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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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阅读摘要:近期某私募基金因擅自变更投资标的遭投资者索赔,引发市场关注。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基金公司单方调整投资标的的法律性质、投资者救济路径及实务防范要点,并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的专业建议。
一、案例引入:百万投资“变道”,谁该担责?
2024年,投资者李先生认购某私募基金10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资金用于某科技产业园开发。然而半年后,李先生发现基金实际投向某影视项目,且管理人未提前告知。因影视项目亏损,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双方争议最终提交仲裁。
争议焦点:管理人擅自变更投资标的是否违约?投资者能否主张赔偿?
二、法律分析:变更投资标的的三大核心问题
1. 合同效力:为何单方变更可能无效?
根据《基金法》第33条及《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基金合同属于“特别约定”,管理人擅自变更核心条款(如投资标的)构成根本违约。
关键依据:
基金合同明确列示投资范围,超出即违反“意思自治”原则;
若变更标的涉及高风险领域(如案例中的影视投资),可能违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俞强律师提示:投资者签约时应重点审查合同“投资范围”条款,明确禁止性领域及变更程序。
2. 信息披露:管理人为何必须“阳光操作”?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投资标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管理人需在变更后5日内向投资者书面披露。
实务风险点:
未披露或延迟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投资者可主张赔偿;
虚假披露(如谎称“临时闲置资金投资”):可能触发证券法第77条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上述案例中,仲裁庭认定管理人未披露变更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支持投资者解除合同。
3. 责任划分:投资者如何高效维权?
救济路径:
民事索赔:主张管理人返还本金及预期收益(需举证实际损失);
合同解除:若变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投向完全无关领域),可援引《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
行政举报:向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投诉,追究管理人违规责任。
难点突破:投资者需保存基金合同、宣传材料、披露文件等证据,证明管理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三、投资者应对策略:三步筑牢防线
1. 签约阶段:细化合同“变更条款”
明确约定投资标的变更需经90%以上份额持有人同意;
设置“负面清单”,禁止投向P2P、影视娱乐等高风险领域。
2. 投后阶段:动态跟踪信息披露
定期索要季度持仓报告,核对投资标的与合同一致性;
关注管理人官网及协会公示信息,发现异常及时质询。
3. 纠纷阶段:专业律师介入
委托律师分析合同条款及证据,选择仲裁或诉讼策略;
通过财产保全等方式防止管理人转移资产。
俞强律师特别建议:投资者可要求管理人在合同中增加“违约退出机制”,例如擅自变更标的时,投资者有权按本金加8%年息赎回份额。
四、延伸思考:行业监管趋势与投资者教育
202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后,监管部门已对16家擅自变更投资标的的机构开出罚单,最高罚款达500万元。未来,投资者需更注重:
选择备案完备、历史合规的管理人;
参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避免“高风险低匹配”产品。
互动话题:您在投资中是否遇到过“标的变更”问题?欢迎留言分享经历,获赞前三名可私信领取《私募基金投资避坑指南》电子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文作者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金融资管、私募基金纠纷领域超10年。如需进一步咨询,可通过律所官网预约。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未来5年,银行业保险业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科技金融制度逐步健全,专业化服务机制、产品体系、专业能力和风控能力不断完善,外部生态体系持续发展,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扩面、提质、增效,为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更加精准、优质、高效的金融保障,加快实现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
其中提出,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加大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灵活设置贷款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创新积分制、技术合同、产业链交易等信息,完善科技金融特色产品。对科技型企业营运资金需求测算的具体方法,可根据经营管理实际自行统筹确定。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到5年。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目的和用途,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可以用于研发及专利产业化。
其中提到,推进科技金融政策试点。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有序扩大至具备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的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深化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股市并长期持有。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研究扩大试点银行、地区和企业范围,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链主”企业进行产业整合,畅通资本循环。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研究扩大知识产权内部评估试点。
全文如下:
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有关要求,探索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金融监管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强化组织实施,结合任务目标,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强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锚定“四个面向”,从科技创新金融需求出发,聚焦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科技创新的堵点、难点和痛点,聚合优质金融资源,建立健全科技金融长效机制,优化科技金融制度安排和服务体系,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金融服务保障。
——坚持市场主导。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主经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科技金融服务。金融监管、科技、发展改革部门协力营造服务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坚持系统推进。将科技金融发展各项因素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谋划推进,健全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完善科技投入机制,切实提升科技金融服务的适配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安全发展。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并重。明确金融机构科技金融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将安全可控贯穿科技金融发展全过程。
二、主要目标
未来5年,银行业保险业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科技金融制度逐步健全,专业化服务机制、产品体系、专业能力和风控能力不断完善,外部生态体系持续发展,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扩面、提质、增效,为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更加精准、优质、高效的金融保障,加快实现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建设
