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民事权利,该项权利在此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基于物权的法定原则,物权的具体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此次新增确定了“居住权”的合法地位,“居住权”规定在物权篇中,是一个很明显的亮点,那么到底居住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呢?《民法典》第十四章,自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均是有关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而言之,居住权指的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住宅用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基于合同约定,赋予他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里的“他人”即指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
二、居住权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以及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首先,居住权必须基于书面的居住权合同而产生,要设立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其次,居住权具有无偿性,但其仍需遵守物权的区分原则,也就是说,居住权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居住权已经设立,居住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才予设立;再次,居住权消灭的时间为居住权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此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但是不办理注销登记并不影响居住权的消灭。
三、禁止性规定
既然居住权人仅享有对房屋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那么,居住权原则上是不得转让和继承的,同时,居住权人不对房屋享有收益的权利,即不得出租。但是,民事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行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人享有其他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约定居住权人享有除占有和使用之外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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