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起,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商品房建设量迅速增长,房价不断攀升。但近年来,随着土地成本的增加、银行对房地产企业信贷的收紧、商品房库存的积压等问题,导致房地产企业的愈发艰难。特别是中小房地产企业,其资金流有限,抗风险能力差,在楼市调控期间率先倒下。因此,这几年房地产企业陷入困境,走入破产程序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房地产企业投资巨大,其破产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主要可分为商品房买受人、建设工程承包人、金融机构债权人以及同其他企业一样涉及的税务局、职工、民间借贷等债权人。
房地产企业的债权人,因各方利益差异,使得各方关系难以平衡,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的难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除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做了优先受偿的规定外,未就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特有的债权作出相应规定。因此,《企业破产法》除创造新的优先权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顺位安排和效力相关联时,其效力必然及于破产法律关系中。目前涉及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商品房或在建工程等资产对破产债权清偿顺位为:
①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权;
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③抵押权;
④职工劳动债权;
⑤税款债权;
⑥普通债权。
抵押权、职工劳动债权、税款债权等优先权在《企业破产法》中均有相应规定,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权《企业破产法》中却未提及,虽然在其他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并不详尽,实践中管理人对其优先权的认定也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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