(一)健全机构组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因行(司)制宜、因地制宜探索健全科技金融服务内部管理组织形式,强化资源统筹协调,发挥各自服务优势。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支持向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适当授权。鼓励加快引进具有科技、产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完善科技金融人才培育机制。
(二)优化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健全多维度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价体系,适当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科学制定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符合普惠信贷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适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有关规定,切实提升业务人员支持科技创新的主动性。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并综合区域、行业、市场等情况动态调整。
(三)做好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做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金融服务。统筹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前瞻布局,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行业,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独角兽、“隐形”冠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链主企业和实施主体等企业,“两新一重”、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农业科技、绿色低碳等领域,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一视同仁服务民营、外商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中心。
(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体系。支持各级政府、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基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建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生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助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求,为跨区域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产业园区,加强与研发机构、中试验证平台、科技创新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合作,助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应用。
四、加强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建设
(五)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加大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灵活设置贷款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创新积分制、技术合同、产业链交易等信息,完善科技金融特色产品。对科技型企业营运资金需求测算的具体方法,可根据经营管理实际自行统筹确定。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到5年。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目的和用途,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可以用于研发及专利产业化。
(六)优化科技保险保障服务。引导保险公司围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其应用推广、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等关键环节,针对研发损失、设备损失、专利保护等重点领域,提供与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相适应、覆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的保险产品。根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保险需求,研发新型科技保险产品,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和相关从业人员保险供给,提升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职业责任等方面保险保障质效。
(七)推进科技金融政策试点。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有序扩大至具备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的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深化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股市并长期持有。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研究扩大试点银行、地区和企业范围,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链主”企业进行产业整合,畅通资本循环。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研究扩大知识产权内部评估试点。
(八)加强与创业投资等机构合作。鼓励银行机构与资产管理机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加强信息共享和项目推介,探索同各类科技创新基金全流程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优选被投企业做好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多元化投资工具加大对创业投资等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发展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
(九)支持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担保债券等提供承销服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加大科创类债券投资配置力度,推动保险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计划等证券化产品。
五、加强科技金融专业能力建设
(十)强化数字赋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数字化转型投入,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隐私计算等技术,研发数字化经营工具,集成展示科技型企业评价、评估结果,增强企业识别和筛选能力,提升经营管理质效和风险防控水平。支持GB 18030《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运用,保障金融业务顺畅办理。强化金融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促进数据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
(十一)健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深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发展针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健全差异化评估评价体系,优化科技创新担保增信服务。针对缺乏历史数据、潜在损失较大的科技保险,通过组建共保体、再保险等方式分散风险,减轻企业投保财务负担。
(十二)促进企业信息共享。推动强化科技创新相关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系统集成、动态更新、高效便利的科技型企业数据要素归集、整理和共享机制,为科技信贷评审和保险定价提供全面、及时、便利的信息支持。
