案件办理的成功之处在于避免了就案办案,让冰冷的法律文书充满了检察温情。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坚持把实质性化解争议作为重要职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际诉求,综合运用检察建议、释法说理、调查核实等多种途径和手段,与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把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落脚点。通过落实“一案三查”机制,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形成化解合力,切实提升行政检察的监督质效,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有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多措并举,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从法、理、情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最终当事人撤回了监督申请。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写下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注脚。

检察建议的公开宣告送达,实现了检察建议从“文来文往”到“面对面”,从闭门监督到开门监督的跨越式发展,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公开性、规范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梁高峰 李建芳 王志英)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原则

主动放弃过土地现在想要回能否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农业税费负担重,少数农户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经核实无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可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2

当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已经承包到户的村组小农场或集体土地,可按二轮承包时实际发包到户的面积确权登记,未承包到户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3

分地时户口不在但又签回的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4

子女分户的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双方出具书面分割协议,在协议分户后分割的承包面积,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5

出嫁女和入赘女婿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除死亡绝户、全家迁入设区市的农户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则上仍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但在土地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农户人员变动的情况。

出嫁女、入赘女婿婚后在现生活家庭的,作为承包共有人登记,本人如提出在娘家有承包地经营权主张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娘家无任何异议,可在娘家进行确权登记。

6

离婚的如何确权?

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的,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如果二轮承包人不同意的除外。

7

孤寡、单身户、五保户如何处理?

农村二轮承包时,因无能力种田、村组照顾未分田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8

承包户家庭人员死亡的如何确权?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

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是分户的,死亡人员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的原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属孤寡户)。

9

在城镇落户的农村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的改善,不少农村人赚了大钱,去往城里买房安家,但自家土地还承包在外。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0

转租和外包的土地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11

转包互换的如何确权?

同一村民小组承包农户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双方没有异议,按实确权登记,若双方有争议的,按原二轮承包归属的面积和四至予以确权登记。

12

整治和长期流转的如何确权?

土地综合整治或土地长期流转的组,应按照土地综合整治或流转前的农户承包关系,因为承包土地四至无法登记可采取综合确股确权的形式登记,如万顷良田。

13

有争议的土地如何确权?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若仍不能处理暂不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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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15

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16

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17

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没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8

什么样的土地不能确权?

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当中,规定凡属以下情况不能登记发证:如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是“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

因此,大家必须注意自家的土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土地确权之后的权益。

也就是说,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19

“小产权房”可以确权登记发证吗?

严格禁止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

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20

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1

确权登记颁证是否需要重新丈量承包地?

从已开展的试点情况看,通过重新核查,把面积、四至弄准,农民是欢迎的。

具体用什么办法,是重新丈量、重新航拍,还是用国土“二调”的数据图像调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

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实测,走什么样的技术路线,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可以全部实测,也可以部分实测,只要符合标准规范、达到精度要求、符合当地实际、农民群众认可,都是可以的。

要充分利用国土“二调”等现有资料成果,尽可能减少人工和费用成本。

22

土地确权中实地测量多出土地如何处理?

通过实地测量,实际面积普遍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对于实测多出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

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

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农民群众讨论确定如何确权。

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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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行流转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24

农村土地确权的价格是多少钱一亩?

据介绍,中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提供的价格是每亩35块钱,而根据各地土地情况不同,提供信息服务的公司每亩可以获得其中的15-25块不等。

25

2土地确权后可以继承吗?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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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2021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仍在进行。虽然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到了收尾阶段,但许多农民朋友的土地仍然还没有确权,如果在确权时候,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土地权属争议指的是什么?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土地权属引发的争议如何处理?


关于土地的归属问题引发的争议,均需行政机关现行处理。

有诉至法院的土地侵权类案件,比如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其前提是先确认土地权属。

为了保护行政机关的现行处理权,法院往往也会因不宜对土地权属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中止审理,或者是释明后驳回起诉。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确权的处理单位


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单位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哪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需要根据土地的位置、土地的面积和争议的双方和进行确定。

一般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机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根据土地的位置确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机关:

如果土地跨县级行政区域,则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来处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和范围确定处理机关:

如果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和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土地纠纷具体解决步骤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双方当事人与土地有利害关系。

具体的解决步骤为:

1、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4、对于同级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是诉讼。

盛廷律师提醒您:

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在维权过程中很重要,一旦错过了最佳维权期限,再好的律师也无法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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