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工作人员欺骗消费者怎么处理,欺骗消费者怎么处理打什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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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消费者怎么处理赔偿
消费者有消费过程中发现了欺诈行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1.通过协商的方式达到和解
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发生了争议,如果双方在自愿和互相原谅后,依据事实、讲清道理并划分好责任,从而达到和解并签订协议,使得纠纷得到了快速的解决。
2.通过投诉来进行调解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了消费争议,请消费者保护部门进行调解,也就是由第三方就双方发生的争议通过说服劝导和沟通调和的方式,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消费者在投诉时要注意几点:
(1) 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处理,是在其管辖范围内受理。
(2) 当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没能给予解决,消费者还可以请消保委进行损害鉴定作为证据。
(3) 消费者应尽快地作出选择,是通过申诉还是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4) 消费者无论是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都是允许的。
3.向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了争议,还可向相关的行政部门请求来解决,此方式力度比较强,高效和快捷。消费者在申诉时,要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阐述理由和提供相关的事实根据。如果和经营者自行达成了和解,可以撤回申诉,并请相关行政部门写出调解书。
4.向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自愿让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来作出裁判。仲裁的特点是专家仲裁、一裁终局、费用低、保密、感情影响较小和程序简单。仲裁费用由败诉者承担,仲裁庭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各自的承担费用。
5.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的合法受到损害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依法进行审判。此方式属于民事诉讼。
中介欺骗消费者怎么处理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在我们的生活中有时会碰到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有普遍性问题,侵害了我们作为消费者的种种合法权益,但是为了维权去和商家打官司,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很多人也觉得不值当,更何况还不见得赢得了官司。这时候,就轮到公益诉讼发挥作用了。前一阵儿,中国消费者协会起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中消协六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这一案件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
2015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反映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超出国家强制标准长度,存在安全隐患。收到投诉后中消协组织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四个地方消协组织调查取证。按照国家规定,正三轮摩托车的车长限值为3.5米。而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这种正三轮摩托车长度为3.8米,超出了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尽管这只是个别消费者的投诉,但这个问题的存在会使更为广泛的消费者面临危险,为了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6年7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要求雷沃重工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车辆,并消除这些车辆的安全风险。
历时三年,经过多轮沟通和谈判,这起由中消协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以调解结案。雷沃重工同意中消协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通过多家媒体公开发布致歉声明。
超长的正三轮摩托车由于能够多拉货受到市场的追捧,一些车企生产这种超规车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行业的潜规则。而一些农村消费者只想能多拉些货,有的并不知道这样的超长车辆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即便知晓安全风险的存在,但由于能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也不愿意去投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保护公共利益提起了这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目前有三种类型。
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相关部门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目前,全国消协组织一共提起了16起公益诉讼案件。第一起发生在浙江。2014年,陶女士在12306网站订了一张由衢州到杭州的火车票,出站时候发现车票遗失,被铁路工作人员要求重新补票。随即,陶女士出示了自己手机上的购票记录和身份证信息,证明自己已经买过票了,但铁路方工作人员坚持要求陶女士重新补票才能出站。
陶女士向浙江省消保委投诉。浙江消保委认为,陶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意义。在购票实名制情况下,消费者的购票信息在铁路售票信息系统中完全可以核查,铁路运输部门不顾消费者已经购票的事实,要求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消保委于2014年12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过多方协商,2015年12月,浙江消保委撤诉,双方签订谅解备忘录。随后,中国铁路总公司修改了有关客票丢失办理规则。
此后,多起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陆续出现,2015年初,上海市消保委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手机内存缩水、软件异常等热点问题,委托专业机构对手机多项性能开展了比较试验。比较试验结果显示,OPPOX9007和三星SM-N9008S手机不可卸载软件数量位列前两位。其中,OPPO手机总共预装了71个软件,其中不可卸载软件数量达47个,是所有受试手机中最多的,而三星手机为44个,且所有预装软件均不可卸载。
2015年7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手机预装软件不明示、应用软件不可卸载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将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得到受理,这也是我国法院受理的首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案件。
经过敦促,三星、欧珀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底和10月在上海市消保委召开的公益诉讼新闻通气会上,承诺对涉诉手机进行整改,增加对预装软件相关说明并应用至以后生产和销售的所有机型。随后上海市消保委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次公益诉讼彻底破除了智能手机行业捆绑应用软件又不告知消费者的潜规则,直接推动工信部出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尽管由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由于我国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这使得2013年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的六年里,全国消协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只有16起。2019年6月4日,据成都市龙泉驿公安局调查,被告闫某等4人伪造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三个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许可手续,先后在成都20余家商场开设特卖场对外销售。9月17日,四川省消委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90余万元。该案是首例在一般商品领域直接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一旦法院支持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赔偿款的去处也是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一个问题。
当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权益被侵害,而单靠个人力量又难以维权时,公益诉讼往往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益诉讼是一把消费者维权的利剑,对广大消费者来说,维权又多了一个有效途径;对违规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来说,又多了一层震撼。当前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和探索当中,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完善消费公益诉讼相关配套设施,使得这一制度切实发挥作用,更好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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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消费者怎么处理到哪投诉
来源: 大律师网
导读:我们作为消费者是享有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权益具体指的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或者购买有偿产品的时候,以及在之后的规定的期限内所依法享有的权益,如果消费者权益受损应该向谁索赔?
消费者权益受损向谁索赔?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欺骗消费者怎么赔偿?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二)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付出加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 性赔偿的规定。《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三)《消法》规定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 诈行为的场合,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那么欺作行为如何认定呢?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 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 四)《 合同法 》对加倍索赔的规定
《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中,专门设定了反欺诈条款。这是《合同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胜枚举。尽管《消法》对此早就规定了加倍赔偿, 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举证困难等种种原因,实际适用的很少。《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受欺诈可以适用《消法》,无疑给了消费者强有力的支持,尤其是对于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的加倍索赔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原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实 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并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而规定可以选用《消法》,则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当能够证明被欺诈时,可以选择责任形式,既可以适用加倍赔偿,又可以适用合同违约责任,但两种赔 偿方式不能并用。尽管如此,消费者选择了加倍赔偿后,并不影响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理、重作,退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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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任何消费者购买商品都有了解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欺诈消费者,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的,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商家欺骗消费者赔偿法是怎样处罚的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商家欺骗消费者赔偿法是怎样处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欺诈消费者行为有那些(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欺骗消费者的处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一般购买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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