(十三)改进第三方中介服务。推动完善中介服务领域政策法规,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公允合理的收费机制,提供有公信力的科技咨询、科技价值评估、技术风险评价等服务,为科技金融业务开展提供参考。
六、加强科技金融风控能力建设
(十四)强化风险识别。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科技创新行业研究,深入研究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差异化的规律特点和风险特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综合行业规范引导、企业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科技团队建设、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价值、研发成果转化及其市场前景、直接融资可获得性等关键要素信息,努力实现科技型企业全景式评价,提高科技风险特征识别能力。
(十五)完善授信审批。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专门的科技信贷授信审批机制,推动风险管理前移。组织培养专职审批人员和审查人员,提升审查审批专业性科学性。针对科技型企业特征,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授信审批模式,逐步设立分层分类的企业专属评价模型或评估方法,制定差别化的申报材料模板、审查要点和审批指引,持续提升科技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全面性。授信审批不得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和外部评估。
(十六)做实贷后管理。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防范资金套用挪用。综合参考内外部信息,密切关注授信企业银行账户行为、市场份额变化、后续融资进度以及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科技研发人员任职变动、履约守信、行政司法等情况,统筹考虑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强化科技型企业监测预警,及时发现企业潜在风险苗头,落实差别化贷后管理要求,针对性制定风险预警方案并及时跟踪处理。
(十七)建立智能风控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将数字化风控工具嵌入科技金融业务流程。研发科技金融授信审批人工智能模型,强化深度学习模型训练,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将模型输出成果应用到业务审批等场景,提升客户选择和审批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科技金融智能监控预警规则,赋能风险减量管理。
七、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金融监管局要明确科技金融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统筹做好辖内科技金融发展与安全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切实提高科技金融统计工作质量,全面准确反映科技金融发展情况,严防数据造假。探索建立科技金融监测评估体系,研究强化金融监管正向激励作用。
(十九)深化多方合作。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与辖内科技、发展改革部门的协同合作,在政策引导、措施联动和联合研究等方面形成合力,促进企业信息共享,及时解决科技金融服务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地方科技、发展改革部门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偿、风险缓释等措施,加强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引导。
(二十)及时总结交流。金融监管、科技、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总结科技金融典型案例和特色做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交流共享良好实践经验,协同推进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
责编:叶舒筠
校对:杨舒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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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实施时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未来5年,银行业保险业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科技金融制度逐步健全,专业化服务机制、产品体系、专业能力和风控能力不断完善,外部生态体系持续发展,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扩面、提质、增效,为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更加精准、优质、高效的金融保障,加快实现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
其中提出,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加大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灵活设置贷款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创新积分制、技术合同、产业链交易等信息,完善科技金融特色产品。对科技型企业营运资金需求测算的具体方法,可根据经营管理实际自行统筹确定。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到5年。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目的和用途,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可以用于研发及专利产业化。
其中提到,推进科技金融政策试点。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有序扩大至具备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的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深化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股市并长期持有。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研究扩大试点银行、地区和企业范围,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链主”企业进行产业整合,畅通资本循环。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研究扩大知识产权内部评估试点。
全文如下:
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有关要求,探索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金融监管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强化组织实施,结合任务目标,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强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锚定“四个面向”,从科技创新金融需求出发,聚焦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科技创新的堵点、难点和痛点,聚合优质金融资源,建立健全科技金融长效机制,优化科技金融制度安排和服务体系,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金融服务保障。
——坚持市场主导。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主经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科技金融服务。金融监管、科技、发展改革部门协力营造服务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坚持系统推进。将科技金融发展各项因素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谋划推进,健全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完善科技投入机制,切实提升科技金融服务的适配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安全发展。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并重。明确金融机构科技金融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将安全可控贯穿科技金融发展全过程。
二、主要目标
未来5年,银行业保险业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科技金融制度逐步健全,专业化服务机制、产品体系、专业能力和风控能力不断完善,外部生态体系持续发展,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扩面、提质、增效,为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更加精准、优质、高效的金融保障,加快实现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建设
