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拘役是坐牢
在刑法体系中,拘役作为一种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常被视为短期自由刑的典型代表,它与“服刑”虽有相似之处,却又存在显著差异。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之下,拘役的实施便是通过短暂地限制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使其身处于特殊的监管环境——例如看守所之内,在这段时间内,犯罪人员必须接受强制性的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尽管拘役执行期限短,但对于犯罪人员的生活质量仍会带来深远影响,涉及到他们的职业生涯、社交网络以及未来可能享有的法律权益等诸多方面。
二、附加刑的种类有拘役罚金
1、罚金这一惩戒方式,其本质是由来已久的法律传统,即是在法院裁判下,责令被告人以一定数额的货币形式上缴给国家作为对其罪行的惩罚;
2、而没收财产则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刑罚手段,它是指将罪犯个人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强制性且无偿地收归国有,以此作为对其罪行的惩罚;
3、最后,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措施,旨在剥夺犯罪嫌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以此作为对其罪行的惩罚。
三、有期徒刑可以吸收拘役吗
有期徒刑嘛,是不可能减刑到拘役这个程度滴。根据咱们国家的刑法法规,如果某个犯人被判定了有期徒刑这种罪名,那么他在服刑期间所减去的刑期,最终剩下的实际执行时间,可不能少于原来判决的刑期的一半呢。而对于那些被判了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在服刑期间所减去的刑期,最后剩下来的实际执行时间,也不能小于十三年。刑法,就是那个规定犯罪、刑事责任还有刑罚这些事情的法律。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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