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二、优惠内容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条件
上述提到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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