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3月,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刘某某向其介绍了某公司高息融资的情况,并许诺给介绍人提成。2011年6月,郑某某先后向多人宣传并介绍公司高息融资,上述人员向公司融资194.25万元,后由于信中元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吸收路某某、王某、胡某某的130.25万元资金未能挽回。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情节轻,是可以争取缓刑的,以下是缓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是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犯罪情节比较轻而且有悔过表现,其次量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后不能存在上述的四种情形实践中,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你进行辩护,您可以联系张涛律师,张涛律师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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