(一)健全机构组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因行(司)制宜、因地制宜探索健全科技金融服务内部管理组织形式,强化资源统筹协调,发挥各自服务优势。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支持向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适当授权。鼓励加快引进具有科技、产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完善科技金融人才培育机制。
(二)优化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健全多维度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价体系,适当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科学制定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符合普惠信贷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适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有关规定,切实提升业务人员支持科技创新的主动性。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并综合区域、行业、市场等情况动态调整。
(三)做好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做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金融服务。统筹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前瞻布局,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行业,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独角兽、“隐形”冠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链主企业和实施主体等企业,“两新一重”、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农业科技、绿色低碳等领域,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一视同仁服务民营、外商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中心。
(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体系。支持各级政府、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基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建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生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助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求,为跨区域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产业园区,加强与研发机构、中试验证平台、科技创新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合作,助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应用。
四、加强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建设
(五)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加大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灵活设置贷款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创新积分制、技术合同、产业链交易等信息,完善科技金融特色产品。对科技型企业营运资金需求测算的具体方法,可根据经营管理实际自行统筹确定。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到5年。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目的和用途,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可以用于研发及专利产业化。
(六)优化科技保险保障服务。引导保险公司围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其应用推广、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等关键环节,针对研发损失、设备损失、专利保护等重点领域,提供与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相适应、覆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的保险产品。根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保险需求,研发新型科技保险产品,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和相关从业人员保险供给,提升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职业责任等方面保险保障质效。
(七)推进科技金融政策试点。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有序扩大至具备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的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深化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股市并长期持有。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研究扩大试点银行、地区和企业范围,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链主”企业进行产业整合,畅通资本循环。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研究扩大知识产权内部评估试点。
(八)加强与创业投资等机构合作。鼓励银行机构与资产管理机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加强信息共享和项目推介,探索同各类科技创新基金全流程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优选被投企业做好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多元化投资工具加大对创业投资等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发展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
(九)支持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担保债券等提供承销服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加大科创类债券投资配置力度,推动保险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计划等证券化产品。
五、加强科技金融专业能力建设
(十)强化数字赋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数字化转型投入,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隐私计算等技术,研发数字化经营工具,集成展示科技型企业评价、评估结果,增强企业识别和筛选能力,提升经营管理质效和风险防控水平。支持GB 18030《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运用,保障金融业务顺畅办理。强化金融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促进数据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
(十一)健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深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发展针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健全差异化评估评价体系,优化科技创新担保增信服务。针对缺乏历史数据、潜在损失较大的科技保险,通过组建共保体、再保险等方式分散风险,减轻企业投保财务负担。
(十二)促进企业信息共享。推动强化科技创新相关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系统集成、动态更新、高效便利的科技型企业数据要素归集、整理和共享机制,为科技信贷评审和保险定价提供全面、及时、便利的信息支持。
