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绑架罪的特殊情况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奕佳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本罪中“情节较轻”的构成。然在何种情况下成立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仍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这里的“情节较轻”,可能包括:未遂、中止、预备或其他能显示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情形。

  【案例】被告人郑某和柴某为了勒索财物,预谋绑架饭店老板王某。为此两人准备了一系列作案工具,之后开始对王某进行跟踪。但经过4天都没有动手,后备警察发现经过盘查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绑架预备形态,并且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因而予以轻判。【266】

  但有学者认为,法院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行为人的预备行为已经相当完备、周密,并且由于准备了刀等作案工具,其主观恶性未必不深,即认定为“情节较轻”处理,又按照犯罪预备处理,或许不妥。【267】

  该学者进一步的论述是,如果将犯罪中止的情节既作为“情节较轻”的认定

  依据,又作为中止犯予以处罚,不但可能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而且本身也可能存在逻辑混乱。

  因为在他看来,无论是情节较轻,还是一般的情节,都是以构成犯罪既遂作为前提的。

  由此,即便是“情节较轻”,也当然是因为已然成立犯罪既遂而无再行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是以,犯罪中止的情形就当然不能作为认定“情节较轻”的依据。【268】

  另有学者认为,“情节较轻”的表述本身就不明确。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个罪的罪质均由基本构成、加重(减轻)构成组成,基本构成是对个罪基本罪质的确认,而加重(减轻)构成则是对该个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主观恶性可能达到的严重程度的预测。

  两者之间的界定即依据情节的轻重,包括犯罪数额、主体、具体行为方式、犯罪后果及“情节”这一模糊用语。【269】

  虽则有学者质疑绑架罪的起刑点过高,容易造成刑罚量刑结构失调。【270】

  但其同样认为,用“情节较轻”的表述来表达并不能弥补这个缺陷,反而会容易造成司法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导致司法困难、随意性大、量刑不平衡的情况。【271】

  【观点评析】

  其一,“情节较轻”的规定本身较为模糊,容易导致司法随意性,在没有解释的前提下,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来解释会比较合理。(注:所有的语义解释实际也应当包含在目的解释之内。)

  其二,“情节较轻”的位置处于第一款,默认为犯罪构成的“基本款”。理应是在基本构成之内的量刑情节。即便成立“情节较轻”,也应在基本构成中成立而不能在犯罪中止的情况下成立。

  其三,“情节较轻”本身就是因犯罪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而对行为人的刑罚进行减轻,而犯罪中止也具备同样的功能,二者同时适用会导致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违反。此结论同样适用于预备与未遂的情形。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绑架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绑架罪情节较轻司法解释

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绑架罪的情形

绑架罪的特殊情况

绑架罪定义

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绑架罪 情节较轻

绑架罪情节较轻司法解释

绑架罪情节较轻案例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