(十三)改进第三方中介服务。推动完善中介服务领域政策法规,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公允合理的收费机制,提供有公信力的科技咨询、科技价值评估、技术风险评价等服务,为科技金融业务开展提供参考。
六、加强科技金融风控能力建设
(十四)强化风险识别。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科技创新行业研究,深入研究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差异化的规律特点和风险特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综合行业规范引导、企业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科技团队建设、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价值、研发成果转化及其市场前景、直接融资可获得性等关键要素信息,努力实现科技型企业全景式评价,提高科技风险特征识别能力。
(十五)完善授信审批。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专门的科技信贷授信审批机制,推动风险管理前移。组织培养专职审批人员和审查人员,提升审查审批专业性科学性。针对科技型企业特征,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授信审批模式,逐步设立分层分类的企业专属评价模型或评估方法,制定差别化的申报材料模板、审查要点和审批指引,持续提升科技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全面性。授信审批不得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和外部评估。
(十六)做实贷后管理。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防范资金套用挪用。综合参考内外部信息,密切关注授信企业银行账户行为、市场份额变化、后续融资进度以及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科技研发人员任职变动、履约守信、行政司法等情况,统筹考虑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强化科技型企业监测预警,及时发现企业潜在风险苗头,落实差别化贷后管理要求,针对性制定风险预警方案并及时跟踪处理。
(十七)建立智能风控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将数字化风控工具嵌入科技金融业务流程。研发科技金融授信审批人工智能模型,强化深度学习模型训练,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将模型输出成果应用到业务审批等场景,提升客户选择和审批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科技金融智能监控预警规则,赋能风险减量管理。
七、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金融监管局要明确科技金融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统筹做好辖内科技金融发展与安全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切实提高科技金融统计工作质量,全面准确反映科技金融发展情况,严防数据造假。探索建立科技金融监测评估体系,研究强化金融监管正向激励作用。
(十九)深化多方合作。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与辖内科技、发展改革部门的协同合作,在政策引导、措施联动和联合研究等方面形成合力,促进企业信息共享,及时解决科技金融服务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地方科技、发展改革部门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偿、风险缓释等措施,加强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引导。
(二十)及时总结交流。金融监管、科技、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总结科技金融典型案例和特色做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交流共享良好实践经验,协同推进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
校对:杨舒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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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随着我国高净值客户人群财富管理需求的提升,资管新规的落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吸引力的下降,以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为代表的资产管理行业未来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根据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截止今年3月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共 9117 家,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数量81002只,管理规模达63464.17亿元。
来源:基金业协会
今天我们为大家梳理一下私募基金的几大策略:
股票型基金
股票多头基金、股票市场中性基金、股票多空基金
非股票型基金
债券基金、管理期货基金
跨资产型基金
套利基金、宏观基金、FOF/MOM/多策略基金
一、股票型私募基金的分类
1、股票多头基金
股票多头基金即布局于股票市场且无对冲或空头头寸的基金产品。与公募基金中的股票型基金不同的是,股票多头基金可以布局于股票市场,也可以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选择空仓操作或者购买货币型基金和债券来进行择时。
根据投资理念和决策手段的不同,股票多头基金又分为主观多头基金与量化多头基金。根据是否对标指数和跟踪误差的大小,又将股票多头基金分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和选股型基金。目前市场上存续的指数增强基金大多为量化基金,且对标指数多为中证500,中证1000 和沪深300指数。
2、股票市场中性基金
股票市场中性基金即股票对冲基金,其使用对冲手段对冲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多头,在不暴露 Beta 的情况下,获取 Alpha。一般国内所使用的对冲手段有股指期货,融券,场外/场内衍生品等等。
股票市场中性基金多使用量化作为其投资理念和决策手段。根据策略应用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交易型、传统多因子、机器学习、T+0和复合。
3、股票多空基金
股票多空基金即同时做多一部分股票,做空一部分股票的基金。一般做多具有出色回报特征的股票,做空前景不佳的股票,来获取价值低估资产上涨的回报和价值高估资产下跌的负向收益。股票多空基金同时具备多空的能力,这为基金经理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二、非股票型私募基金的分类
1、债券基金
债券基金即投资于债券的私募基金。相比于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更高,其所管理产品的实际运作情况也更复杂。
2、管理期货基金
管理期货基金,即 CTA(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指在期货/期权市场根据价格的变动获取收益的一种投资基金。该类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等标的。由于期货市场相较于权益市场存在多空制度与杠杆制度,管理期货基金可以在市场上涨或者是下跌中获取收益,也可以利用杠杆放大基金的收益。
三、跨资产私募基金的分类
1、套利基金
套利基金指利用信息不对称,估值分析与高速交易,发现错误定价的资产,通过买入持有或者多空配对等方式,获取价差收益的一种投资基金。该类基金可以布局于各类资产,如商品,外汇,ETF 等。
2、宏观基金
宏观基金是指使用大类资产配置的方法,在经济周期的波浪中通过主观判断或数量化的手段,遴选合适的资产进行配置,寻求最大化收益的同时,降低组合波动的一种投资基金。
3、FOF/MOM/多策略基金
FOF 基金是指基金中的基金,即由投资经理通过对全市场基金的长期跟踪和研究,在各个投资领域挑选出符合其自身投资理念和投资风格的优秀基金,并将账户资金委托于这些基金进行管理的一种投资基金。
MOM 基金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即由投资经理通过对全市场投资管理人的长期追踪,深入研究其投资决策过程、理念和风格,在各个投资领域挑选出符合其自身投资理念和投资风格的优秀基金管理人,并委托子账户给多个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类产品。
多策略基金是指由投资经理通过对各策略体系的长期跟踪,深入研究其理论基础,在不同的市场行情下择优挑选策略配置于投资组合的一种投资基金。
这三类基金的共同点在于其利用分散化的手段,将资金布局于多个基金/管理人/子策略进行管理,有效降低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本文源自朝阳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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